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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财政理论的再反思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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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财政理论的再反思研究

【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发展,公共财政模式也被借鉴和接受。中国从1998年正式走上公共财政道路,在各种争议和讨论中,公共财政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力,但是否能够继续为我国建立新型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必要的研究课题。文章通过回顾西方财政职能、时代特征以及我国财政职能的演变过程,进而对我国公共财政进行反思,以期对当前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特征、设计框架与逻辑重点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公共财政;财政职能;现代财政制度

一、引言

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以张馨(1997)为代表的学者们首次为“公共财政”正名,数百年来西方财政学的发展特征表明市场经济需要公共财政,并且明确了“财政”与“公共财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1998年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我国正式提出“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自此之后,以赵志耘(1998)、郭庆旺(1999)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对其进行激烈地争论与批判,出现了学术上的“百家争鸣”。当时主要争论的问题包括“公共财政”的译名和概念、公共财政论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公共财政论与公共经济论等,虽然这场争论并未达成最终共识,但是为我国财政及财政学的发展奠定了深刻的理论基础。2013年年底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将在2020年全面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于是,社会各界围绕现代财政制度的概念、特征、职能等各抒己见,然而,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争论的焦点更多的是政策导向的解读和说明,将财政赋予了更多的内涵与功能。这一方面说明了财政学界对财政的认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另一方面也暗含了在已有的关于公共财政的十几年研究中,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环境的变化,对于公共财政模式能否在我国继续走下去,这是一个必须再一次认真思考的问题。归根到底,社会各界倾向于从财政实践出发来探讨现有的政策体系,缺乏了从财政及财政学的理论源头来分析当前财政制度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二、财政职能及其时代性

(一)西方财政职能的演变

第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财政职能。在十八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由放任学派信奉完全的市场自由竞争,而对国家干预始终持否定的态度,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坚持市场机制是完美的,国家干预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会起到反作用,因而应该减小政府的活动范围,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尽管如此,在其著作《国富论》中,亚当•斯密(1776)还是肯定了政府存在的必要性,至少在自由放任的体制下政府被赋予了三项基本职责任务:首先是保护国家免遭外来入侵,维护国防安全;其次是维持司法制度的权威,保护国内居民享受公平的对待;最后就是基于全国大部分居民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公共工程和机构。从早期来看,国家在提供公共物品的理念上得到了认可,财政实际上也就是在市场失灵时履行了资源配置的职能。第二,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财政职能。1970年代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西方国家自身的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及经济危机的不断涌现,以“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的市场机制已经难以为继。当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外部性,即面临市场失灵,以及全国的个人需要和利益得不到有效满足时,此时依据一定政治程序建立起来的国家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德国财政学瓦格纳(1882)在对政府职能与财政支出二者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就政府职能而言提出了“政府活动扩张”法则,并且主张国家可以采取相应财税政策来改善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基于此,当时执政的德国俾斯麦政府为了稳定工人的情绪、维护自身统治,成为史上第一个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英国经济学家庇古(1920)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用其严格的数量逻辑论证了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此后,财政不仅具有最初的资源配置职能,还增加了一项新的职能即收入分配。第三,混合经济时代的财政职能。1929年及之后的四年间,以美国为首的经济危机蔓延,迅速让整个世界陷入了经济大萧条,让曾经不可一世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受到了严重的考验与质疑。当时的经济大萧条将凯恩斯主义推上了历史的舞台,国家干预经济成为挽救资本主义制度的救命稻草,这时候的政府几乎成为了全能政府而非有效政府———扩大财政支出、克服有效需求不足、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等。从所处的环境来看,凯恩斯的理论之所以受到政府的欢迎,主要原因是其理论思想代表了政府执政的基本理念,可以使国家充分地发挥自己拥有的权力,例如罗斯福新政取得的卓越成绩则进一步印证了这一观点。由此之后,凯恩斯也奠定了西方经济学的重要地位,而政府通过一系列财税手段在干预经济、调节市场波动、维持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财政也蕴含了具有稳定经济的又一职能。综上所述,马斯格雷夫在1959年出版的《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一书中最终提出了财政的三大职能,并强调该书并不是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延续,而是由于社会背景及时代的变化,对财政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讲,该书是充实了“公共物品”的基本内容。其中财政三大职能的提出代表了他个人具有社会民主的思想,认为当市场失灵后,政府的有效干预总能解决存在的问题且还能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特别是,“滞胀”这一特殊情况于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经济中产生,于是以芝加哥大学卢卡斯(1976)、弗里德曼(1968)等学者主张的新自由主义对凯恩斯提出了责难。这一时期,尽管他们主张减少国家干预,但也不主张无政府主义,政府还是要扮演好制定规章制度的角色。到了1990年之后,经济学家所反对的只是全能政府所包含的懒散的官僚、权力的自我膨胀以及腐败的官员,但各国依然肯定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功能,尤其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世界大战、十月革命、经济危机、大萧条等众多对经济影响深远的事件之后,财政的发展趋势还是朝着民主的方向,国家财政的三大职能始终没有发生变化,而唯一发生变化的只是财政对经济干预程度的变化。

