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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作为世界最大的动漫产业制造国,日本对动漫产业及动漫角色商品化也有很完整的法律制度。日本国内把在商品上使用动漫角色的形象或名称来吸引顾客,增强商品购买力的活动为商品化。日本采取的保护模式是在学理上予以承认,从而在司法实践上加以保护,但是在实体法上并没有角色商品化的规定。
我国对动漫角色商品化的保护现状
对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我国尚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我国目前最重要的法律保护形式是主要依托《著作权》辅以《商标法》和《专利法》再加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综合性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对动漫产业的保护模式是将符合“作品”的动漫产品认定为“作品”来保护。采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优势在于,其一,作者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便去的著作权,无需履行任何行政许可,取得便利。其二,著作权法在权利覆盖范围上较之商标法和专利法更广阔。其三,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为至少50年,比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时间更长。其四,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可作为在先权利抗辩非法抢注侵权行为。但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样也存在着弊端,由于没有履行任何行政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要先经过确权判决。再者,当侵权人对作品进行一定演绎后,侵权判断的标准确定困难。
(二)商标权法的保护
动画角色在被商品化运用后就具有了商标的特性。我国采用商标权保护是由于商标权的取得要经过登记和审查,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比较简单,并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的手段加以保护,保护力度较大。但其依然存在着弊端,首先,商标权的保护只能在一定的地域内、一定的商品上给予保护。其次,注册商标权利人若只申请不使用,商标异议人亦可申请商标局裁撤该商标,致使权利丧失。
(三)专利权法的保护
从专利法的角度而言,动漫角色可以在衍生产品上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专利权。采用专利权保护的优势在于,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再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相对比较简单,要求较低,便于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存在的缺陷主要在于保护范围的局限性和期限较短。虽然,我国已经实行了一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但对于保护动漫知识产权的法律还尚不健全,没有形成针对动漫产品适用的完善的立体的制度。权利保护缺失,维权困难。对于动漫角色等其他方面更是几乎没有涉及。所以对动漫角色商品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我国对动漫角色商品化保护的不足
(一)立法不足
在我国当前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众多商品化现象。商品化权是一种将能够创造商业信誉的人物或动物角色、形象、代表性语言、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或者他们的结合进行商业化利用的独占权。商品化权是作为自然人,法人的著作权人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我国现阶段没能确立其相关内容,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模式。尚未明确将商品化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形态对待,
(二)商品化权尚未纳入立法范围
动漫作品中的虚拟人物形象,名称或标志等被创造出来移植至衍生品,将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动漫创作者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权利,学界谓之商品化权。但我国立法尚未明确。郑成思先生认为,“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这些形象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称之“形象权”。上述权利客体若非通过商品化权对其实施专门保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
(三)执法能力不足
刑事执法没有专门机构,缺乏执法力量。导致大多数的侵权案件都是以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再者,执法能力欠缺,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对于侵权行为应该加大惩处的力度,最后,在我国一些地区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出于对地方财政收入利益的保护,执法部门因此不愿意过多的进行查处。
动漫角色商品化的法律保护建议
通过考察美日两国对动漫角色商品保护的模式,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既肯定了动漫角色的独立个性存在,赋予动漫角色独立的商品化权,同时也将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之中。动漫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对动漫角色的保护应当通过综合保护的模式对动漫角色予以保护。
(一)完善立法,在我国引入“商品化权”的概念
WIPO对角色商品化权的描述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做了充分的阐述我国对“角色商品化”的保护尚不充分。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利主体,保护对象,权利内容等方面依然存在不确定的问题。一个成功的动漫角色必然拥有巨大的商业潜质,动漫角色的权利人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无形财产权就称之为动漫角色的角色商品化权。
1.明确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主体及保护对象。动漫角色商品化的主体是动漫角色的享有者。动漫角色商品化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动漫角色的形象,名称,声音以及专属用语等。这里所指的动漫角色应当具有独特的鲜明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多数的关注,应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明确动漫角色商品化的权利内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对动漫角色的创作者来说享有以下两项权利:即动漫角色的专有排他权和动漫角色的使用权。动漫角色的专有排他权是指权利人享有对该权利的专有未经许可排除他人所有。动漫角色的使用权是指动漫角色的创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动漫角色进行商品化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既可以是自己使用,在动漫角色衍生品领域经营中直接获取利益;也可以是转让、许可他人将动漫角色用于相关商品和商业活动中,从而收取转让或许可使用费。
3.明确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期限。对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应该存在期限,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具有时间界限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期限应如何界定?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变具有了著作权,但对于作品中的动漫角色商品化的利用则是以一种财产权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对于其权利的有效期也应当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相同。
(二)加大惩治力度,完善司法保护
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意味着之一领域具有潜在巨大利益。事实证明,当违法成本低廉时,越会加剧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在不具有威慑力的惩处力度下,侵权行为人不会对该惩处表现出任何畏惧感时,是不足以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利人的权利的。加大对恶意抢注的侵权行为人的惩罚,对于市面中存在的侵权产品,对其侵权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从而达到震慑的目的。在对权利人进行民事赔偿中,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大民事赔偿的基本数额,由于动漫作品具有多重的商业价值并且更容易受到侵害,动漫作品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规定是其他普通作品的数倍,其赔偿的标准可以根据该动漫角色的知名度,商品化价值加以确定。
(三)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动漫角色的创作者和制作者,在其创作、制作及发展过程中,可利用已有的不同权利进行自我保护,创作者和制作者也可对其动漫衍生品申请商标保护和外观设计保护。对于动漫企业而言,加强对动漫角色商品化的保护意识,建立侵权防范机制。在日常的制作过程中,要提高保密意识,做好各种权利的申请事项。在侵权发生后,要及时加以处理,将损失降到最低。(本文作者:刘婉秋、苏倪 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