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中美大学教育的基金会信息披露对比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社会捐赠数额的不断增加,基金会需要进行信息披露来提升自己的公信力。美国的大学教育基金会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发展、改革与调整,信息披露制度与机制比成熟。本文首先对中美大学教育基金会披露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其存在差异及原因,总结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成功的经验及对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启示。
关键词: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对比分析
引言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以支持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而筹集资金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最初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1980年,耶鲁大学最早成立了高校基金会,随后,哈佛大学、麻省大学、斯坦福大学都成立了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至今,美国大学特别是私立大学都已建立起自己的基金会,为高等教育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高等教育日趋大众化,我国学校的办学规模越来越大,教育经费的短缺成为制约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又一重要因素,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成立弥补了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1994年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人成立标志着大学教育基金会在我国的诞生,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数据显示,至2017年5月,我国已有459家高校成立了教育基金会,几乎所有的211、985高校都成立了基金会。然而,与美国相比,我国教育基金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信息披露是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前提,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在信息披露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了解并借鉴美国高校基金会披露方式,对我国高校基金会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美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现状比较
(一)大学教育基金会组织结构
大学教育基金会组织管理主要职责有:筹资、投资、信息披露。如何进行筹资、投资、信息披露,需要有专门的管理组织机构。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了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通常在由副校长负责的基金会发展部,下设基金会发展关系部、发展信息服务部、个人及集体捐赠部。分别在关系部、信息服务部、捐赠部下设交流、信息档案、现金管理、投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办公室,这些办公室工作人员少则1-2人,多则达到40人,分工明确。我国大学基金会组织机构通常有二种类型:其一,由学校牵头,下设基金会发展委员会、基金会理事会、校友会。在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再下设办公室。这种组织结构配置人员少,分工不明确。其二,设立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再设行政部、业务部、校友联络部等。这种组织结构各部门分工协作,相对较先进,但与美国基金会组织结构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信息披露法律体系
美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作出规定,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法里。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简称IRC)规定大学教育基金会提供的信息必须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查询的需要,美国国税局要求基金会提供无障碍免税地位的信息反馈。信息中包含财务报表、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基金会资金实施的项目等。虽然国税局不要求基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相关的组织信息,但基金会的财务报表必须上报国家税务局,并对报告中特别内容提出明确规定:资金量较大的合作商以及筹集资金的费用。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基金会三年内的税收申报情况。另外,税法还明确指出社会公众对基金会的支持率决定基金会的法律地位。另外,财务会计准则(SFAS)第117号中规的规定及财务会计声明(FASB)为大学教育基金会自主披露提供了依据。基金会依据准则及声明自主披露信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的使用需求。一般提供信息有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资金筹集及使用、资金的运作利得及风险等组成。除此之外,基金会内部设有监管机构,对于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有严格审核的程序。基金会必须对要公开的组织信息资料经过第三方慈善评估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才能公布于众。在我国,最早提出规范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法律法规是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法中规定基金会必须公开活动项目、年度报告、公开方式及对于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基金会的处罚。此后,《社会捐助信息公示要求》及《规范基金会行为》的提出,对基金会的信息披露起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规范基金会的行为若干规定》的出台对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披露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一系列法规提出,表明了国家对于基金会信息披露的重视度日益提高,也给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提供了依据。
(三)信息披露监督体系
