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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吴伟华 单位:南通市水利局
水利基层单位是水利事业的基本单元,一方面是工作内容繁杂,各方面考评要求事务俱细,单位主管凡事都得亲自抓,抓考评“硬件”,忽视财务管理“软件”;另一方面是单位主管财务意识不强,对水利基层财务工作理解不够透切,往往将财务管理排斥在中心工作之外,进而忽视财务监督,仅从记账、算账的簿计职能上安排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也在传统思维中适应这一管理方式,致使水利基层单位理财能力较弱,相关责任主体形不成参与水利基层单位管理的合力,这在客观上难以形成有效监管的“双效机制”,存在一定的财务管理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对责任主体(包括各类法人单位)在银行开户的审批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开设的各种账户用途也是非常明确的。但由于水利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存在专款专用的管理规定。因此,水利基层单位往往开设临时账户管理专项资金,但由于专项资金下拔与使用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为保证资金供给,又不可避免的会串户调济使用,若财务处理不及时,公共管理费用分摊不到位,其结果必然会影响财务管理的信息失真和财务核算的可靠和完整。
水利项目实施法人责任管理,成效是显著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项目法人风险机制,使得部分水利基层单位在争取水利项目立项时,为了能尽快的争取到水利项目,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明显的成本项目缺陷,项目计划任务书与实际投资成本差距较大,结果是频繁变更项目任务,甚至出现“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的“三超”项目,财务核算与现实管理难以一致,财务管理程序和核算规律得不到应有的遵守。
现行的水利投入机制,是按照水利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综合平衡确定国家、地方、受益区的投资分摊比例。近年来,由于水利建设投资优先增长的拉动,水利投资规模迅速扩张,致使受益区(主要是县级)配套资金严重不足。为了多争取项目立项,在没有实质性财务约束的条件下,编制项目任务书时恣意提高自筹资金计划,伺机套取国家或地方(主要省级)投资,而项目一旦获得立项,为减少受益区配套资金,往往作出暗箱操作的投资调整,或弄虚作假,或虚报配套设施投入,或虚列他项经费支出,为应付检查和各级审计,财务部门也只能被动地作出必要的会计处理,求实性会计准则被扭曲,客观的财务管理行为在守法与违规的两难中罔然所从。
项目建设单位是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的重要载体,也是考核水利投资绩效的重要部分。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管的基本手段是加强财务核算。但现实情况是,由于上述多种原因的综合影响,致使项目核算水平低,误计工程量、虚列材料设备开支、随意分摊递延费用等行为较为普遍,财务管理的造价监审职能不到位,甚至是职能缺位,综合性的财务审计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认真履职也是困难重重,难以就实质性的违规行为作出有效的纠正,财务管理的造价监审职能虚化严重。
完善水利基层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对策
1、定编核岗,突出财务管理的队伍建设
定编,首先是满足水利基层单位会计需求;核岗,是在定编到位的前提下因事设岗。定编核岗工作是加强水利基层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此前提下,针对颁布的法律、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财务管理要件,结合水利基层单位的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对财务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指导,提升财务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应对能力,从而突出财务管理的队伍建设。
2、防微杜渐,定期检查与突击财审相结合
水利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政策和体制原因,也与单位主管的理财观念和示范作用相联系的。政策和体制原因靠改革,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属于水利基层单位的原因,只能依靠政策教育和必要的制度约束。对水利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实施防微杜渐式的监审有且实效性和针对性。防微可改变传统理财观念,使财务管理循规律、按程序办理;杜渐是保证财务管理循规律、按程序的条件,避免将个性问题变成面上问题。要实现防微杜渐,就水利基层财务管理的现状而言,实行定期检查与突击财审相结合,是有效突破现有难点的关键对策之一。
3、完善制度,重视财务监审的程序建设
我国财务制度比较重视内涵建设,强调规则统一、口径一致,而往往忽视外延可操作的针对性,这是我国财务监管效应较低的基本原因。针对水利基层项目资金管理的实际,除应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的账户管理原则外,可以针对水利建设项目的特点,作出补充性的规定:“一个会计主体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临时账户要根据具体情况向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设”。根据项目建设时限和工程决算的需要,还可以作出更进一步规定:“经批准开设的临时账户在工程峻工验收后,由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出具审计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后按规定程序销户”。为加强责任管理,还可继续规定:“未取得合规手续擅自销户或转移资金用途的,除追究项目法人责任外,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资金追回和处罚责任”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财务监审的程序建设。
4、优化监控,量化财务内部控制条款
针对水利基层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实际,优化投资责任监控,也是有效对策之一。因为水利项目单位是决定投资效益高低的实施主体,是控制水利建设资金运动的主要载体。由于水利建设项目已经普遍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这就需要对项目负责人追加问责条款,从而量化财务内部控制条款。如针对成本控制,制定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实施细则;针对日常支出项目,设计簿记式明细账薄;针对财务内部流程,作出严格的分工和问责条款等,通过这些财务监控的条款量化,一方面可以优化投资监控程序,降低发生错误与不当的风险,避免产生相互勾结,串通等违纪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定期财审和突击财审提供依据,保证内审工作的有序开展。
5、改革筹集,变国家、地方“前投”为“后补”
目前,我国水利建设筹集方式实施的是“三点一位”模式。所谓“三点”是指国家、地方、受益区构成的三个责任主体各筹一点,所谓“一位”是“三点统筹到位”。由于地方和受益区投资各有侧重,财政状况相差较大,仅靠单纯强调“三点”筹资是很难同步到位的。为此建议,改国家财政同步投入(或称“前投”)为“后补”(即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作出补偿)。这一政策建议体现以下导向:一是体现国家投资的补贴手段。从现实状况看,国家直接投资于中小水利的份额都具有补贴性质,特别是发达地区的基础水利建设。二是体现地方筹资办水利的刚性约束。国家、地方对水利筹资的方向和途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之所以仍存在地区性筹资比例的差别,根本原因在于地方与国家对于投资比例的多少存在行政博弈,结果是刚性约束不足。三是强化受益区筹资配套的政策约束。受益区筹资配套之所以不足,除源于地方基层财力不足这个因素外,根本原因仍在于行政性博弈的趋利行为。将国家或地方投资于基层水利的资金变“前投”为“后补”,便于克服现行的水利投资障碍,利于完善水利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
6、完善委派,变“直接委派”为“兼职委派”
会计实行同级委派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行,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教训,虽然个别部门乃至地区性经验否定会计委派这一制度形式,但总体结论是会计委派制度值得肯定。纵观这一制度形式的历史变迁,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会计委派的弊端不在于这一制度本身,而在于实施环节的协调。对于水利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变传统的“直接委派”为“兼职委派”,更能满足水利基层单位财务管理的现实要求,根本原因只有一点:由水利资金行业特点决定的纵向控制较之横向管理更有效。
完善水利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新一轮水利发展的现实需要,表现在:提高水利投资效益的需要,协调水利筹资管理的需要,完善水利财务核算体系的需要,廉洁水利行业制度的需要,培养水利基层财务队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