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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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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影响

摘要:2014年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明确了销售方向对抵销内部未实现损益的影响,即逆销交易应当按照子公司少数股东持股比例承担相对应的未实现损益。本文结合实体理论的观点,分析了准则修订后的逆销交易会计处理过程和具体处理方法,以期准确应用于实际问题。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 逆销交易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在不少集团内,公司间存货购销交易在各公司的交易总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母公司在其经营决策中又很可能利用转让价格的制定或其他手段,来达到其谋求财务利益的目的。因此,只有抵销内部公司之间存货购销交易的影响,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集团作为整体的经营成果。2014年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下文简称CAS33)中明确了集团内部公司之间发生购销交易的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方式,本文着重围绕逆销交易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集团内部存货购销交易的方向及其对合并净利润的影响

(一)集团内部存货购销交易的方向

内部存货交易的销售方向是指存货从母公司流向子公司还是从子公司流向母公司。通常,将母公司出售商品给子公司称为顺销交易或下销交易,将子公司出售商品给母公司称为逆销交易或上销交易,将同一企业集团内各子公司之间的销售称为平销交易。从企业集团的结构层次来看的话,上层为母公司,下层为子公司,从上至下为顺,从下往上为逆,而各子公司恰好处于 同一层次中。伴随内部购销业务抵销分录的编制,无论在何种销售方向下,内部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连带期末存货包含未实现损益都会被抵销,这一步骤在三种销售下都需要完成。但是,当子公司并非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时,下销、上销与平销就会对母子公司个别利润表与集团合并利润表产生不同的影响。

(二)销售方向对利润计算的影响

当销售方向表现出从母公司到子公司为顺销交易,此时未实现损益不会留在子公司,而是顺理成章地体现在母公司。根据合并财务报表一体化的编制原则,工作底稿中应将这部分未实现利润以及产生这一利润的未实现销售予以全额抵销。当销售方向表现出从子公司到母公司为逆销交易,此时带来的未实现损益自然就留在子公司方面,而不在母公司。在碰到非全资子公司的净利润包含了未实现损益的情况下,就很有必要考虑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这是因为非全资子公司净利润是依据股权比例由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共同分享的,当子公司的净利润包含未实现损益时,应单独剔除这部分未实现损益计算出其已实现损益的金额,由各方股东共享子公司已实现损益。具体会计处理方面,需要将子公司个别利润表上的净利润减去内部购销存货的未实现损益,得到已实现损益。所以,逆销交易要考虑处理应由少数股东分担的那部分未实现损益。平销交易与逆销交易的问题类似,在此不再赘述。我国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CAS33(2006)中并没有细述企业集团内部购销交易的抵销如何区分销售方向的情况,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抵销内部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对合并报表的影响。所以,我国原有会计实务中逆销与顺销可采用相同的处理方式,即将未实现损益全部分配给控股股东承担。整齐划一的处理方法操作起来是简单而统一的,但这种处理方法在日渐流行的实体观理论看来是不合理的,CAS33在2014年修订时也依据实体观思路分别明确了顺销交易、逆销交易及子公司之间交易抵销的会计处理。

