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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治理地理学原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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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治理地理学原则浅析

生态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尽管治理的对象是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但实施过程涉及到对人与人、人与地关系的再调整。中国地域广阔,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基础等具有显著的地域差异性,更加剧了生态治理模式的复杂性和任务的艰巨性,亟需科学理论加以指导。将人地关系及其地域系统作为研究核心的地理学,可以为生态治理提供科学原则导引。

系统治理,突出综合性。从地理学科视角看,生态治理的实体对象是由多种自然与人文要素相互作用构成的综合体,是人地关系在特定地区的产物。因此,生态治理不论是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安全格局构建,还是国土整治与空间规划,都必须坚持系统治理、突出综合性原则。在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需要从两个层面着眼。其一,对于治理实体对象,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重视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相互作用构成的整体属性,避免分割治理,不能像“九龙治水”,各行其是。例如,治理水土流失,不仅要综合考虑植被、土壤、地形和降水等自然要素,还要整合集成区域土地利用类型和居民生计等经济社会因素;其二,从人地关系角度出发,综合性原则要求通过生态治理实现自然、社会和经济多重价值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恢复与重建自然生态系统,还要达成提高改善居民生计和提升福祉之目标。

因地制宜,突出地域性。史密斯认为,影响政策执行效率四因素(理想化的政策、目标群体、执行机构和环境因素)中,由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科技乃至自然条件等构成的环境因素是对政策执行的一种约束通道,起着重要的支配作用。若脱离具体的执行环境,就会出现偏差甚至产生相反的效果,即所谓“汝之美味,彼之毒药”。我国国土面积辽阔,自然-人文环境异质性强,人地关系区域差异巨大,因而生态治理对策应当充分考虑到区域差异性和特殊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例如,多年来贵州和广西科技工作者为治理喀斯特地区植被破坏、基岩裸露等石漠化的“生态癌症”,摸索出了“花江模式”“毕节模式”“清镇模式”和“果化模式”等,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效果,实现了生态保护与修复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然而,非喀斯地区若照搬这种模式就不会有效。

因时制宜,注重时效性。生态治理对象时时刻刻处在变化之中,应当根据生态系统受到扰动的程度和演替阶段来选择适当的修复方式,或自然恢复,或人工干预,抑或两者结合。正所谓“所遇不同,故当因时制宜,以尽事适今”(《晋书·刘颂传》)。马克思曾指出:“在工业中向来就有那个很著名的‘人和自然的统一’,而且这种统一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慢或快的发展而不断改变。”随着时间推移,主客观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人地关系及其地域系统也会发生改变。因此,生态治理模式必定烙有人地关系的时代特征。换言之,应当建构起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否则就会产生乌托邦式的生态治理图景。

空间关联,体现流动性。一般而言,生态治理对象及其产生的生态环境效应具有空间外溢特性。例如,森林生态系统提供的涵养水源服务通过河道从上游流动到下游,给下游居民提供了清洁的饮用水,是为正服务。但同时,土壤侵蚀产生的泥沙也会加剧中下游河道或水库淤积,造成水患或水利工程损失,是为负服务。又如,当一个地区采取二氧化碳减排措施时,该地区的一些产品生产可能转移到其他未采取减排或低强度减排措施的地区,从而增加被转移地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产生碳泄漏,导致减排政策失效。与此类似,隐含在区域间产品贸易中的各种虚拟性的污染物、水和碳等也产生了空间流动。这种显性或隐性的空间关联关系对于生态治理的启示是:在政策上,对于因服务或产品流动产生的正外部性要给予激励,实施生态补偿,而对于产生的生态环境负外部性要给予惩罚;在行政措施上,摒弃传统属地管理模式,区域间加强协调联动,实施协同治理。

作者:李双成 单位: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