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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注册法务会计师的体制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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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注册法务会计师的体制建构

我国注册法务会计师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理论分析

根据政府介入程度不同可分为政府主导型、行业自律型和混合型。我国采取的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混合型管理模式。1988年11月在财政部党组织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国外注册法务会计师制度的研究与启示

目前国际上存在四类法务会计职业组织,首先是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是一个全球性的法务会计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在全球100多个国家中设有90多个地方机构,我国目前只在香港地区设有一处ACFE的地方机构。其次是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ABFA,属于美国法务检查协会的二级协会,主要负责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与资格的认证。再次是美国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NAFA,它是一个面向法务调查会计事务所的一个非营利组织。此外是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FASNA,其性质是法务会计师职业联合组织。该协会主要通过建立一个积极的资源中心向其成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培训、业务支持与发展的服务,并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独立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网络,提升面向保险业与法律界的法务会计服务质量与水平。近年来,各类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大量出现,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律从业人员与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范围,致使许多案件得不到及时解,我国经济、法律环境对法务会计有着强烈的需求。如何利用现有的资源、尽快发展我国的法务会计是一个应该及早提到议事日程上的问题,美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经验及其成果对发展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注册法务会计师制度的结构设想

(一)构建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组织

纵观世界法务会计领域,美国是起步最早,也是目前为止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在法务会计制度的学理内涵的理解和定义上也是具有权威性的。而我国则仅仅是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或者说组织规范程序上,还需要对美英相关法务会计理念和传统的法务会计文化的探寻、研究、借鉴,并在此基础上融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特征,秉持创新的理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注册法务会计师制度。

(二)注册法务会计师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目前我国关于法务会计的法律规范仅限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且这些司法解释只侧重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活动,对来自其他司法机关或被指派、聘请的法务会计人员则无约束力。因此应当对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作出新的构建,解决法务会计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空白。

1.明确法务会计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法务会计服务直接表现为调查、仲裁和诉讼等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活动,其活动结果直接影响到案件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甚至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产生影响,因此不应由政府、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或某个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人员来担任,而应该由具有较高独立性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聘任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人才或会计人才。为了便于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应当赋予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调查取证权、质证权。同时,从法务会计工作的严谨性出发,应当保证法务会计人员的中立性与独立性,法务会计人员应当与当事人双方或待证事实无任何利害关系,并根据自己对待证客体的专业判断出具检验结论。

2.明确法务会计中相关的业务内容与服务范围。法务会计实务在我国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展,但目前主要还是体现在司法会计服务方面,检察院在对各种经济案件进行调查时,聘请国家审计部门、税务部门或具备一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收集有关的证据,以便为起诉提供帮助。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法务会计将会有越来越大的业务发展空间,我国应当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与服务范围:支持政府或司法机关的法律诉讼;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为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3.建立法务会计法律责任制度。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制度,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及会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了错误的意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务会计工作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表明这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其结论的正确与否对当事人的经济事务影响极大。因此,明确法务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促使其遵守职业道德,加强工作纪律,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公正和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4.建立法务会计执业准则。法务会计作为一种职业,在具体的实践中需要有一套公认的执业准则,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行业标准和鉴定技术标准等。在法律框架下,我国的法务会计要想取得较大程度的发展还需要完善,完善的诉讼与证据制度是法务会计发展的根本保障。法务会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特定法律事项提供证据支持的工具和手段,技术层面的发展和完善有赖于其运行其中的制度、法律、政策环境的有力支持,其实施的主体和形成的工作成果如果不能以一定的证据形式和规则为法院所认同、采纳和使用,就失去了本身的价值。

(三)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的建立

目前,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的大国都设立相关的法务会计职业组织:1988年美国设立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随后成立美国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NAFA);1998年加拿大成立优秀法务会计联盟,且进行法务会计专家认证(CA.IFA);澳大利亚于2002年成立CPA法务会计讨论组等等。他们以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的形势进行组织、管理和壮大法务会计人才队伍。这对于我国的法务会计业界发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也应尽快建立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在《高级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法务会计人才“精卫队”,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呈现稳定、良性发展趋势。

(四)注册法务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构建

着眼于法务会计本身的特性———兼顾法律与会计,法务会计从业人员更应当充分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摆正良心,以刚正不阿的理念去维持社会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法务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构建从大的角度来说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通过建立机制完备的行业协会组织来制定一系列行业协会规范体系;二是强化法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改革的力度,以此引导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具体表现如下:

1.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协会组织。该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设立,以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等一系列诚信建设为主线,为协会的会员服务,并且动员会员之间进行互相监督,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经验,定期组织学习考察活动,不断增进新的管理理念,团结会员,强化会员的正义思想,形成和谐、积极的协会氛围。

2.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法务会计职业道德准则。首先要规范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促使法务会计师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挥法务会计师的中介作用。其次要保证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法务会计师要想做好工作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包括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高度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沟通技巧、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力以及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的精神。再者要明确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责任,此外还要实现法务会计准则与其他各种准则、惯例及法律的沟通。

3.强化并完善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首先,将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作为法务会计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教授,在教材中适度增加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内容的比重。其次,建立一套完备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奖励合法合规的高质量服务会员,严惩作假等不道德的会员,定期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业绩及表现记录在案,进行年终考评,在全体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竞争意识,促进各个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本文作者:许东霞、徐倩倩 单位:渤海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