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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资产定义及确认条件
碳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者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者财富转化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有形或无形的资源。碳会计存在于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碳交易的某些特殊性使得传统财务会计目前难以准确对其进行准确的分类和核算,而对于碳资产而言,则应在传统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和实务基础上,或将目前归结为传统财务会计资产要素中的项目提取出来,纳入到碳资产中进行确认、核算,或将较为特殊的目前无法依据传统财务会计予以确认、核算的项目,则在碳会计体系内,进行系统的分类,并确认、核算。将一项资源确认为碳资产,需要符合碳资产的定义,与此同时,还应满足两个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碳资产的确认及计量
碳交易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法在现有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的资产类科目内核算,本文在碳资产要素下设置碳会计科目,根据具体的碳交易项目确认计量。
1.碳排放权
1997年12月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对缔约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减排标准,世界各国应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碳减排义务,发达国家2005年开始成大减排义务,到2010年二氧化碳等6种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从2012年开始承担碳减排义务。另外,《京都议定书》建立了3个合作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允许缔约国之间进行排放额度的买卖,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通过贸易机制从排放额度较为宽裕的国家买入碳排放额度,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与不同的企业之间。碳排放权交易使得游离于企业财务报表之外的气候环境因素成为了企业会计核算内容之一[1]。碳排放权是目前碳会计研究领域的研究热点,由于获得碳排放权的途径及持有意图的不同,无论划分到无形资产、存货或金融资产中哪一个科目内对其核算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而,其确认问题目前仍未达成共识。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企业从政府手中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企业从监管者即政府处分配获得或免费取得的排放权,应按照公允价值,根据其持有意图计入“碳无形资产”或“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并规定了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配比例[2]。因而,若企业持有国家分配的碳排放权以出售为目的,那么,获得的碳排放权应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入“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国家享有的份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碳排放权(国家)”,企业应享有的部分计入“递延收益——碳排放权”,持有期间以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若企业持有国家分配的碳排放权,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发生的碳排放额根据持有排放权的比例按照历史成本进行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将递延收益分摊转入当期损益,计入“碳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应对确认为碳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发生价值的,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碳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企业通过交易机制购买得到的碳排放权。企业通过自行开发项目,按照定价购买或者公开拍卖获得的碳排放权,应该按照获得该排放权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主要包括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费用、项目开发中介服务费用、经营实体项目审定费用、经营实体核实核证费用等。该成本金额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项目持有期间,若持有碳排放权的意图没有发生变化,应对已消耗的碳排放份额按其比例对确认为碳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按照历史成本进行摊销,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若企业意图出售持有的碳排放权,则应将“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的余额转入“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碳排放额公允价值与“碳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3)从其他企业购买得到的碳排放权。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排放权的,若其持有目的是企业经营,抵减企业自身碳排放额的,以购买价款作为初始入账金额,计入“碳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同以上两种情况。若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目的是在适当时间予以出售,或持观望态度,近期内部使用的,则应按照所购买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入“碳可供交易金融资产”,实际支付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碳汇
碳汇一词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于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范围内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其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碳库指在碳循环过程中,地球系统存储碳的部分。从碳库对全球大气二氧化碳含量变化的贡献看,可以把碳库分为碳源和碳汇两种类型的碳库,衡量碳库是碳源的库还是碳汇的库则取决于静态生态系统CO2交换量NEE(NetEcosystemExchange)的变化,即衡量系统整体获得或损失的碳量。本文主要讨论碳汇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碳汇根据固碳主体不同分为以下几类:森林碳汇,指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与土壤中,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与企业经营活动有较大相关性的是林业碳汇,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或机制,《京都议定书》承认森林碳汇的固碳作用,要求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植被恢复及保护,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开展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将项目产生的碳汇额度用于抵消其国内减排指标,因而森林碳汇纳入到碳会计核算范围;草地碳汇,由于其固碳的非持久性在是否应纳入到碳会计核算范围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然而,草地的固碳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而,应纳入碳会计核算范围;海洋碳汇,将海洋作为一个特定载体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化的过程和机制,研究表明单位海域中生物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是草原的290倍,然而,碳会计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因而,虽然海洋具有一定的固碳功能,但不纳入碳会计体系核算范围[3]。由此可见,若企业拥有面积较大的园林或草地,即可以将其作为一项碳资产,其固碳数量可以抵减碳排放额。因而,对于企业所拥有的园林或草地,森林或草地的固碳量及碳排放额价额的确定就是碳汇价值的核心问题。目前,碳库的核算方法主要有库存方法和活动方法两种,这两种方法都得到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支持和指导,潜在的基本假设都是:来自于大气和流向大气的温室气体流量等于生物质和土壤中碳储存量的变化。库存法衡量碳库存量变化的共识为:C=(Ct2-Ct1)/(t2-t1),其中,C表示碳储量变化,Ct1时刻t1碳存储量,Ct2表示时刻t2的碳储量。活动方法与此相反,基于活动的方法则估计碳库增减后的净余额,该方法也称为损益或流量方法,适用于单个碳库难以衡量、碳储存的短期变化不易受到影响的情况,公式为:C=A*(CI-CL),其中,C表示碳储量变化,A表示土地面积,CI表示碳增益率,CL表示碳损失率[4]。企业则可根据测定的碳存储量以及当日市场碳排放额的交易价格计算得出碳汇的价值,即:碳汇=固碳量*当日市场碳排放额交易价格,借记“碳汇——森林或草地”,贷记“递延收益”,抵减企业碳排放额时,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碳汇”,然后按照碳排放权进行处理。
3.碳固定资产
低碳经济下,节能减排、提倡环保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一部分。企业加入清洁发展机制(CDM)会有很多企业自行研发的节能减排的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最终成果大多都是大型的机械设备,按照传统财务会计的规定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无法在最终的财务报告中体现出企业对低碳的贡献,本文认为应将其划分到碳资产中进行核算,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按照财务会计中自主研发固定资产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借款费用等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最终研发成功时,将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转入到“碳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其折旧方法,折旧额的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资产最终处置所获得的损益计入“碳收益”。
三、结论
碳资产是碳会计体系中十分重要的要素,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建立表明我国企业的碳交易将更加频繁,对碳资产的确认及核算主要从碳排放权、碳汇及碳固定资产三个方面着手,根据企业经营策略,以财务会计理论为基础,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其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