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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历史建筑是我国文化遗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在快速城镇化的浪潮下更是刻不容缓,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历史建筑普查尤待完善规范。文章以衢州市历史建筑普查为例,通过对历史建筑的调查、评价、标准制定及认定等涉及的技术和方法进行探究,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历史建筑认定工作技术流程,为同类地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普查;评价;技术流程
引言
历史建筑是反映社会历史发展和传承地方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不可再生资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历史建筑由于未列入文物保护体系,面临着被拆除、不当利用和年久失修等问题,保护形势十分严峻。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本文通过衢州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以期对历史建筑的调查、评价、标准制定等涉及的方法和技术进行探究。
1保护工作缘起
衢州市位于浙江省西南部,钱塘江上游,素有四省通衢之说。衢州历史悠久,至今已有2485年;人文荟萃,南宗孔庙为孔氏“第二圣地”,烂柯山被誉为“围棋仙地”。1994年,衢州被公布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衢州目前仍保存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较为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古城内目前尚存较完整的地方特色建筑遗存达120多处,这些文物保存单位及文保点类型多样,包括孔氏家庙、寺庙、祠堂、城墙、城门、会馆、古塔、钟楼、厅阁及民居等[1]。近年来,衢州市一直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可在历史建筑评定和保护工作方面依旧不容乐观。历史建筑正由于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摧残,以至不断消失,城市化进程高速推进带来的破坏性冲击使得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困难重重。2017年6月,衢州市公布了第一批共88处历史建筑名录,此外,仍有大量的历史建筑亟须通过大范围的普查和筛选得到进一步的认定和保护。
2保护工作回顾
在历史建筑保护制度的建立及保护标准的选定方面,欧洲国家走在世界前列,其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国内在建筑遗产保护层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但也已经积累了不少独特的经验。常青院士在《对建筑遗产基本问题的认知》[2]一文中指出,我国的研究更偏向于保护修缮方面,而在“遗产价值认知理论”等方面的研究“还处在早期阶段”。总体而言,历史建筑价值研究多着眼于保护理论,官方文件对价值要素的阐述多停留在宏观层面。国家和各省市都已陆续修订或出台了和历史建筑相关的法规、条例和规章,加大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国内许多城市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标准,构建了综合评价体系。衢州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尚未有成熟的法规和条例等文件形成类体系。2012年2月,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衢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仍是较初步常识的保护条例,对本地区的针对性不强。2017年6月6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衢州市水亭街区、北门街区、衢州第二中学、衢州市实验学校范围内共88处建筑为第一批历史建筑。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衢州市中心城区(25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古建筑共40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约300处,遍及18个乡镇街道的159个村庄。“衢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包括衢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中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以及新发现或经市民、专家推荐可纳入历史建筑范畴的各类建筑。
3确定工作流程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规范可操作的历史建筑评价标准,虽有供参考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但历史建筑认定的流程、方法和内容尚不明确。衢州市历史建筑普查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为依据,以衢州市历史建筑遗存为研究范围,历史建筑认定为核心,由此提出衢州市历史建筑认定的技术路线,并以普查准备、现场调研、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及名单推荐为主线开展相关工作(图1),由此确定衢州市历史建筑的遴选标准,为历史建筑的认定奠定基础。
4技术方法与特点
本普查侧重于对整个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调查、评价、确定的工作方法探索,确定的五个步骤涵盖从调研到成果各个环节,分别解决以下重点问题:历史建筑的界定、现场调研的内容和要求、评价体系如何构建、遴选标准和推荐名单的确定,在方法和内容上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4.1设立调研准备环节,明确调研重点