二、准则修订后的逆销交易会计处理及其理论解读

(一)准则修订后的逆销交易会计处理过程

2014年CAS33修订后,新增的第三十六条明确提到:“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这条新增内容明确了不同销售方向的内部购销交易对合并净利润计算的不同处理方法。对于母公司下设的非全资子公司,当发生顺销交易时,应全部抵销包含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未实现损益;而当发生逆销交易和平销交易时,未实现损益体现在销货方子公司个别报表中,但由于其中有一部分属于少数股东损益,故应按母公司持股比例抵销,少数股东则承担其自身股权对应部分,不再沿用原有准则笼统不加区分的做法,即需要扣减销售方子公司少数股权比例部分的未实现损益。下面引用《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第26-39页举例说明逆流交易情况下内部存货交易的抵销方法。甲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持有A公司80%的股份,2X13年5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销售商品100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为700万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全款,将购进的该批商品作为存货核算,截至2X13年月31日,该批商品仍有20%未实现对外销售;2X13年年末,甲公司对剩余存货进行检查,发生未发生存货跌价损失;除此之外,甲公司与A公司2X13年未发生其他交易(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在年末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借:营业收入1000贷:营业成本940存货60这一步是在抵销集团内部销售及其产生未实现损益的影响,其实,如果是顺流交易,做这步抵销处理便可。但此例中发生的是逆流交易,根据修订后的准则条文规定,应将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甲公司和A公司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摊。因为在处理内部股权投资有关的抵销分录时,已经分别抵销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与被投资方的股东权益并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假设为X),抵销投资方的股权投资收益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并确认少数股东损益(假设为Y),这就意味着在前述两步抵销分录中已经确认了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与损益(X和Y)。只不过当时确认的少数股东权益与少数股东损益并未考虑逆流交易下子公司少数股东应分担的那部分未实现损益,所以只需把这部分扣减出来即可(X-与Y-)。本例中的内部交易利润60万应由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部分万应当从原来确认记录中扣减出来,从而不再是全部分配给母公司股东。借:少数股东权益贷:少数股东损益当然,若把本例中的内部交易利润60万改成内部交易损失60万,上一笔分录就应编制如下:借:少数股东损益贷:少数股东权益

(二)会计处理背后的理论解读

追根溯源来看,合并报表编制中的调整、抵销内部会计事项的处理方式都受合并理论的影响,上述会计处理调整的背后反映出实体理论的思想。而此前国际流行的会计惯例,无论FASB还是IASB都选择以母公司观为依据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当时流行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报表主要使用者(母公司股东与债权人)都认可站在他们的立场所编制的合并报表。而实体理论持不同观点,它变换了分析的视角,站在集团管理层的立场,着眼于满足企业集团整体管理的需要,并相应地在会计处理中一脉相承地采取了将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平等对待的做法。既然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对待,那么逆流交易中未实现内部损益也就一改原有全部分给控股股东的处理方式,而是按少数股东应该承担部分予以分配。表1对比了两种理论的主要观点分歧。自从2003年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开始,IASB认为少数股权不符合《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负债的定义,既然代表着少数股东在子公司权益,就应该正式列入合并所有者权益,不应夹在负债和股东权益之间作为特殊夹层项目列示,这已然体现出实体观。按照我国在CAS33(2006)中的规定,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采用实体观。对于未来合并理论的应用发展趋势,我们仍拭目以待。

三、会计处理具体方法的注意事项说明

对于前述修订后CAS33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早在调整子公司盈亏时便考虑调整剔除逆流交易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那么后面在编制抵销分录时确定的少数股东损益自然而然就包含有少数股权相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这种做法可概括为“调整时考虑,抵销分录不单独处理”。另一种方法是,在调整子公司盈亏时不考虑剔除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逆流交易少数股东相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单独编制抵销分录,借记“少数股东权益”,贷记“少数股东损益”,或相反分录。这种做法可概括为“调整时不考虑,抵销分录单独处理”。但这两种方法只影响“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科目金额,不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金额。故两种方法会计处理的最终结果相同。从2015年注册会计师统一教材的举例中可以看出,选择的是第二种方法。因为这种方法既符合处理的先后顺序,也更不容易出错影响其他数据结果。至于第一种方法,曾经出现在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和同年的会计考试教材中,也就是说当时的CAS33虽然未对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但却通过准则讲解的形式已经将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分配给少数股东,只不过具体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造成财务人员在学习和实务应用过程中略感困惑。现在准则修订后,财政部明确了逆流交易的合并处理原则与具体方法,也就解开了曾经的困惑,需要财务人员按修订后准则来处理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第3版).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2.王松年.国际会计前沿(第2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5.杨克智,索玲玲,李峰.合并财务报表中逆流销售的会计处理.财务与会计.2015(07)

作者:郑珺 何凡 张欣哲 梁勇 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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