(二)我国财政职能的演变

第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职能。1949年至1977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该体制的重要组成内容就是公有制,且社会主义构成的经济基础就是公有制制度,国有企业一统天下,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国家对社会再生产加以组织,并充当配置社会资源主体的角色,在资源配置的范围内国家计划占主导地位,政府通过计划调节经济运行,计划控制并影响着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依附于国家计划,其基本任务是协助政府组织和发展经济,该时期的财政也拥有着财政分配和监督的职能。财政的分配职能主要体现在政府首先要按照财力的高度集中权衡之后,再通过财政分配到各行各业之中,进而实现“计划—控制—分配”的目的。而针对财政的监督职能,因为当时没有建立相应的有效管理机制,为了便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分配社会产品过程中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于是财政又参与了国民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政府计划经济的目标。第二,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财政职能。改革开放至1991年,是我国经济开始从计划向市场转变的过渡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未来工作重点,并围绕“放权让利”启动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如1983年、1985年的“利改税”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具有代表性。因此,该时期我国经济改革总体上是在放权让利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并没有真正地针对原有体制的弊端进行解除,“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是当时经济面临的典型特征。相比政府而言,财政除运用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集团购买力等直接手段外,还通过深化财政体制和税收制度改革以及补贴、贴息等多种间接手段,来不断调节经济。与此同时,原有的财政分配和监督职能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是分配职能缩小。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以及“拨改贷”、税利分流、承包经营等改革措施的推行,再加上个体、私营企业等经济成分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不再一统天下,经济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而这些企业的利润、工资分配等都超出了财政的控制。二是监督职能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监督职能以分配职能为基础,分配职能的变化直接导致监督职能范围和内容的调整。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职能。1992年召开的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确定了改革的目标,即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也意味着经济运行不再依靠政府通过计划去组织,而是依靠市场机制去调节。针对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资源配置方式,中国财政学界认真研究和讨论了财政职能,最终达成的共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依然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以及稳定经济的职能。这也是现代财政学之父马斯格雷夫(1959)提出的财政三大职能。基于对市场缺陷的认识和财政自身的压力,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否应该建立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实践部门的激烈争论。最终在1998年召开的财政会议上,明确提出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此后,公共财政的理论思想也成为了我国财税改革的指导方向。

