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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与此同时,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社会逐渐向电子商务时代发展。在电子商务背景下,市场交易方式逐渐从传统线下交易方式转变为新型线上交易。此种现象,增加了电子商务下我国民商法的生存难度。民商法,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其根本作用在于能够对市场交易进行调整。本文在研究中,首先,阐述电子商务及其发展现状。其次,总结电子商务对民商法产生的影响。再次,分析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应用。最后,研究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
近些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呈现出繁荣的发展趋势。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商品经济效益显著。新的发展环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社会的发展速度,但是也出现系列性的问题。民商法作为国家法律,主要目的是对电子商务各环节进行约束,是确保买卖双方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保障。明确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应用,并从较为科学的角度上创新民商法,是比较重要的。从此种角度来看,本次研究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和意义。
一、电子商务及其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属于新型线上交易手段。该交易手段开展的基础,是互联网传输。具体来说,电子商务活动是将传统需要在现实中完成的交易环节,转化成线上交易。从本质上来看,电子商务活动不受时间、空间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效率[1]。与传统交易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具有便捷性的特征、高效性的特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电子商务日趋成熟和普及,民众的日常消费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我国各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日益加深,电子商务的规模也不断扩大,用户规模数量持续上涨。从2016年开始,我国网上零售额就呈现出大幅度上升的趋势,每年涨幅至少为10%[2]。截至2020年底,我国网上零售额已经突破118000亿元。虽然在2019年底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国际经济增幅减缓,但我国电子商务规模依然持续扩大。可以看出,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景广阔。
二、电子商务对民商法产生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民商事主体确认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期间,其对民商法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民商事主体确认的影响。民商事主体,主要是指网络中的各种单位,包括网络企业、服务平台及网络平台等在内的单位,都属于民商事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民商事主体属于新型主体[3]。电子商务时代下,民商事主体在市场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且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既往传统交易方式。此种现象,提示出与民商事主体相关的法律将会不断更新。对于民商事主体而言,现有的民商法中很多规定,都不能够实现对主体的规范。通过对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民商事主体调查来看,不少民商事主体并不具备工商局认可的经营资质。而一般不具有营业资质的单位,是不可能存在于市场中的[4]。若是在传统的贸易环境中,此类现象不会发生,主要原因就在于传统贸易主体,需要通过申请营业执照且在工商局批准同意后,才能够开展经营活动。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多数交易平台是虚拟平台,平台中的物理主体不足,民商法对于新型主体的合法性,并不能够准确的辨别。
(二)电子商务对商业行为的影响
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对民商法产生的影响,发现其对民商法下的商业行为影响也比较大。电子商务交易期间,无论是支付形式,还是合同签订,都以电子交易活动为主。而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不同,可能会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出现各种问题[5]。具体来说,传统的交易活动中,所有交易合同均为书面纸质合同,合同中有交易双方的签名和盖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且民商法承认。此种书面合同的存在,目的在于确保交易双方都能够看到。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合同是电子版本的,没有书面纸质合同,交易双方无法真切地看到,容易出现各种法律问题。
(一)在上架商品中的应用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为在上架商品中的应用。通常来说,传统商业模式下只需要将商品的相关信息,以标签的方式挂到商品上即可[6]。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需要将商品的信息进行编辑,并且发布到网络中。同时,在后台也可通过点击消费者资料的方式,从比较全面的角度上掌握消费者的基本信息。由此来看,电子商务活动对于消费者来说,能够使消费者更加多元化地掌握商品信息,了解商品的价格,购买期间还能够通过浏览其他商品的方式,考虑是否购买。电子商务活动对于商家来说,在发布商品前,要根据商品的性质对商品进行分类,以便于凸显出商品的特色,吸引更多有需求的消费者,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在此期间,民商法在上架商品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体现为对商家的作用和消费者的作用。在商家方面,民商法可以确保商家所发布关于商品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7]。在消费者方面,民商法可以对消费者的购买资格进行规定和限制。
(二)在交易谈判与合同签订中的应用
通过对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应用分析,发现民商法在电子交易谈判与合同签订中有所应用。一般来说,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开展中,存在的谈判方式多种多样[8]。交易谈判,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交易买卖双方因细节性的变化,展开协商的过程。无论是对商家而言还是对消费者而言,在电子交易谈判过程中都要从比较全面的角度上,掌握自身在交易期间所拥有的权益,所要承担的职责。通过民商法,商家和消费者能够从相对严谨的法律条文角度,了解自身的权益、职责。交易谈判后,买卖双方根据实际谈判成果,明确是否要签订交易合同[9]。此外,在交易谈判协商期间,所有过程都要以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且双方签字盖章。在合同签订期间,民商法的应用,主要是对所签订合同法律权益有效性的保障。
