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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媒体下电子商务发展及民商法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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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媒体下电子商务发展及民商法的创新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逐渐进入成熟的发展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加强民商法的建设力度。基于此,本文就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进行探究,首先对微媒体时代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然后着重分析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存在的问题及创新措施,从而提升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水平,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微媒体;电子商务;民商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方式简单快捷的特点,因此社会上很多实体商家也逐渐转向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将商品进行线上销售。这一发展形势虽然为社会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暴露出发展中的很多问题,尤其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为了整治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乱象,必须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一、微媒体时代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一)电子商务交易准备阶段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媒体时代随之带来。如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民商法也相应作出调整,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买方和卖方都需要在交易前进行准备,买方必须将预购商品的相关信息列出一个明细,然后将清单传送到电子商务平台上供卖家选择。同样,卖家也要将商品的相关信息列成明细,并详细介绍相关的优惠政策,以吸引买家与之合作。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找到意向中的合作伙伴。在这一过程中,民商法会对交易的主体和交易的对象进行保护,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

(二)电子商务交易进行阶段

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阶段也就是买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找到有意向的卖家,并且与卖家针对交易品进行商谈。这一商务洽谈的过程完全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买家和卖家在商谈中会对准备阶段列出的明细进行更加详细的解读,内容包括交易物品的价格、质量、数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等方面。由于这一过程都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因此买家和卖家必须制定相关的合约,在合约中会对违约后的责任追究方式进行明确,从而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这一合同完全受民商法的保护和支持,在买家和卖家达成交易的基础上,双方会通过EDI的形式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换电子合同进行签名,从而完成整个交易。

(三)电子商务交易合同保障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的应用还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在完成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中。买方和卖方达成交易的一致性后,卖家必须按合同内容进行发货。在这一过程中会涉及到物流、海关和银行等多种渠道。传统的交易必须在交易过程中与这些相关部门进行交涉,办理大量的手续,不仅程序繁杂,而且会耽误很多时间。电子商务平台有效改善这一点,所有的手续都简化为各个部门的电子凭证,极大程度上促进了商品交易的速度。在商品交易未完成之前,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可以通过查阅物流信息追踪商品的流向。在物流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商品发生损失,双方就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索赔和补救,民商法在这一过程中会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措施

(一)创新确立民商事主体的新型法律地位

随着微媒体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一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凸显出很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也为民商法的健全和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当前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严重的商务犯罪问题,在网络权利的救济方面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必须对民商法进行不断的创新。当前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诞生了新型的民商事主体,也就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起来的企业,这种企业对于民商法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主体,与传统社会企业具有根本上的差别,因此在民商法的应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当前民商法对这一新型民商事主体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因此在纠纷中无法进行有效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民商法在创新过程中必须重视民商事的新主体,确立其法律地位,明确电子商务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定解决纠纷的有效措施。例如根据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必须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身份进行明确,在注册时建立真实有效的身份,从而保障其合法性[1]。另外,民商法在法律的创新建设中应该将电子商务的虚拟特点进行有效的引入,使民商法能够与微媒体技术有效结合,建立起具有电子身份的法律平台,使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完全建立在电子法律平台上,得到有效的监控。

(二)创新法律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环境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由于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因此具有虚拟性的特点。这种虚拟性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既有利也有弊。好的方面是虚拟性可以提升商品交易的速度和效率,这也是传统商务无法比拟电子商务的一个优势;弊的方面是虚拟性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法律的空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会进网络诈骗,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民商法对于这一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健全,因此在电子商务中无法对交易的合法性进行保障,比如在相关合同的签署中,不法分子很有可能利用计算机技术合成假的相关凭证,以此来获取经济利益,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有效的辨别能力,因此会导致被骗者发生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电子商务平台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上的,因此本身就具有网络风险,例如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针对这一问题,民商法必须创新建立健全法律环境,切实约束交易中的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应该顺应微媒体发展的趋势和特点进行民商法的创新建设,在立法过程中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针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立法,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

(三)创新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电子商务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必须在网络上完成商务信息的交流,这就需要网络的支持。当前互联网的全球性也带动着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充分顺应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势,对电子商务具有正面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一些经济纠纷,因此民商法必须创新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当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必须基于侵权者严厉的处罚手段,并且对受到侵害的一方进行相应的权利救济和补助,减小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例如设立一个专门的权利救济基金,当电子商务中的民商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相关部门的审批下可以利用这项资金进行损失补偿。为此要加强网络权利救济基金的监管制度,从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都必须得到严格的监督,以防止腐败问题或骗取基金的情况发生[2]。

三、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的探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首先对微媒体时代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然后着重分析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存在的问题及创新措施。研究可得,重视新型民商事主体、建立健全法律环境、建立健全仲裁机制能够有效提升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水平。希望本文可以为研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李宏斌.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7(26):93-94.

[2]魏莉.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7(01):98-99.

作者:邱玮 单位: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