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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音乐的创作和研究被独立化,脱离了电影声音这个整体,甚至是电影本体,这一问题的出现与电影音乐的特点直接相关。在语言、音效和音乐这三个电影声音的组成部分当中,电影音乐是唯一来自于其他艺术形式——音乐——的元素。它拥有与普通音乐几乎相同的外在形态,是电影制作者们为了电影的放映效果和内容表达的需要而从音乐这种现成艺术形式当中“借用”过来的一种表现手法。
电影音乐的创作完全使用音乐语汇,这就要求创作者具备专业的音乐技能,包括乐理、和声、曲式、配器和乐器演奏等,而这些技能是一般的电影创作人员很难具备的,因此在为一部影片创作电影音乐时,往往需要聘请专门的电影音乐作曲家。但是在世界范围内,以电影音乐创作为主要工作的作曲家并不多见,很多时候,一部影片的作曲家都是由来自于专业音乐界的作曲家担任的。与之类似,很多电影音乐的研究者也直接来自于音乐界,这使得现阶段的电影音乐研究更多地成为了音乐研究,而不是电影研究的一个分支。上述状况造成创作者在进行电影音乐创作时,往往从传统的音乐思维出发,而缺少宏观的电影思维 ;研究者更为关注的也往往是电影音乐的音乐语汇,而缺乏从整体上把握音乐与语言、音效和画面的结合方式,以及音乐在影片当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意义。
但是,在正常的观影活动中,电影音乐却是与画面、语言和音效一起被观众所接受的。或者说,电影音乐在本体上应该是电影声音为影片营造出的“声景”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从电影音乐存在的根本意义出发,除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电影音乐作为独立艺术作品而单独存在),我们必须将电影音乐纳入到整个电影声音思维当中。而以声音设计的宏观视角来对电影音乐进行把握,进而以“流程化”的模式来展开电影音乐的创作,正是这一思维方式的具体体现。
声音设计(Sound Design)一词来自于好莱坞电影界,它是一个有着多重含义的词汇。总体而言,声音设计应包含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广义的声音设计,指的是对电影声音的全盘把握和控制,包括从前期到后期,从录音、剪辑到混录,从艺术到技术方面的各项工作。这时,声音设计师的主要工作是对影片的整体声音风格进行把控,并带领各个声音制作团队完成电影声音的实际创作。而狭义的声音设计,指的是某一声音元素,特别是特殊音效的设计和制作。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声音设计是一个既包含艺术层面也包含技术层面的工作,在艺术层面更多地考虑声音的形态、风格及创造性,而在技术层面则更多地考虑具体要求的实现和各个工作环节的统筹。
如果从声音设计的视角出发,可以看出,当前电影音乐创作和研究的关注点,更多的是集中在音乐这个元素上,或者可以称之为是狭义声音设计当中的“音乐设计”。同时,大多数研究者更为关注的,是电影音乐的艺术表现,而缺乏对技术环节的考虑。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一方面有必要从宏观视角,加强对电影音乐与其他电影要素相互关系的把握,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更多地考虑电影音乐创作的技术环节问题。而这两点,在电影音乐的创作流程当中,都有着非常明确的体现。
电影音乐创作的主要流程
在当今世界电影界,电影音乐的创作流程主要有两种:“团体化创作流程”和“个体化创作流程”。前者主要使用在以好莱坞制片厂为代表的高成本、工业化的电影创作体系当中 ;后者则主要使用在一些中小成本的影片,以及某些具有浓郁个人风格的作者电影当中。
(一)团体化创作流程电影音乐的团体化创作流程,是好莱坞制片厂为了应对大型交响化配乐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电影制作团队在创作大型影片配乐的时候,普遍会在一定程度上效仿这一流程。它的主要表现有两点 :一是由多个成员所组成的电影音乐创作团队,团队内部分工明确 ;二是创作团队会按照具有严密协作特质的、经过整体策划的流水作业方式展开创作。
1.电影音乐创作团队的构成
通常,一部好莱坞电影的音乐创作团队会由以下这些工种构成 :电影作曲家(composer)、配器 师(orchestrator)、 抄 谱 员(music copyist)、 指挥(conductor)、 乐 手(musicians)、 乐 手 经 纪人(contractor)、 音 乐 录 音 师(mixer/recordingengineer)、音乐编辑(music editor)、音乐总监(musicsupervisor)等等。根据影片规模和配乐类型的不同,上述构成可能会有变化,但是大体的工作内容是不变的,只是有些人需要兼顾其他人的工作而已。此外,导演(有时也包括制片人)往往会参与电影音乐的创作工作,并发挥决定性判断,因此他们也可以被认为是电影音乐创作团队的成员之一。
