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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法鉴定的进展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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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法鉴定的进展思索

本文作者:张敬轩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现状

(1)多元管理体制制约了会计司法鉴定的发展,也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目前我国会计司法鉴定呈现一种“多元管理”的特征,即指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由公安、检察机关管理;民间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则无统一协调机构与管理机制,各鉴定机构彼此独立、各自为政,容易导致自侦自鉴、自审自鉴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

(2)对于鉴定主体的规范欠缺。我国目前对会计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规定较含糊,三大类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法规对鉴定人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作为鉴定人,但对于什么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用什么标准判断具有专门知识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会计司法鉴定则连明确的法律都没有,更别提对鉴定主体的明确规定了。

(3)缺乏行业自律组织及完善的职业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中注协,证券行业有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而会计司法鉴定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也没有完善的职业道德规范,这样不利于规范和指导会计司法鉴定职业人员的行为。

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选择

(1)多元论。多元论主张将侦察、检察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相结合,其基本思想是维持司法部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各自分设的现状,从制度上加强对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管理。多元论体制可以保障诉讼民主,降低诉讼成本,但是这种体制对于我国目前鉴定体制中很多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2)以司法部门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这一模式与我国“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相一致。同时,在实务中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公检机构内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建立以司法部门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符合我国会计司法鉴定的实务工作要求。

(3)“二元结构”模式。即将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全部从司法会计业务中分离出来,将其融入法务会计中,成为法务会计的一个组成内容,主要为诉讼当事人服务,即通过会计“专家证人”的形式参与诉讼程序;同时,将司法会计检查归入侦查业务,由(司法会计)检察官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后形成经济侦查证据,直接参与公诉行为。

综上,会计司法鉴定体制应实现对法务会计活动的统一管理,并形成一种专业性的会计司法鉴定行业系统,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大力发展民间鉴定机构,保障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独立性与中立性;此外,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