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基金会信息披露结果的衡量。美国一直以来都致力于对基金会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在基金会监督过程中不被重视是普遍现象。在美国,基金会是独立的部门,专门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密切关注基金会在日常活动,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在整个组织机构中,董事和一般工作人员都经常自我评估,进行内部监督。另外,公益行业协会也制定了内部监督自查标准,为大学基金会的内部监督、自我管理提供了依据。当然,内部监督很难保证理想状态,需要外部监督的进一步配合。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外部监督体系比较完善。首先,媒体监督。在美国,新闻媒体对基金会进行追踪披露,有较高的关注。在现实中,高校基金会可以利用媒体宣传,提高声誉,但又可能被媒体捕捉存在问题,遭到舆论的抨击。高校声誉关乎基金会的发展,因此,媒体监督虽属于自发的行为,但是对于高校基金会的外部监督,有着非凡的意义。其次,外部机构监督。早年间,美国在独立于基金会之外设立了专门的机构针对基金会进行评级,主要有:国家慈善信息总局(NCIB)、慈善咨询服务机构(PAS)及美国慈善事业研究所(AIP),这些评估机构对基金会的披露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协助政府监管,促进行业发展。再次,政府监督。政府监督具有强制性,美国税务总局以及各州执法部门主要通过定期抽查、社会公众举报等方式实行监督。对于违法违规的披露行为,税务总局及州执法部门将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其进行处罚,如:取消基金会的免税资格、对基金会进行罚款、追查个人责任,要求基金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我国,监事会作为独立于大学教育基金会董事会内部监管部门,起初的设想是好的,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组织内部设置的不合理,监事会多年来在工作流于形式,内部监督体系形同虚设。在我国高校基金会少有与新闻媒体建立起联系,因此媒体所监督的范围很少,媒体监督在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监督中没有实质作用。政府监督,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基金会的机关及单位必须监督高校基金会开展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高校基金会要定期检查,对违规的行为要求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执行,同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目前,我国基金会的监督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对于后期监督的成效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践与研究。
(四)信息披露平台
在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平台主要有新闻媒体、专门网站门户、慈善导航网等。因新闻媒体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作为信息披露平台是极其有效的。专门的网站门户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信息需求来获取信息。慈善导航网对披露的信息应用一定的指标作评估,对高校基金会排名,从而影响高校基金会的声誉。另外,大学教育基金会都自己建立网站,通过网站主页基金会基本情况、基金会工作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通常釆用的信息披露方式有门户网站、微博及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等。在网站中,一般披露的内容有基金会组织形式、工作进展情况、相关政策、捐赠项目及方式;微博主要披露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展的活动信息;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媒体上,通常披露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二、中美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差异分析
(一)管理模式不同
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一般采用矩阵式,即网络状组织管理模式,首先积极发挥院系及其他附属单位的作用,做好院、校级两级联系与沟通,积极做好校友的服务工作。另外美国还成立专门的公司,采用公司制管理机制,聘请专业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金的管理。我国基金会通常是行政管理化模式,大部分是虚设或挂靠高校现有的部门,无法独立进行管理,理事会、监事会人员还承担除基金会管理的其他工作,往往责权利不分,基金会的财务还与学校的财务处需联合办公。这就会导致机构责权不明,相互推诿,使组织工作无法高效运转。
(二)信息披露的管制方式不同
美国税务总局要求大学教育基金会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年度财务报告向相关管理部门及时上报,这是对基金会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审核基金会信息披露情况的依据。美国税法规定大学教育基金会必须每年向社会公众公开基金会基本情况,年度财务报告及资金筹集的开展及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并利用慈善信息局(NCIB)、慈善咨询服务机构(PAS)及美国慈善事业研究所(AIP)等评估机构对基金会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对没有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基金会,依照既定惩罚机制给予相应的处罚。与美国管制方式相比,我国的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管制方式相对较混乱,缺少规范的管理制度,管理部门责权不明,缺乏监督机构监管。无论是上级管理部门还税务机关均不要求基金会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更谈不上对基金会进行定期的审计。
(三)披露的动因不同
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大信息披露是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在美国,几乎所有大学都成立的基金会,在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下,通过自愿信息披露进行自身宣传、树立品牌形象和建立公信力,已成为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以此来获得更多的资源、生存发展的策略。强制披露由法律或政府部门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一般采用里贾纳•E•赫茨琳杰就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要求提出的“披露———分析——————惩罚”(DADS)法,要求基金会披露的信息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深入分析,保证信息及时充分、准确无误后对才能对外,如没达到规定的要求将对其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罚。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起步相对较晚,基金会建立是否具有合法性,未来的发展资金的来源,往往由政府来决定,因此,信息披露往往以自愿披露形式满足政府的合法性的要求。但近年来,随着大学教育数量的不断增加,带来行业间竞争,不进行信息披露阻碍了潜在的捐赠者获取资源,造成了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资金缺乏。资金来源的不足使得大学教育基金对会不得不对信息披露重要性进行新认识,从而加强了基金会的信息披露。
(四)人才选择机制不同
