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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改革开放持续不断的深入推进,经济也在不断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环节中的重要一员——企业,也在不断由内源融资转向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双向驱动。近三十年来,企业获取外部资金的方式逐步从银行贷款扩展到股票、债券、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诸多形式,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债券、信托、资管计划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受到市场完善程度和计划经济时代遗留观念的影响,出现了“刚性兑付”现象,给企业、银行、政府都带来了较大压力,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全面风险管理。
关键词:债券;信托;刚性兑付;财务风险
当前,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经营规模、现金流量都在不断的扩大,原有依靠利润扩大规模、发展生产的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经营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外部投资,从最初的银行贷款到发行债券,再到资本市场发行股票融资。受国内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不成熟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外源融资主要集中于银行贷款,很少有债券和股权融资。金融危机后,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更多的公司开始选择以债券、信托、项目融资等来作为融资手段。近年,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出现亏损扩大,现金流压力增加的现象,偿债风险逐步加大。
一、什么是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是指无论发行主体是否盈利,都必须向投资人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即指发行主体需努力保证债务的偿还,而不考虑其是否仍具有偿债能力。当然,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会履行条款,如期偿还债务,只有当前发生亏损客观上无法偿还债务,或主观不愿偿还债务的条件下,“刚性兑付”的条件的才会成立,因此,“刚性兑付”主要发生在发行主体公开宣布其无法履行偿债义务之后。在担保情况下,刚性兑付的主体还包括担保人。在当前商业环境下,“刚性兑付”现象主要集中在信托、理财等资管产品。这其中主要是作为销售渠道的商业银行先行垫付,给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1]这在资管产品合约中并未明确约定,致使应由投资人承担的风险被转嫁,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发展的。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债券因其本身已经设定了承诺还本付息的条款,因此并不存在“刚性兑付”一说,但其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作为发行方可能并不会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义务,即违约。违约的原因有很多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主动违约,即发行方有着显著的偿还能力,但因其信用缺失而拒绝履行义务;二是被动违约,如:发行方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甚至濒临破产,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此外还有流动性困难等原因。债券违约从期限上来看有长期和短期之分,这取决于债券发行方面临的困境,有些困境在短期内可以解决,并履行付款义务,有些则不能。违约是债券市场中风险处置的一种手段,只有允许违约才能使债券得到更好的发展,而国内的现实是当债券出现违约时,要保证投资者能够全额得到本息偿付,这何尝不是刚性兑付。
根据银监会《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暂行)》中银行风险分类情况,银行财务风险可分为流动性风险、资产质量风险、风险变化程度、盈利能力水平和资本充足程度。[2]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其所经营商品是货币这一特殊商品,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和各项业务的目的都是为了创造价值和增加收益,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有收益就会有风险。[3]这就决定了其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特殊要求,要求其建立并执行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甚至于苛刻的风险管理标准。从本质上来说,银行是以吸收存款为业务基础的,当前,我国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有大量的财富存放于整个银行业体系,现代化支付方式的发展更是使得现金流通越来越少。银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托管着大量财富,不仅要保证其能够高效、安全、可靠的流通,还要保证其安全、完整,从这一点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众多风险中,主要风险为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三个方面。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是在其面临借款人信贷资金需求或客户提现需求等情形时,能够通过自有资金或快速、低成本的变现资产来满足客户需求,如果不能则说明其面临着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成因主要为内部的存贷款期限错配和外部环境中的公众追求高收益有价证券的投机行为,特别是在股市向好的情形下。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外部环境的安全,即银行在日常经营中能够保证其经营场所的安全,确保现金在物资上的安全是可控的;二是银行在进行一系列业务活动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资产价值,即不发生大规模的资产贬值情形。当前商业银行除存贷款业务外,还从事着票据担保、贷款承诺、业务等一系列中间业务,这些业务都会对其流动性和安全性是造成影响。
当前刚性兑付主要集中在资管产品和债券领域。自2014年超日债开始,我国公募债券领域发生的违约事件,多数通过展期、债务重组、承销商兜底等方式完成兑付,[4]而对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则集中在资管产品领域,如信托和理财产品,当其出现违约时多采取由作为渠道方的商业银行寻求第三方机构接盘、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等方式来保证本金和收益的兑付。债券违约本应该是一个正常的市场风险事件,二在早期的处置过程中多采用由政府出面在银行、债券承销商以及财政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协调的结果是债券违约的一部分由银行代为偿付,一部分由承销商垫付,另外的部分以财政拨款的方式进行偿还。[5]这种处置方式无疑会给银行财务风险管理带来较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动性风险
带来流动性压力的主要是对违约产品进行垫付,而不论垫付方是银行还是主承销商,银行不仅要支付自己所承担的那一部分垫付资金,还可能会为主承销商筹措资金提供部分融资支持。违约的发生一般是可预见性很低或是没有预见性的,这就会对商业银行的财务计划管理造成冲击,形成不可预见的偶然性支出。
(二)盈利性风险
商业银行垫付信托计划或违约债券,或其自己发行运作的理财产品未达到约定收益或本金亏损时,银行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其自有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另一部分是连续经营产生的累计利润,而这种垫付一般多用利润来支付,在这种情形下,势必会对银行本年利润造成影响,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这种影响存在逐年递延的可能。在当前的经济转型背景下,受行业因素影响,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制约等多方面因素制约,违约事件将会逐步步入高发期,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刚性兑付问题,势必会对整个银行体系构成较大冲击。
四、解决刚性兑付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要尽快完善破产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及配套法规的建设,首先要从制度上堵死刚性兑付的可能性,建议对实施刚性兑付的发行主体采取一定程度的处罚,只有从源头上规范了发行主体的行为,才能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二)坚持市场化,适度行政干预
当前刚性兑付有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在起推手,尽管近几年政府改革在不断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前进,但在一定时期和情况下,依然存在行政干预过度的问题。我们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处理危机,不断完善债券及信托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价、发行、二级市场交易、退出和清算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市场选择,市场风险处置来达到市场出清。在这一过程中要确保金融机构的独立地位,防止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等手段迫使金融机构接盘,引发金融风险。
(三)探索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新机制
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坚持由市场决定债券及资管产品的处置方式,并不意味着完全抛弃投资者,置其利益与不顾,而是要将之前的政府兜底、金融机构兜底的权益保护方式转化为市场化的权益保护保护机制。通过开发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支撑的的投资权益保险产品、设立债券风险补偿基金(从债券发行收入中强制征收一定比率纳入基金管理)和资管产品损失弥补基金(由发行主体按募集金额的一定比率强制缴纳)等有益手段探索建立新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对前述两大基金的管理可探索由中债公司建立专门平台进行管理,并严格限制这两类基金参与债券和资管产品的发行认购和公开市场交易,有效建立基金平台与债券和资管产品的物理隔离,防止风险传导,有效保障基金安全和其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独立地位。
参考文献:
[1]谢贵春.债券“刚性兑付”该一破了之吗?——兼评《证券法》修订草案[J].武汉金融,2015(9).
[2]雷玉洁.中国上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评价研究[D].2013.
[3]姚瑞.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2015.
[4]央行主管金融时报:坚持市场化方式处置债券违约[N].
[5]窦鹏娟.新常态下我国公司债券违约问题及其解决的法治逻辑[J].法学评论(双月刊),2016(2).
作者:范景云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