(三)启示

首先是财政具有三大职能。从近年研究成果来看,由现代财政学之父马斯格雷夫在1959年所提出的财政三大职能,当前逐渐得到国内外财政研究者的支持和赞同。通过梳理、比较、分析中西财政的发展史,显而易见,财政三大职能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作用和地位以及表现形式并不一样,尤其是前两个时期,财政的三大职能并不能完全体现,只是到了近代当市场经济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后,这三大职能才被国家社会所认可,并通过政府之手将财政三大职能更好地运用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其次财政职能具有时代性。从我国公共财政到现代财政制度的演变就可看出,财政职能并不是一成不变。财政职能的内涵和作用方式由时代背景所客观决定,其含有不可忽视的变化规律。财政职能随着社会资源配置方式、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国家社会所追求目标的转变而在不断调整;财政职能的广度、深度以及其作用的方式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展现出不同的变化。最后财政职能要适时调整。尽管财政的三大职能得到了各界的认可,但是这三大职能的效用强度、地位层次以及作用方式却都随时代的变化而在不断调整,这是由社会发展程度、经济体制以及国家战略目标等背景所客观决定的。只有适应当时发展环境的财政模式,才能够使财政的调节作用发挥到最优,推进时代的进步。超前或滞后的调整财政职能,都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阻碍甚至反作用,因此,必须选择适当的时间对财政职能加以调整。

三、对公共财政的反思

(一)公共财政的基本内涵

关于公共财政的定义,我国众多学者都给出了其个人的理解和观点主张,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安体富(1999)、杨良初(2003)和高培勇(2008)等,他们对公共财政的定义内容基本相同,并没有观点上的冲突和矛盾,本文不再逐一介绍,在此仅引用财政部于2011年在《中国财政基本情况》一书中对公共财政的定义,该定义综合了上述学者的观点: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国家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身份参与社会分配,并将收入用于政府公共活动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非营利性、调控性、一视同仁性以及法制性的特征。

(二)对公共财政的再理解

通过对中西方财政职能的演变和我国公共财政内涵的梳理,我们不得不承认财政是个历史范畴,在其共同的本质属性下,财政职能是不断变化的,且这种变化在财政拥有三大职能的前提下适时进行调整,从而用较为宏观抽象的语句来定义财政,就会显得其理论意义比较偏离实际。本文认为财政应是某个时期内国家(政府)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在财政三大职能的指导下而采取的一系列财政手段、主张和政策的综合。由此我们可以将我国公共财政的定义归纳为以下内容:①将满足社会公众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目标和基本出发点,重点关注民生领域,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②公共财政的活动只适合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③财政活动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④财政活动不是为了赚取经营利润,其宗旨在于保障最大化的社会利益;⑤财政行为应对市场中所有的经济活动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能因经济成分、行业性质、身份地位、国籍、民族等因素而区别对待;⑥通过对财政收支的安排,达到平衡的社会供求,使得经济能够稳定增长;⑦通过一系列财税手段的运用,保障收入分配的公平;⑧政府的财政活动和运作要遵从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共财政已在我国实施了十几年之久,我们既要看到所取得的成果也要面对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也就是以“公共产品”和“市场失灵”为理论基础来界定国家(政府)财政的职能和活动范围,对于人口众多、资源禀赋不均衡的中国来讲,其仅是一个“小财政”,虽是时展的产物,但它并不能解决我国财政中错综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公共财政所主张的一些政策和观点,不论是在过去的十几年中,还是在当前,我们都不敢完全苟同。