建筑调查的准备环节对指导现场调研方向、科学界定本地标准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4.1.1相关概念界定历史建筑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本次普查工作所指为狭义的概念,是2008年我国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的定义“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化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非文保类的建筑遗产。目前,国内的众多城市已经制定并公布了办法、条例等各种形式的地方标准,以更能体现地方特色和是否对衢州有参考为依据,选取广州、成都、杭州、常州、武汉、大连、齐齐哈尔、青岛等多个城市官方文件中的认定或评价标准进行分析比较。比较各地的历史建筑认定标准,虽有差异但也存在一定共同点:主要以定性评价为主、较为宽泛设定建成年限、注重地域特色,价值认知普遍具有较高的相似性,都可追溯至国家文件中的标准,虽都填补了所在地区价值认知的空白,但普遍不够深入。因此,本次普查将价值程序作为衢州历史建筑认定的重点。
4.1.2前期研究历史建筑的现场调研量大面广,以衢州市本次历史建筑普查为例,需要对全市644处建筑遗存(含中心城区的536处、10个国家级和省级传统村落中的108处)进行逐一入户调查。在调研开始前,通过研读相关历史文献和规划,提炼出衢州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为:东南阙里,孔氏南宗,崇儒重教的人文圣地;四省通衢,五路总头,文人必游的浙西咽喉;历史悠久,农贸并重,繁盛的浙西经济重镇;东南铁城,军事要冲,抗战重要历史见证地。对城市历史文化价值的整体认识,有利于对调研方向的把握。
4.2确定现场调研内容,初定评价标准
4.2.1设计调查表格,明确建档标准本次普查吸收相关城市经验,参照文物建档标准,根据评价依据需要,本着保存建筑遗存的真实信息原则[3],确定历史建筑普查表的基本内容,根据建档要求,每栋建筑设有三普和历史建筑普查两个编号。内容包括建筑现状基本信息调查、历史信息调查、建筑特点及价值描述、建筑修缮情况等,并依据以上情况进行初步评价。(1)现状基本信息调查:包括名称、地点、类别、建筑年代、现状说明、保存状况等。(2)历史信息调查:包括建筑年代,相关历史人物和事件等。(3)建筑特点及价值:重点描述总体布局,各部分现状描述、建筑风格、结构、材料和工艺、装饰细部等。(4)建筑修缮情况:包括是否近年按原貌修缮、修缮改造过或未修缮等。(5)初步价值评价:分别按照A、B、C、D等级对每栋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使用价值进行初评。普查表格的设计在包含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既满足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又考虑后期评价及认定的要求。
4.2.2定性评价,初定标准体系衢州市中心城区的644处建筑遗存按使用功能分类主要有:传统民居建筑、宗教祭祀建筑、近现代公共建筑、交通市政及军事设施、工业及仓储等几种类型,其中传统民居建筑占72%,宗祠建筑占8.8%,近现代公共建筑占8.5%,其余占10.7%。本次调查建筑年代主要分为明清、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三个时段,比较集中的分布在清末民初,其中明清时段的占59%,民国时段的占38.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占2.2%。传统民居类建筑年代大多分布在清末和民国初期,约占97.6%。建筑结构主要包括木结构、砖木结构、砖石结构、石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大部分调查建筑属于木结构和砖木结构,其中木结构占63%,砖木结构占31%,砖石结构占4.6%,其他结构占1.4%。通过对建筑风格、建筑技术进行分类总结,为后续评价标准体系建立构筑基础。
4.3完善标准体系,体现地方特色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中确定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五大价值具有科学性和借鉴意义。衢州体系的建构是以此为基础的另一种更为系统化、更为清晰的形式框架。
4.3.1价值因素确定通过对广义历史建筑的价值要素理论的研究和衢州当地关于历史建筑价值及其认知分析,引入文物信息学等相关理论中对文物信息的分类方法,形成历史建筑信息的基础分类。在此理论基础上,结合衢州认知特点,融合原有的概念性分类方法,按价值认知的方式将价值要素划分为实证价值、关联价值、发展价值和附加价值等四个准则层基本价值,再按信息所涉及的物、事或人的不同层面将价值要素进行分类,从而完成一个新的适用于衢州历史建筑评价和保护的价值要素体系的建构(表1)。本次调查资料分别来自于衢州市中心城区及所辖10个国家级和省级传统村落,主要的建筑遗存构成分为宅第和传统民居、坛庙祠堂、寺观塔幢、学堂书院、桥涵码头、池塘井泉等类别,多为明清时期的建筑遗产,民国时期的类型则多是传统民居。同时,在考虑价值要素时不能局限于历史建筑的物质层面,要关注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
4.3.2评价标准历史建筑价值评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评价,人们对历史建筑更多感受的是很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种感觉,这四种感觉代表了历史建筑价值点的四种属性[9]。衢州市历史建筑价值分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极大价值、较大价值、一般价值和较低价值,进行历史建筑评价时,分别对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使用价值进行A、B、C、D四个等级判定。历史建筑的判定和分级应依据四大价值等级,并结合历史建筑数量和质量进行设定(表2)。在评价过程中,先从实物见证价值开始,评价与历史建筑本体直接相关的价值要素,同时开始对附加价值进行评价,并对延续和发展价值作初步的评估。一般应注意每一个价值要素都需要得到合理的评价,其中由于衍生价值本身的拓展性和近年来对社会文化价值的注重,应得到相应的关注。当评价对象的某一项或几项价值要素较为突出时,则应以该要素为主。通过调查整理分析,对衢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进行历史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使用价值四个方面评价,衢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评价价值以B和C为主,大部分为市县影响力建筑,具有一定时期的建筑风格特征,有一定的细部设计,局部比较精良,大部分建筑具有地域一般特色,建筑保存状况一般,有局部损坏。其中,历史文化价值中B类占18.2%、C类占62.8%,艺术价值中B类占21.2%、C类占61.8%,科学价值中B占类11.6%、C类占71%,使用价值B类占31.6%、C类占49.6%。
