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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与国内贸易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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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与国内贸易联动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对外贸易国内贸易(简称内外贸)均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但受体制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贸相互分割、自成体系、自我循环,协调程度较低。党的报告中指出,要“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外需对经济增长贡献下降,而内需特别是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提升。要推进贸易强国建设,客观上必须统筹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发展,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对外贸易与国内贸易协调联动、协同创新,构建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发展格局。

一、制约因素

1.内外贸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自2003年商务部成立以来,内外贸管理体制长期分割状态虽被打破,但由于国内贸易领域的相关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且部门间权责界限不够清晰,造成内贸流通领域某些环节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交叉和管理脱节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内贸易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兴起,“互联网+”推动内外贸领域发生了深刻变革,形成了线上线下融合、跨境电子商务及供应链综合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内外贸发展的需要。

2.全国统一大市场尚未形成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推动内外贸协调联动、融合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尽管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已采取多项措施,如简政放权、联合执法、价格改革及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等,有力地推动了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但由于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各地区市场化水平差距较大,部分地区对省内外企业和产品区别对待,一些省际间、区域间仍存在市场分割现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规范的市场交易和公平的市场竞争,进而影响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有效对接。

3.国内贸易领域制度供给不足

一是法律法规建设整体滞后。已出台的法规,如《反垄断法》在操作过程中仍然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而且在各领域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导致其未能发挥应有效果。而一些亟需出台的法规,如商品流通法、市场体系建设条例及商业网点条例等由于受立法技术和立法体制的限制,迟迟未能出台。二是国内技术标准水平与经济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对接,导致国内产品和服务质量低,许多企业出口产品不符合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标准要求,遭遇反倾销、反补贴,甚至保障措施调查。三是国内贸易领域商业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优化,市场交易中仍存在形形色色的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国内贸易的健康发展。

4.内外贸企业经营模式差异大

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贸企业在经营模式、业务流程、营销渠道和结算方式等方面各成体系,成为内外贸协调联动发展的瓶颈。从内外贸生产企业经营模式上看,外贸生产企业只需根据外贸订单进行生产,仅仅是产品的提供者;而内贸生产企业不仅是产品的提供者,更是营销策略的制定者和品牌价值的培育者,需要在市场调研、品牌推广及渠道拓展等方面有很多前期投入,并且要先行垫付商品,约期结算,资金占用周期长。从内外贸流通企业经营模式看,外贸流通业务流程简单、结算方式规范,大多通过国外商和经销商进行国外市场开拓,进出口商品的渠道主导权主要控制在海外商和品牌商手中。而内贸流通企业由于大多采取“物业出租”、收取“入场费”以及拖欠供应商账款等粗放型模式发展,导致企业自主经营能力不强,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弱,难以形成具有商品定价权和渠道控制权的大型国际流通企业集团。

二、战略思路

1.依托国内市场优势提升外贸竞争力

根据人均GDP为8000-15000美元阶段的比较,我国2017年58.8%的最终消费率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10个百分点左右的提升空间。这意味着,尽管我国人口规模将在2025-2030年达到最高点且被印度赶超,并面临劳动力供给短缺和人口老龄化问题,但随着劳动收入占比和人均GDP不断提升,我国居民消费占GDP比重将进一步提升,特别是中产阶层崛起所带来的消费市场将是巨大的。因此,要发挥国内市场容量大、消费需求多样化的优势,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推动产品差异化、品牌化发展,优化外贸出口结构,提升出口竞争力。同时,要着力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促进区际贸易发展,进而推动国内企业提高对外贸易能力。

2.利用对外贸易规则推动国内贸易发展

统一的国内外市场规则是推动内外贸协调联动的重要基础。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际贸易发展有一套较为完善的WTO规则体系。要从根本上消除内外贸的界限,需要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来实现国内外市场的对接。因此,一方面,我国要通过双边谈判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争取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主动权和主导权,从贸易规则的旁观者、跟随者向制定者、引领者转变。另一方面,要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健全国内市场规则和制度体系,推动国内贸易领域法规、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市场监管和治理模式。同时,要鼓励内贸流通企业学习国际贸易惯例,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

3.借助“互联网+”推动内外贸融合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跨境电子商务等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内外市场的藩篱,使我国内外贸市场主体逐步融合,传统内外贸企业经营模式也随之转变。这表现在:一方面,“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技术上打破了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改变了以往企业局限在某个特定区域发展的局面;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渗透到全球各地,建设了全球性的物流网络,促进了商品和要素的跨区域、跨国界自由流动。因此,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发展的机遇,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统一的准入标准、信用制度、交易准则和金融体系等,实现对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信息的资源整合,实现内外贸融合发展。

三、机制与路径

1.加快完善内外贸管理体制

以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推动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完善商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交通、海关、税务、质检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互动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和优化内外贸管理职责,加强对对外贸易、电子商务和商贸物流等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的统筹协调,探索大商务管理模式。

2.推进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要坚持自上而下地推动,也要以区域市场一体化为突破口破解难题、寻找出路。一方面,深化财税制度、市场竞争制度和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等做法,降低区域贸易壁垒,促进区际贸易发展,实现商品、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另一方面,发挥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推广长三角地区共同推动区域规则体系共建、创新模式共推、市场监管共治、流通设施互联、市场信息互通、信用体系互认的“三共三互”合作机制,促进城市间、区域间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推动区域一体化市场建设。

3.建设开放融合的流通体系

按照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内流通体系。一是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加快流通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流通业转型升级,提升流通的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二是发挥流通引导生产的作用,利用互联网平台推动流通业与制造业融合,加强供应链管理,推动制造企业柔性化、定制化生产,提升外贸企业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实现内外贸融合发展。三是鼓励内贸流通企业探索买手制、总经销、采购合作联盟等新模式,提升海外采购与国内营销渠道的匹配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进口商品分销中心,积极拓展进口商品国内市场流通渠道,促进进口商品国内销售便利化。四是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和沿边开放等国家战略,加快跨境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等通道建设,推动国内外流通设施对接。支持流通企业“走出去”,提高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促进内外贸协同发展。

4.推进内外贸融合平台建设

一是继续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进一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培育一批内外贸结合、经营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商品交易市场。二是积极举办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做大做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打造一批对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具备交易集散功能的重要平台。三是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支付结算和仓储物流网络,促进商品国内外自由流通,从技术上推动国内外市场一体化发展。四是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跨境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境外产业园区等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平台,支持跨国性的生产企业、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加强合作,推动内外贸平台对接,提升内外贸协同创新水平。

5.加强内外贸市场主体培育

内外贸融合的大型贸易集团或流通企业集团是推动内外贸协调联动的重要推动力。我国应大力培育以贸易为主体、以市场为纽带的国际化大型贸易集团,从市场主体上形成对内外贸融合发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重点要发挥流通骨干企业作用,推动流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流通企业“走出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以提升供应链整合能力和供应链服务为突破口,鼓励贸易商整合供应链上的制造商、物流服务商以及服务集成商,推动贸易商向供应链平台服务商转变,打造一批现代跨国流通企业集团。6.促进内外贸规则体系衔接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过程中,要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合作,提升技术、信息、标准和知识产权等国际化水平,推动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同时,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夯实国内贸易规则基础,加强国内贸易相关法律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统计和信用等制度体系,推广实施商务综合执法模式,推动商务执法与司法体制对接,提高执法效能。

作者:路红艳 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