2.电影音乐团体化创作的主要流程
按照上述创作团队的分工,好莱坞制片厂会按照一种比较固定的工作流程完成影片音乐的创作。这种流程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应对复杂的创作工作,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其主要步骤如下 :
(1)作曲家的选择和聘用
相比于音乐创作团队中的其他创作人员,作曲家的选择应该尽早确定。这样做的好处是能让作曲家尽早了解影片的大致内容,也能促使作曲家和导演提前商议音乐风格相关的问题。
(2)先期作曲和录音
电影当中有一部分音乐,是需要先期作曲和录音的,比如影片中的“有源音乐”(source music)。这种音乐通常会在画面中出现对应的音源,因此在拍摄之前,相关的音乐必须先期完成。
(3)拍摄过程中的音乐同期录音
一般来说,在影片拍摄及粗剪完成之前,音乐创作团队是不需要参与其中的。这一阶段中唯一与音乐相关的工作,就是当影片带有比较强的纪实色彩时,在拍摄过程中可能需要对现场演出的音乐进行同期录音。
(4)粗剪后的讨论与准备
当影片的粗剪版本完成以后,作曲家应该和导演坐在一起,花一定的时间讨论一下剧情和角色的关键点,并通过听一些现成的电影配乐或者其他音乐来确定影片配乐的大体风格。
(5)为影片试映版选配“临时音乐”
当影片的精剪版本完成以后,音乐编辑就可以开始动手加入一些“临时音乐”(temp track),形成影片的试映版本。
(6“)音乐创作方案讨论会”及其相关工作
在完成试映以后,导演可能还会根据观众的反应对影片进行某些修改,从而得到影片画面的“锁定版本”(locked picture),也称“精剪锁定版”或“精剪版”。这种版本除了带有画面外,还会带有部分语言、音效以及临时音乐。通常情况下,这个版本的镜头顺序以及每一个镜头的持续时间就不会再做修改了。根据这一版本,剧组就可以召开由导演、制片人、作曲家、音乐编辑等人参加的“音乐创作方案讨论会”(spotting session)。
音乐创作方案讨论会通常是电影音乐创作正式开始的标志。从字面的意思来讲,“spotting”指的是“打点”,即确定每一段音乐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因此音乐创作方案讨论会最重要的任务,是将整部影片的“配乐”(score)划分为若干个“音乐段落”(cue),并确定每一个音乐段落的起止时间码,制作出“打点记录单”(spotting notes)。此外,在这个会议中还需要确定影片音乐的总体风格、主要作用,以及创作的进度安排。
在会议之后,音乐编辑需要制作每一个音乐段落所对应的“时间点记录单”(timing notes),也就是按照音乐段落的编号进行拉片,将某一音乐段落当中的人物动作的起止时间码详细记录下来。根据这个列表,作曲家在创作时就可以做到某些音乐在节奏上与人物的动作完全吻合,或者让音乐的速度感觉与画面一致。
(7)作曲和配器
通常,作曲家是在拿到“打点记录单”和“时间点记录单”以后才开始作曲的。在进行具体创作时,作曲家几乎都会以精剪的画面(锁定版本)以及“时间点记录单”为参考,写出管弦乐的缩谱,而将配器工作交给配器师去完成(有时配器师还需要创作一些不太重要的音乐段落)。电影音乐创作流程中是否需要专门的配器环节,取决于作品的类型。大型的交响化配乐,或者大乐队型的爵士配乐,往往会使用专门的配器师。而流行、摇滚或者电子风格的配乐,则通常会由作曲家自己完成配器。
(8)录音和预混
在抄谱员制作好乐队分谱以后,就可以进入乐队录音环节了。不过近二十年来,家庭数字录音系统已经得到普及,很多小乐队型配乐作品的主干声部完全可以由作曲家在个人工作室内录制完成。因此,这类作品的作曲与录音,从流程上已经变得无法分割。而大乐队型的配乐作品仍然保留着传统的创作模式,在作曲和录音两个步骤之间会有严格的划分。
预混是将录音完成的多轨音乐素材进行必要的编辑和处理,并合并为少量音轨的过程。相比语言和音效,音乐的预混既可以在混录棚进行,也可以直接在录音棚完成。不过,绝大部分的影片都是在录音完成之后,直接由录音师在录音棚中完成预混的。
(9)音画同步编辑
当一个音乐段落的录音和预混完成以后,音乐编辑需要对照“时间点记录单”,将音乐与画面同步编辑在一起。除了预混完成的音乐段落之外,音乐编辑还需在这一过程中加入通过 MIDI 编曲得到的音频、其他作曲家创作的歌曲、同期录音时得到的音乐,以及引用性质的版权音乐。
(10)混录
