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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碳经济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空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虽然我国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为低碳经济发展而立法。从已有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来看,执行力度低下,有效性不足,实施效率较差,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规章制度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因此,即使已经制定了低碳经济法律法规,也难以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和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加快低碳经济立法是当务之急,是促进我国建设低碳型社会的有利保障。
2.现有低碳法律的操作性不强。现有的低碳法律内容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国内法律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我国立法中“易粗不易细”的传统,相关的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具体,表述不够严谨或者过于原则和抽象,配套的法规衔接也不够紧密,只是宣示性的,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进行具体的量化,无法保证法律目标的具体化,因此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例如2002年我国制定的《政府采购法》明确提到政府采购要注意环保,但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缺乏一定的操作性。
3.现有低碳法律的激励性功能较弱。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相继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多部法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但其中相关的激励机制内容概括,虽然指导性强,但规制性欠缺。例如:《节约能源法》第四章第62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27条第3款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可以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减免所得税,但如何减免,此法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大部分有关激励性措施的条文常用“具体办法由…制定”结尾,具体办法牵引的法律文件大多立法层次较低,内容不够具体、权威性也不足,激励力度不够,这些都对低碳经济的发展构成了障碍。
4.现有低碳法律的监管机制落后。法律的监督机制关系到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些相应的监督机制,但是我国低碳法律的监督制度仍滞后于现实需要。一方面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没有“以身作则”,而且相应的低碳法律也没有给予政府严格的约束,最终形成政府在其中的权利多,义务少。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局面。另一方面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不到位。我国自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到现在已基本形成以事业单位为基本规制对象的环境监管法制体系,然而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究其原因,除了环境监管法制的定位与立法决策不尽科学之外,没有将个人环境行为的监管有意识地,明确地,全面地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视野中。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法律的监督机制也应相应的对上述主体做出适当的监管。
二、完善低碳经济法律的若干建议
1.制定有效的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为了促进低碳经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制定了保障低碳经济发展的专门法律,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全面推动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例如美国通过《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设定了美国的碳减排目标;日本的《新国家能源战略》提出从发展节能技术,降低石油依存度,实施能源消费多样化等6个方面推行新能源战略。反观我国,虽然已经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制定出专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法或专门法,这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尽快制定出有效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立法。
2.加强现有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在一项法律颁布后,国家要根据时间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文件,弥补其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据此情况,应适时制定《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的配套实施文件,同时及时修订《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低碳经济相关法律的实施。
3.利用金融税收等政策加强低碳法律的激励作用。低碳经济相关法律的出台,对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能源消耗型企业,重污染型企业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为了保证这些企业能够自觉自愿的响应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号召,政府应该保证低碳法律的激励作用,例如出台激励性财政和税收政策,鼓励企业使用和开发清洁能源并对其适当补贴,或向低碳经济行业投资。完善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法规政策,设立碳金融、碳税收、碳交易等促进各行业经济低碳发展的专门性立法等,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等措施,引领企业开发先进的低碳技术。
4.加强法律监管机制。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能够有效的贯彻这些法律法规就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因为任何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从概念层面讲,低碳经济法律监督由“低碳经济法律”和“监督”两部分组成。在这一概念中“低碳经济法律”是“监督”的一个限制词,它限定监督的诸要素。从执行层面讲,在履行法律的监管机制时,要具体做到明确监督的主体和客体,监督内容,制定监督依据,目的和使用的监督方式。这样才能保证以制定的法律不会形式化。
作者:杜婉音 毛红燕 董宇坤 王晶 张倩 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