一个组织运行的效率取决于组织是否有相匹配的高素质人才。同样,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取决于是否有与之相适应的人才使用机制。在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人才选择机制中具有三个鲜明特点:首先,选择专业素养与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担任高层领导。比如,哈佛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负责人就是由曾经有过基金会咨询委员经历的校长陆登庭。其次,具有一定规模的精细化管理团队。大学教育基金会涉及到多方关系,内部管理分为多个层次。管理团队必须具有解决资金的筹集、资金的运作、资金的风险预测能力及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因此,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机构的分层非常精细,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网站数据反映,在哈佛大学,基金会投资管理人员由各个领域技术人员及专家组成,人数达上百数。再次,给基金会的管理人员,提供合理的薪资报酬。“合理有偿、适度激励”是薪酬管理必须坚守原则。耶鲁大学、哈佛大学基金经理人的年收入高达万美金。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则由学校高层领导、大型企业的总裁部分高校教授组成。这种以行政人员为主,专业人才缺乏的现象在目前的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中普遍存在。团队建设不具规模,组织结构不够完善,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专职人员较少,员工薪酬也普遍较低。
三、中美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差异原因分析
(一)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是实行的双重行政制度,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要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首先条件,是有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这样,政府行政部门可以对基金会的管理、营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是,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就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两不管的境地。另外,大学教育基金会大多数只是作为大学的一个部门存在,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由校内行政人员兼任,由此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决策、执行都要受学校本身的制约。基金会的运行经费、人员工资都由学校财务审批,使基金会运作过程中偏离了成立的宗旨,缺乏对资金的管理,也造成信息披露的疏漏。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管理机制也比较薄弱,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时限没有统一的标准。《基金会信息公布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制度只是对信息披露形式中的财务信息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而对非财务信息并未作出规定,而是自愿披露。对自愿披露的内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者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选择的进行。然而,社会公众有可能更关注未披露的信息,由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而无法得知。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严重影响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基金会对信息披露工作认识不足
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公信力是其筹资及发展的铺路石,基金会进行信息披露,是构建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公信力的最好方法。然而,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管理人员仍存在对信息披露工作认识度不足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他们认为进行信息披露必然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缺乏对信息披露重要意义的认识;另一方面,目前大学教育基金会普遍存在管理人员由校内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兼任,管理者不愿意进行信息披露而影响到管理主管人员。此外,有些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者甚至不知道哪些信息需要披露,又由于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不披露不会受到惩罚,因此对信息披露缺乏动力。
(四)基金会管理专业化欠缺
在我国,大部分大学基金会作为学校的一个管理部分,管理主要从行政角度进行,管理人员没有经过项目及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训练,专业化程度较低。而进行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方面理论知识,把握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与信息披露综合素质。目前,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的薄弱,综合素质及信息披露能力远远没有达到所要求的水平,大部分基金会只停留在简单的捐赠事务的管理上,并没有认识到怎样去更好的筹资并实现资金的增值,更谈不上通过信息披露去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大学教育基金会,从而获得更多的筹集资金的渠道。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水平的落后,严重影响了信息披露。
四、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对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启示
(一)健全信息披露相关法律制度
大学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制度决定了捐赠人获取信息难易层度,从而影响着捐赠人对捐赠的热情。因此,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如《美国慈善捐赠法》、《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税收法典》、《统一普通信托基金法》等法律条文中都详细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披露义务,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大学教育基金会,用立法形式保障了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有效进行。我国也制定了相关法律,但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特别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布以后,表明了我国对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重视层度逐步提高。因此,加强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势在必行。该法律制度需具体规定信息披露事项、信息披露流程、信息披露时效及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作出相应的惩罚等,努力使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化、专业化。