(三)在合同履行中的应用
电子商务下的民商法应用,也体现在合同履行中。一般而言,合同交期履行期间,包括中介、银行、货物运输等相关单位,彼此之间要相互沟通、配合。通过及时沟通的方式,提高电子交易信息的共享性;通过相互配合的方式,提高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顺畅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签订双方都要根据所签订的内容,认真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职责。其中,包括交易手续的完善、发货时间、发货途径、提供有效的电子票据和材料证明[10]。在合同履行期间,民商法的应用,主要是对合同规范性起到管理性的作用。
四、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措施研究
(一)了解、确定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商务背景下,对民商法进行创新时,要了解、确定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在互联网+时代下,市场发展趋于网络化。因而,在经济发展中,电子商务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就电子商务的经济范围来看,具有广泛化、多样化的特征。在电子贸易往来中,贸易主体并没有权利对任何事务进行限制,民商法就无法实现对电子交易活动问题的处理。此种现象,会导致贸易主体界定的问题频发。从此种角度来看,对民商法进行创新并且确定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尤为必要的。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不仅体现了对民商法法律义务、权益的尊重,也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绝大多数的民商事主体,处于虚拟状态。此时,利用电子数据识别主体身份,可能会增加识别的难度。在已有的电子商务认证中,涵盖个人和企业的认定。此类认定,需要具备相应证书,证书的存在是为了在最短时间内对网络主体身份加以明确,提高密码审核的时效性。个人认证方式,是前往银行办理网银,通过实名制认证等级、网络支付,实现对个人身份的辨别。明确民商事主体过程中,可通过法律途径制定条件,审核主体。另外,电子商务平台的准入机制,重要性也比较显著,可提高对主体资格审核的严谨性,避免非法经营现象。由此,从根本上确保电子商务背景下电子交易活动的安全性。
(二)严格遵循平等、中立的行事原则
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民商事活动类型多样。不管是参与到哪种民商事活动中,都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基于此,在对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进行创新时,要坚持严格遵循平等、中立的行事原则,以维护参与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一方面,确定媒介中立。媒介中立的确定,具体会表现于通讯媒介上。无论是有线还是无线的通讯媒介,民商法都应秉持平等原则,以相同的态度对待不同的通讯媒介,严厉杜绝偏爱现象。对于宣传方式、渠道的选取,要重视有效性,确保电子商务享有与传统民商法相同的权利。另一方面,确定保护措施。要选取相同的保护措施,对民商事主体进行保护。电子商务封闭情况,会对时代发展需求产生较大的影响,也会使国际贸易标准,出现与电子商务发展不符合的现象。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不同地区交易活动中的民商法,具备相同的适用性和效力,是比较关键的。所以,要重视保护措施,能够抛开地区限制而保护不同交易主体,使《电子商务法》民商法都有国际属性。此外,在电子交易环境中,构建相对平等的电子交易环境也是比较关键的。平等交易环境的创建,是为保护电子交易市场不受侵害,提高电子交易安全性。在某方利益受到损失后,赔付标准以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主。就民商法来说,对交易活动及其存在问题的调整、处理,完善相对公平的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在民商法创新过程中,要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进行调整,要使传统民商法与现代电子商务活动需求相符合。
(三)重视纠纷处理、交易安全的创新
在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首要任务是加强对电子商务管理工作内容的重视,制定电子商务安全预防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民商法满足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通常来说,对民商事主体利益有效维护是电子贸易相关活动有序开展的前提,是从比较全面和客观的角度上,明确交易活动的整体安全性。为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开展,使电子商务交易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严格审查每次电子交易活动的可靠性、安全性。同时,创新民商法期间,要重视交易原则问题。具体来说,网络交易开展期间,对于不同的网络域名,给予不同的标号,且将其标记成为商业专属的符号。由此,能够将企业名称、产权等相关问题,直接展示出来。企业在拥有域名后,方能够确保各交易活动的合法。民商事主体在推进电子交易活动前,若没有域名的专用权利,也无法受到民商法的保护。所以,在电子交易活动开展前,民商事主体需要获得域名专用的权利,使其电子交易活动受到民商法的保护。在对电子商务纠纷相关事件进行处理时,需要与商务贸易相关规定结合,对国际法律的规定加以参考。其目的在于:第一,为了提高商务行为的规范性;第二,为了借助法律手段,提高交易活动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实现对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由此来看,在电子商务背景下创新民商法时,重视纠纷处理与交易安全的创新,是十分有必要的。
五、结语
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重视民商法的创新,加强民商法的适用性,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开展的基础和前提。电子商务时代,需要结合电子商务实际发展情况,从满足时代发展需求角度创新民商法。文章在研究掌握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应用的基础上,分别从了解和确定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严格遵循平等和中立的行事原则、重视纠纷处理和交易安全的创新等方面,研究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措施。期望在本次相关内容的探究下,为提高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水平、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建议。
作者:方可 单位: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