(三)对公共财政的反思

首先,公共财政的内在矛盾性。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是通过“市场失灵”的理论推导出来的,要求财政活动限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中,为财政职能的发挥划定了一个边界,同时,公共财政还具有财政应有的三大职能,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这一职能的范围必然要大于“市场失灵”这一领域。可见公共财政的职能与职能范围出现了现实中的不匹配,直接对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产生了影响。其次,财政退出竞争性领域尚早。财政应从竞争性领域中逐渐地退出,这一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在现今及之后一段时期内还不能实现。一是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构架还有待完善,由于市场的逐利性,仅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调整是做不到的,必须通过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对经济和产业的结构进行调整。二是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依然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这些企业的转型仍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全面干预所形成的国民经济“瓶颈”企业。三是对于民航铁路、邮电通信和城市公共交通等一些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其为社会提供着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政府对这些企业的干预和控制,是对受益区居民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也是财政作用于资源配置公平与效率的重要领域。更重要的是,中国近十年的经济发展并不稳定,经济波动的周期缩短,尤其是在经济萧条的阶段,政府不得不通过财政政策调节经济,这就难免进入竞争性领域。因此,财政活动真正退出竞争性领域还为时尚早,实质上这是一个漫长的过渡阶段。再次,财政营利亦有其合理性。众所周知,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公共产品的消费过程中便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这也就是说对公共产品和服务加以提供是一种“亏本”行为,而以获利为目的的私人部门就不会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这便形成市场失灵区域。由此公共财政论者认为政府只能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应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可惜这种主张出现了“现实不能支持理想”的现象。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由国有经济主导的,且国家要为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提供保障,那么财政作为政府经济活动的代表,必然要体现国有经济的质量,但是,依据公共财政论者的观点,公共财政只能进入非营利领域,就意味着国有经济是非营利的经济,国家的经济主体是亏损的不良资产,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不相符,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更加不匹配。最后,一视同仁政策的不合理性。一是市场主体不会接受一视同仁的财政政策。我国分别实施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每个经济时期,国家政策对不同的经济成分和市场主体的政策都是不同的,如私有经济的成长经历了压制、鼓励、大力支持的过程,而国有经济的历程刚好相反。从“国进民退”到“国退民进”,各类企业的发展是严重不平衡的,如果实施一视同仁的财政政策,则这些企业就处于起点的不公平,从而为公平的待遇带来不公平的竞争。二是一视同仁的财政对待政策,限制了财政的调控作用。依靠市场自发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经济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存在很大难度,需要通过政府对财政资金的配置进行引导。而一视同仁的财政对待政策,将导致政府使用财政资源时不能偏向任何一方,进而使得财政不能通过“区别对待”来引导经济和产业的发展,限制了财政调控作用的发挥。而当前我国存在着严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针对此现象,必须要通过“政府之手”对财政资源在产业之间进行差别配置,而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趋向合理化。可见,“区别对待”的财政政策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对“市场失灵”领域的弥补。三是国内企业拒绝一视同仁的财政政策。与国外相比,我国的企业在管理水平,技术配套,人才资源等方面还有差距,如果采取无差别的财政对待,必然会导致国内企业竞争力的下降,更无法保证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虽然我国经济还处于新常态阶段,但我们可以在财政上给予国内企业更多的支持和保护,来培育和促进其成长,增加其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力。此时,财政的政治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绝不能顾此失彼。

(四)小结

总之,公共财政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而建立的财政模式,这是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它拥有公共性、非营利性、调控性、一视同仁性和法制性五项特征,意在将公共财政的资金安排和政策主张进行规范化与合理化。本文对公共财政进行再理解,将其归纳为八项政策主张的综合,当然这些归纳只是对公共财政核心内容的提炼,并不能涵盖公共财政的所有内容。然后从四个方面对公共财政的一些政策主张进行了反思,我们发现公共财政的一些内容不能满足我国当今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且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更加困难。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共财政理论确实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成效。我们不能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将财政职能的范围界定得过于宽泛,避免陷入极端,而把财政的范围限制在“市场失灵”的狭小领域内。当前,我们需要在公共财政的基础上继续开拓出适应时展需要的财政模式,进而提出了一种完全崭新的财政模式———现代财政制度,它不是破空而出的,是在公共财政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完善以及创新,从而服务于当前时展需要的新型财政。

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一)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