混录是将语言、音效和音乐素材进行混合,调整其比例关系和音响效果,得到最终统一声轨的过程,它并非是电影音乐创作的专属性工作。但是只有经过混录,电影音乐才能真正与影片的其他元素融为一体,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且在混录阶段,导演或混录师往往会最终确定某一音乐段落是否会出现在影片当中。因此对于电影音乐而言,混录是整个创作流程的最后一个关键性步骤。
(二)个体化创作流程
相比于团体化创作,电影音乐的个体化创作在规模上要小很多。“个体”一词,在这里并非指“一个人”,而是用于强调电影音乐创作团队的小型化。因为这种音乐创作团队,经常是只由一个人(作曲家,或者导演兼作曲家),或者是具有一定分工的两三个人(比如作曲家加上导演,再加上音乐编辑)构成的。事实上,即使创作团队被简化成了一个人,其工作内容也会涉及电影音乐创作的方方面面,只不过这些工作全都由一个人负责而已。创作团队的小型化,使得个体化创作在流程上显得较为随意,基本上会按照创造者的个人习惯展开。也正因为如此,个体化的创作流程很难保证创作的进度,也很难应对大型配乐的复杂性。只有投资较少的小型影片,或者在音乐上趋向于简单化、完全使用电子音乐手段制作的配乐,才比较适合采用这种创作流程。
(三)两种电影音乐创作流程之间的关系
电影本身就是一种团体性质的艺术创作,作为电影构成元素之一的电影音乐,也必然会在根本上要求团体化创作和精密的流程。当一个国家的电影产业形成一定的规模以后,其电影制作体系也会向着大型化和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对此,只有团体化的创作流程,才能使电影音乐符合影片的整体需求。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团体化创作流程是电影制作进入成熟期的产物。也就是说,一个较为成熟的电影制作体系,在音乐的创作上必然以团体化创作流程为其基本形态,而个体化流程从根本上说只是团体化流程发展的初期形态,或者是团体化流程的某种简化形式。
从声音设计视角审视电影音乐创作流程的意义
电影音乐的创作流程,表面看起来只是电影音乐创作的技术环节问题。但是,当我们将它纳入到声音设计的宏观视角下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个涉及到电影音乐创作的整体与细节、技术与艺术的关键性问题。在声音设计思维的指导下,我们可以从创作流程上认识到电影音乐区分于一般音乐的重要特征,从而将电影音乐创作纳入到整个电影创作的框架当中,并确保电影音乐艺术价值的实现。
(一)团队创作是电影音乐区分于一般音乐的重要特征
如果将团体化流程作为电影音乐创作流程的基本形态,那么我们就可以认识到,电影音乐与普通音乐相比,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是由多个创作者共同努力的成果。
普通的音乐创作一般都会表现为一种作曲家的个体行为,而电影音乐的创作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团体创作。尽管电影作曲家在创作团队中居于相对核心的地位,但配器师、乐手、录音师、音乐编辑、混录师等其他创作团队成员的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电影音乐最终呈现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把这个团队当中的所有成员视为是电影音乐的创作者,而不仅仅是制作人员。这种团队创作模式决定了呈现在影院当中的电影音乐并不是某一个创作者意识的体现,而是所有创造力整合在一起的成果。当然,这种整合也并非是简单的合并,反而经常伴以相互的妥协。比如当作曲家的创作理念与导演、制片人产生冲突的时候,最终的决定权通常都在导演和制片人手中 ;与之对应,比较成熟的导演和制片人也会更加尊重作曲家或其他音乐创作人员的理念,并适时地修正自己的观点。
认识到电影音乐的团队创作特征以后,无论电影音乐的创作者还是研究者,都应该调整自身的心态,摆正位置。作为创作者,尤其是作曲家,应该认识到自身只是音乐创作团队的成员之一,没有其他创作人员的工作,作曲家的创作理念是无法得以实现的。因此在创作中,作曲家必须充分采纳他人的意见,为此有时必须改变甚至抛弃自身的某些创作理念。而作为研究者,我们在对一部电影音乐作品进行研究时,也不应该将重点完全集中到作曲家身上,或者将所有的功过都归于作曲家一个人,而是要通盘考虑音乐创作团队的所有成员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创作流程是将电影音乐创作纳入到电影创作框架之中的有效保障
电影的创作本身就是一种流程化的创作,而电影音乐的创作流程则是电影创作流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进行电影音乐的创作和研究时,如果能够密切关注创作流程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问题,就能够有效地以声音设计的思维,将创作和研究的立足点落到电影这个大框架上。