4.4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指引
普查与确定工作是保护前期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当前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制度尚处于构建阶段,在历史建筑普查的基础上,需对后期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引。
4.4.1需进一步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历史建筑的保护应更加注重完善衢州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即时出台衢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保护对象分类,实现分类、分层次、系统化保护,设立“预先保护”机制,细化简化修缮分类管理、保护责任人责权利等规定。研究并出台征收补偿等历史建筑保护配套政策,建立有筛选、甄别和退出机制的动态历史建筑名录。在建设和文化双部门管理体制下,需要进一步理顺机制,建立历史建筑数字化档案,在部门间进行数据共享,将尚未列入文物的建筑遗存纳入普查范围,将符合文物条件的历史建筑纳入文保名录[4],此外还要完善历史建筑退出机制。
4.4.2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针对历史建筑量多面广的情况,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进入,构建“政府—社会机构—公众”的“伙伴关系”[5]。政府加大历史建筑保护基础研究,提供政策、资金及技术支持,定期向社会推出历史建筑名录,吸引有经济实力的社会机构参与到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再利用工作中。公众则提供咨询服务并监督社会机构的运营,多方合作、共同监督。实现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从管理走向治理,构建新的公共责任机制,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工作[6]。
4.4.3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保护意识目前,历史建筑受到较多人为破环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保护积极性不高;二是价值认识不足;三是保护理念不正确,未厘清“保护”与“利用”两者间的关系,修缮理念不正确等。政府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促进社会保护意识的整体提高:一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与理念;二是利用历史保护志愿者开展历史建筑日常监督检查活动,普及宣传历史建筑保护知识;三是开展历史建筑进校园活动,聘请当地保护专家为专业讲师。
结语
本普查成果明确了历史建筑分级推荐名单,为衢州市历史建筑的遴选提供了依据。将衢州市历史建筑的价值通过各要素评价确定,将综合排序在前10%~20%的建筑以及单项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建筑遗存纳入一级保护历史建筑,共81处;将综合排序在前30%(不包括一类历史建筑)以及单项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的建筑遗存纳入二级保护历史建筑,共146处。普查是建立历史建筑保护的基础工作,目前国内尚无清晰的标准。本研究构建了历史建筑普查的工作流程,确定的普查准备、现场调研及历史建筑评价标准全面、系统、清晰,且易于操作,可为其他城市提供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1]李杰.城市形象设计中的建筑控制策略研究——以衢州市老城区、新城区与工业区建筑控制为例[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7.
[2]常青,JiangTianyi,ChenChen,等.对建筑遗产基本问题的认知[J].建筑遗产,2016(01):44-61.
[3]姚迪,张进帅.历史建筑调查确定的工作技术路线与方法探析——以江阴市历史建筑调查确定为例[J].中国名城,2019(05):68-74.
[4]刘晖,梁励韵.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建构[J].城市建筑,2013(03):19-20.
[5]褚玲敏.杭州中心城区居住类历史建筑保护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6.
[6]孙永生.广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研究[J].城市建筑,2017(08):105-107.
[7]王景慧.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J].城市规划,2011(增刊1):45-47.
[8]费小坤.建国后(1949—1978)历史建筑保护价值及其评价体系研究——以武汉市武昌区为例[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6.
[9]张晓阳.沈阳历史建筑(现代部分)名录筛选与价值评价研究[D].沈阳:沈阳建筑大学,2015.
作者:余丽燕 廖敏超 王婷静 陈宇腾 单位:衢州学院建筑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