关于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到现在仍然没有严格统一的界定,学者们对此都有自己不同的观点。高培勇(2015)认为现代财政与公共财政是一脉相承、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二者是不存在矛盾的。王庆(2014)认为现代财政与公共财政包括三点区别即现代财政是指财政的发展问题而非本质问题,核心是实现现代化而非满足公共性,以及提出现代财政是要提升国家的组织能力而非与经济体制转型相匹配。杨志勇(2014)指出现代财政制度是有着特定财政管理机构与治理技术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且集民主与法治于一体的制度。赵云旗(2016)认为必须要全面认识现代财政制度与公共财政的关系,不能把公共财政与现代公共财政等同起来,一定要正确处理现代财政制度与公共财政两者的关系,以服务于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段炳德(2016)表明现代财政制度应该包含税收、预算、法治财政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财政制度。综上所述,现代财政并不是凭空捏造的一种完全崭新的财政模式,而是在公共财政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完善和创新,从而服务于当前时代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模式。第一,现代财政建立的基础是我国尚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口众多、资源禀赋差距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第二,现代财政的三大职能依然是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应充分有效发挥其前两项职能,以促进社会公平,并通过财政手段对经济结构和总量进行干预和控制,保证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第三,从满足社会需求的角度出发,对财政的“缺位”与“越位”进行纠正。“缺位”和“越位”是一个相对的内容,随着时代和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两者的内容是在调整的,不能以“市场失灵”作为唯一的依据,应根据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确定“缺位”与“越位”的内容,进行恰当合理的调整。第四,应针对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面临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主张。财政要解决的问题不只包括经济领域,还涉及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多个领域,需要全方位考虑和部署,做到统筹兼顾。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的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紧密相连。我们急需结合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和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设计思路,建立以“现代性”为取向的财政制度基本框架。要政府与市场、社会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展现在现代财政制度基本框架的安排中,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与高效公开化的预算管理制度,并逐步实现财政法制化建设,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促进我国新一轮全面深化的改革进程。

(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框架

尽管距离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现代财政制度的概念已经有三年多时间,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都充分证明了在当前我国现实经济的背景下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为关键的是,关于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与重点,社会各界都对此展开了深入地研究与分析,具体而言,万家瑞等(2016)基于我国目前财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编制及促进预算透明化以加快财政法制建设、努力加快税收立法并健全税收体系等方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岳军等(2015)指出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首先要实现法治财政,并努力加强预算公开透明度,建立合理的税收体系。贾康、龙小燕(2015)、白彦锋等(2015)在“财政全域国家治理”理论框架下,鼓励对预算制度与税收制度现代化,同时大力支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以及创新财政投入的机制,进而服务于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还有些学者们如钱巨炎(2017)等从创新、协调等五大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小康社会与依法治国等多个角度进行有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研究。由此,本文认为,主要从四个方面简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框架:1、建立现代政府预算制度。高培勇(2013)表明现代预算制度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许安拓(2014)认为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首先进行预算制度得改革。国家权利的核心之一就是预算权利,应该在立法与审计机关、政府和政府财政职能部门等各组织机构间对预算权力进行合适的分配,以促进权利相互制约运作体系的产生。要树立正确的预算管理理念,促进预算效率的提高,同时要扩大社会公众在预算管理过程的参与度,促进预算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2、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度。税收即是政府收入的基本方式,也是进行国家宏观调控和收入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需要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税收分配关系整理清楚,进一步促进有利于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制体系的构建,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有效的发挥。同时要继续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使房产税的立法和改革进程加速,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以及国税和地税征管体制等各项税制,补充和完善相关税制的法律建设,推进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保证税收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促进税收调节与资源配置作用的最大化发挥。3、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划分事权是财政改革和转型的一个关键,也是使得现代财政制度能够有效发挥的重要先决因素。张学博(2016)认为应清晰的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同时对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加以合理的强化。楼继伟(2013)指明当前在政府职能“不缺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对政府的事权范围与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进行清晰的界定,构建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体系,使各级政府的事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借鉴以往财政改革的经验教训,彻底划清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需要以法律规范作为保障。4、完善立法,实现财政法制化。马骁、周克清(2014)指出现代财政制度的推进需要制定财政基本法、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同时对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财税法律制度体系加以完善。刘剑文(2017)认为要靠法治方式来进行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进而促进财政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不管改革有多么的睿智,要是没有法律来提供保障,其只能成为历史进程中的一颗流星,细数当达国家的发展史,无不将法治建设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尽管我国在财政改革的过程中也对建设法律制度有所强调,但立法工作相对较慢,从而没有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关系到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实施,务必将法律法规的完备和建设摆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财政法治化,不仅要实现税收的法定主义,而且要实现预算法定主义、事权划分的法定主义,将财政法治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动态过程,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到改革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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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铸 王敏 单位: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