在电影音乐的创作中,最关键的一点便是音乐与语言、音效及画面的结合。而在创作流程的保障下,电影音乐的主要创作人员(如导演、作曲家和音乐编辑)有机会从一开始就用电影声音和电影本体的思维对电影音乐的创作进行统筹规划,并通过具体的步骤加以实施。在这些步骤当中,有一些是从艺术角度进行的设计和讨论,还有一些则是在技术细节上实现了音乐与语言、音效及画面的整合,以及各个元素在时间轴上的对应关系。
(三)创作流程是实现电影音乐艺术价值的重要保证
电影音乐的艺术价值主要来自于它在影片中所发挥的作用,这必须通过整体和局部的设计加以实现。从团体化创作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作曲家的选择以及粗剪后的讨论与准备,使得创作者有机会去对电影音乐的整体风格进行宏观把控。而音乐创作方案讨论会又会将这一创作风格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音乐段落上。在此之后,作曲、配器、录音、预混和终混等步骤则能够将纸面的方案变成现实的作品。
电影音乐创作流程的精细化和标准化,还能够保证影片音乐的基本质量。无论是艺术上的水准,还是听觉上的音响效果,都可以通过每一个具体的操作环节得到一定的监督和保障。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好莱坞影片在音乐方面总是能够达到一定的水平,即使称不上很好,一般也不会很差。
声音设计思维对电影音乐创作流程的影响
声音设计视角,实际上就是对电影声音的总体把握和细节落实,这种思维模式在近些年不断影响着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电影音乐创作。例如,我国的电影音乐长期以来都是以个体化流程为主要创作模式的,音乐在电影整体当中的比重并不大。但是,随着影片投资规模的加大,我国影片在音乐方面的投入和整体制作规模也在不断提高,很多大型影片纷纷表现出音乐创作的国际化趋势。为了适应这种转变,我国的电影音乐创作,特别是大型影片的音乐创作,也开始效仿好莱坞制片厂,逐步向团体化创作流程方向转变。因为只有按照这种精确分工和流水作业的创作方式,才能保证在不同地点进行不同创作阶段的电影音乐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但是,团体化创作流程所带来的也不都是优点。由于分工的细化和创作流程的流水线化,好莱坞影片在配乐上普遍反映出模式化、同质化的特点,很多影片的配乐即使出自不同的作曲家之手,听起来也非常相似。因此,我国的一些导演在吸收了团体化创作流程优点的基础上,还有意识地对其进行了一些改进。比如,宁浩执导的《黄金大劫案》聘请了美籍华裔作曲家王宗贤(Nathan Wang)为影片创作音乐。尽管宁浩要求影片配乐在整体上要具有好莱坞“范儿”,但是为达到更好的效果,导演将作曲家请到中国的家中同吃同住了两个月时间,并不断就具体的创作进行沟通。而这种创作方式,在好莱坞是很少出现的。我们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在团体化创作流程基础上,局部融入了个体化创作思维的产物。这也使得影片的音乐相对来说更具个性化,表现出一种独特的韵味。
此外,即使是好莱坞影片,根据声音设计的整体要求,具体的音乐创作流程也可能会发生变化。按照传统的团队化流程,作曲家基本上都是在后期制作阶段才真正开始作曲的,而且作曲家和音效设计师之间的沟通也比较少。但是由克里斯托弗·诺兰(Christopher Nolan)执导的《盗梦空间》和《蝙蝠侠:黑暗骑士崛起》当中,作曲家汉斯·季默(HansZimmer)是在剧本还没有完全成型之前就进入了影片的创作团队。他参与了前期准备和拍摄过程,而且在整个创作过程中,都在与声音剪辑总监 & 声音设计师理查德·金(Richard·King)以及特殊音效设计师梅尔(Mill)密切协作。这两部影片的音乐创作流程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变化,是因为声音设计团队希望在影片中跨越“音效”与“音乐”的区别,实现“音乐音响化”和“音响音乐化”。
结语
声音设计思维是电影音乐创作和研究的立足点。在声音设计的视角下,我们可以通过电影音乐的创作流程,将与电影音乐创作和研究相关的很多宏观与微观问题、技术与艺术问题联系在一起,并确保我们的创作和研究是从电影声音和电影本体角度出发的。根据声音设计需求的不同,电影音乐在具体的创作流程上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并反过来影响电影音乐的效果和整个电影声音的风格。
本文作者:雷伟 单位: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