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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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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

摘要:在推动改革开放的过程之中,我国的综合实力有了极大的提升,同时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化竞争,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之下我国电子商务业实现了快速的发展。电子商务以计算机技术和传统产业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互动为主体,不断促进交易形式的丰富和多元化,不可否认,在推动经济建设的过程之中电子商务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在现有的经济体系中电子商务证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此,本文立足于时展的具体情况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商法的创新进行相应的分析和研究,以期为实现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新的借鉴。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商法创新

一、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商法创新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产物,同时也是一种主要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直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易模式,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分析和研究时,许多人直接将其与网上买卖相结合,这种较为狭义的理解难以揭示电子商务的核心价值。从目前来看,电子商务的定义相对比较模糊,但是大部分的学者认为电子商务能够促进交易模式的便利化和方便化,采取电子化的交易策略及手段能够促进双方的交易行为,因此对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引起的商法创新

(一)明确电子商务商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水平的稳定提升,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商法主体相对比较复杂,与传统的商事主体相比,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之中,实际的行为主体相对比较多元,其中物流配送公司、网络服务商、服务生产企业、民商事主体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站在更加宏观的角度对交易的本质进行界定和研究,那么不难发现,与传统的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在法律内容上是比较一致的,主要以实现双方的顺利交易为最终的目的,通过对权利义务的深入分析和履行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参与电子商务的过程之中,不同的交易主体仍然属于民商事主体,仍然需要严格按照具体的法律要求约束个人的行为举止,主动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二)安全认证电子商务之中所涉及的商事主体相对比较新颖,因此学术界和理论界在对其进行分析时直接将其界定为新型民商事主体。其中与传统的民商事主体相比,新型民商事主体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两者在资格取得条件上有所区别,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结合公司设定的准则主义进行内容的相关界定,因此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过程之中,如果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提供相应的服务,那么电商在没有获得主体资格约束的前提之下,就会缺乏相应的制度要求和规范,最终导致不确定行为的产生,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难以真正的维护双方的交易权益,实际的交易过程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其次,不同的经营范围所受的约束程度有所差异,公司法之中明确强调在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界定时,必须要以公司的章程为依据依法登记,了解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但是在传统的商法之中,民商事主体只能够以不同的操作标准为依据完成各种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灵活性相对比较强,同时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低成本,便捷性和灵活性是最为重要的特点,但是在实现交易的过程中,这些特点却直接导致各种交易风险的产生,因此在运作时必须要积极的构建完善的认证制度,了解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实现对双方的行为约束和规范,尽量避免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整个交易的稳定运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我国在对电子商务及商法创新进行分析和研究时,以产生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为主体,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者是在调解的过程中遇到困难,那么就可以直接寻求仲裁机制的帮助,当然对于涉外合同来说还可以在仲裁机构的引导之下申请更高一级的仲裁。对于民商事交易过程来说,会产生许多的利益纠纷,电子商务之中所产生的纠纷涉及的数量相对较小,在诉讼时就会产生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一点不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数量较大,就会导致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之中面临重重的困难和巨大的压力。对于商法来说在实践运作时除了需要以法律法规为主体之外,还需要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依据,了解这一基本原则的操作要求。其中电子商务交易十分倡导双方的相互协调,通过仲裁协议签订的形式来充分发挥仲裁机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保障该机制能够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充分的发挥权利救济的作用及优势,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双方能够在电子交易和互联网运作的过程之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三、结语

从目前来看,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为我国商法的普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电子商务也占据重要的地位,我国需要结合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要求,不断的推进双方的创新和改革,以此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大洪.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6(3):282-286.

[2]杜可清.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2014(6).

作者:卢艳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