(二)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建设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不透明已经严重阻碍了基金会的发展,借鉴美国信息披露的成功经验,构建信息披露监管理体系是大学教育信息披露的有力保障。以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信息披露:首先政府建立一个专业的信息披露评估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对信息披露结果进行奖惩。其次,积极构建独立于大学教育基金会及高校基金会、独立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自发成立像美国民间自发构建的监督组织。再次,新闻媒体也要密切关注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日常活动,主动肩负社会监督责任。最后,大学教育基金会,在积极配合各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业务单位的外部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内部监督,把信息披露落实到实处。另外,各监督主体应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同时强化法律问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构建多样化的信息披露平台
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效果与质量受到信息披露平台的影响,构建多样化的信息披露平台是提升信息披露效果与质量的重要途径。可以借助于网络、媒体来根据不同信息需求者构建不同的披露平台。首先,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门的网站,提供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财务报告等,也可以组建类似于美国“慈善导航”网站,此网站可以查询每一家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相关信息。其次,利用社会公众关注较多的新闻媒体、公开信息。再次,大学教育基金会自主构建门户网站,并配备专业的网站信息披露人员,还可以通过微博进行随时互动,从而拉近基金会与社会公众的距离,提升信息披露的效果。
(四)提高基金会信息披露意识
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宗旨是为大学吸纳社会捐赠,以助学、助教的形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是社会公众,因此,声誉维护、提升或宣传是基金会发展的命脉。而信息披露是进行宣传提升声誉的强力推手。大学教育基金会只有积极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充分展现自己,向社会公众积及做好宣传,才能获得更多的社会捐赠,获取更多的资金。在大学基金会的管理中可以将公开透明的运作理念加入行业规范中,使基金会逐步认同信息披露重要性,不断增强信息披露的自觉性。
(五)完善基金会组织结构,加强专业管理团队建设
组织结构决定着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水平与信息披露能力,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机构设置,多数是依据高校管理机构的框架来设计,对基金会的特殊性考虑甚少,缺乏实践的可能性,从而也制约信息披露,阻碍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学教育基金会应不断完善组织结构,首先要明确理事会、监事会与秘书长之间的制衡关系。其次,内部审计部门专门负责审核与监督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并协助政府及第三方机构的审查与监督,推动基金会信息披露。再次,在纵向结构上扩展院、系等二级单位,增加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加强管理与监督。从而构建矩阵式组织结构,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促进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水平不断提高。当然,大学基金会信息进行披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专业团队,要提高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效能,就必须进行专业团队的建设。首先积极引进专业的管理、法律、财务等工作人员,充实基金会管理队伍。其次,要建立吸引、留住人才的机制,保证基金会管理队伍的稳定性,推动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有序进行。通过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另外,提升员工薪酬,实施绩效考核激励措施,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是大学教育基金会建立品牌与公信力、促进其不断发展有效工具。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在信息披露方面虽有了一些实践,但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学习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的披露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实际,加快完善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机制,必将对我国大学基金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辉,林成华.成本分担视角下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捐赠机制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7,(07):25-31.2017.07.005
[2]张端鸿.信息公开是校友捐赠的“定心丸”[N].中国教育报,2017-05-16(002).
[3]周海英,彭明成.美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研究对我国高等院校的启示[J].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04):14-17.
[4]韦岚,闵慕.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6,30(07):5-10.
[5]杜娇娇.南京市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及其治理机制研究[J].时代金融,2016,(17):73-74.
[6]胡波,王红娟.美国高校信息披露的经验及启示[J].财政监督,2015,(26):30-33.
[7]宋夏云,胡泽玉,王成方.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J].审计与理财,2015,(08):36-38.
[8]李慧,林永春,孙静.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以教育基金会为例[J].财会月刊,2015,(03):99-102.
[9]罗晶晶.高校教育基金会应加强信息披露[N].中国会计报,2014-11-21(005).
作者:孙燕 单位:三江学院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