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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一直没有成为热点的法务会计开始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国内相应研究较少,本文旨在帮助更多财会人员了解我国法务会计的现况与问题,引起行业内重视,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
关键词:法务会计;现状;发展
一、法务会计的概述
(一)法务会计的含义
法务会计是在经济高速发展下,对职业种类进一步地细分,从业者需要同时具备法律、会计、审计的较高知识水平,为法律事项的当事人提供诉讼支持,在公检法提出要求专业援助时也能给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对经济犯罪等重大问题有着自己的职业敏感度,能提供相应审判证据。
(二)法务会计的目标
法务会计按照公共社会中的不同领域有各自不同的目标,因为本文探讨范围为中国,故以我国为主要分析主体,有如下几个领域:首先是企事业单位,其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目标主要是在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尽量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目标相同,使得企业财务健康稳定地发展;然后是以审计为主体的社会中介,尤其以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为翘楚(其法务会计业务量达到同行业的99%),其主要目标是依据自己专业知识素养,对受托单位的全部财务资料依法进行合规性报告;最后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其主要目标是服务于法律诉讼,提供公诉人需要的法律证据以及鉴证,从而判定法律相关责任。
二、中国法务会计的发展与问题
(一)中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
在我国,法务会计是在欧美国家法务会计业务成熟后传入的概念,起步较晚,在初期阶段的重视程度也不够,最近几年才开始对其加以重视,因此导致了现今很多的状况发生,比如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公检法三者均应该有大量法务会计人员从事,但是因为我国的特殊国情,导致了我国法务会计主要集中在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知识传播效率低下,很多大众并不熟悉这个学科。而从业人员往往或者单为注册会计师,对法律相关的业务流程、程序并不是很了解;或者单为法律工作者,对经济业务各方面并不熟悉。
(二)中国法务会计发展问题分析
1.理论体系发展不健全
就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现状来看,研究人员还是在法务会计的框架、涵义、方式、方法上进行概括总结,而且多是对外文的翻译与借鉴后形成的,对如具体方法的时间运用、数据分析以及对相关理论创新中国化方面并没有深入地研究,正是因为这样,认识无法正确指导实践发展,所以在法务会计服务过程中很多问题无法解决,新型人才的培养也很困难。
2.人才匮乏
因为理论的匮乏,所以人才培养上也出现了问题,主要表现在教育上。众所周知,我国人才专业知识的培养主要在大学以及以后,而据2019年财政部给出的最新数据报告,在我国大学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仅有11所,研究生阶段仅9所,博士生阶段仅有3所,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残酷的事实,不仅仅是大众对法务会计的概念一无所知,而且专业从事财会以及法律的人员对其也是知之甚少,这些对法务会计的发展不得不说是很大的打击。
3.制度层面不完善
在我国,法务会计在从业时往往依据的是会计准则、税法、经济法相关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如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相关规定的冲突、支付结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冲突等等,法务会计往往难以解决,只能根据经验去判断甄别,而一个行业的发展如果只停留在经验层面,那么发展就会受阻。
三、对中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健全理论体系
首先,仿照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法务会计协会,协会建设应该先确立行业的领军人物,在其指导与讨论下逐步确立整个理论体系,协会应当分全国与地方,考虑到初期发展问题,地方可以到市级,在协会建设遇到困难时可以求助当地政府或者国务院财政部委;然后更加深入法务会计研究,体系的建立需要无数分支的支撑,我国欠缺的正是分支的支撑,因此政府应当牵头,组成专家学者专门对法务会计具体工作方法、方式进行探索,将法务会计中国化,对整个理论体系进行创新。最后,应当在985、211的高校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中心,在其研究中心有一定成果后再由其派出骨干人员指导普通院校建立研究中心。
(二)加强法务会计教育,增加人才供给
教育上,又分本硕两个主体。针对本科生,一方面要培养他们对法务会计学科的兴趣,专业老师在开学伊始就要对法务会计全面讲解以及其广阔的就业前景给予说明,另一方面要增加设立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院校,对实在没有能力开展相关方向的学校,可以指派骨干从业人员在学校建立法务会计实验班,促进其发展。同时鼓励学生修法律与会计的双学位,努力成为相关人才;针对硕士生,一方面要开源,即增加相关院校,另一方面也必须得承认我国短时间内增加大量可以就读学校的难度太大,应当与国外院校开展学分互认的项目,共同培养人才。
(三)加强制度层面建设,完善制度规范
国务院财政部、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将法务会计的制度建设提上日程。国务院财政部首先应当对其准入条件进行精确地规定,然后要组织相关的职业考试,值得注意的是,其过程可以逐步推进,在问题中不断改进具体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对法务法务会计的制度建设应当注重细化,对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结合自己的省市具体情况加以改变和实施,因地制宜地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从而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全面进行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周华.法务会计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5,26(3):48-49.
[2]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会计研究[J].会计研究,2016,82(5):106-107.
作者:刘俊文 于洪单位:长春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