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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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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研究

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是指进行某种逻辑体系所要依赖的最本源的理论,抓住逻辑起点,对研究效率的提高和研究对象的准确把握有重要作用。一般而言,逻辑起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与研究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关系最为紧密;二是能够概括研究对象的内在规律和外在矛盾;三是能够体现研究者的想法和意图。而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能够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系统与其会计环境联系起来;二是能够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联系起来;三是能够对与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有关的抽象范畴进行推理研究。所谓契约,是指由双方一致同意而产生的一种相互之间的约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不完全契约理论一般是指由于交易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而导致了契约不完全,特别是那些与专用性投资有密切关系的契约,其不完全性更为明显,由于契约不完全性的存在,一般会导致“剩余控制权”问题的出现。契约不完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于契约条款中语言表达模棱两可或者不清楚而导致契约不完全;其二,由于契约当事人的疏忽未将有关事宜在契约中进行明确规定而导致的契约不完全;其三,由于签订契约时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契约不完全。显然,不完全契约理论满足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其原因有:一是它能够通过签订契约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系统与其会计环境联系起来;二是它能够通过契约的履行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联系起来;三是它能够通过契约的不完全性对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抽象范畴进行推理研究。不完全契约理论表明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资源的提供者和捐赠者之间的受托与委托关系,其实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也是不可能完善的,捐赠者在捐赠资源时会与非营利组织会签订相关契约,明确指定资源的用途,但是随着环境的变化,当捐赠者预期的意图不能按照契约实现时,由于不完全契约的关系,与这笔捐赠资源有关的剩余控制权问题就产生了:在预期目标不能实现时,非营利组织可能会将这部分资源用来资助其他的组织活动,或者私自挪用或盗取这笔资源,无论非营利组织采取什么行为,其结果都是没有按照捐赠人的意图来使用这笔资源,即捐赠人的意图无法实现,此时,捐赠人必然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全部有关资源使用与去向的信息,而非营利组织也必然粉饰或者捏造信息,二者矛盾由此产生,很可能引发法律诉讼活动,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全以及经济环境的复杂,使得司法机关人员无法准确判断诉讼活动的性质及相关的赔偿事宜。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确定不完全契约理论是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研究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说,不完全契约理论可以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

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比较分析

(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比较

(1)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相同点。二者都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根据组织的运营适时记录运营信息,组织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法律纠纷时,这些数据都可作为参考证据交由法院和检察院检察。(2)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不同点。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侧重点不同,虽然二者都可以在出现经济纠纷或者法律纠纷时作为证据,但一般情况下,一般会计主要记录日常的财务信息,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一般会计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已经超脱了记账、开凭证的传统模式,形成了对经济决策和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信息系统:一方面,一般会计信息的形成,对于管理者管理非营利组织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可以使非营利组织经营状况有一个系统的记录,而且捐赠者可以通过这些会计信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法务会计的目的总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向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案件审判有关的信息;二是向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解释性信息,加深使用者对报告的理解;三是向非营利组织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已有交易有关资源的详细信息,包括资源的使用、使用的详细时间和地点等问题,以上三个目标是对国际上法务会计目标的概括总结,但对于我国而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目标则比较单一,主要就是为法庭审判服务。

(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比较

(1)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的相同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们的假设条件必然会有所相同,对于会计假设,目前普遍认同的是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四个方面,法务会计与其相同的假设条件只有在会计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这两方面,也就是说二者的会计工作都是为特定的单位或组织服务,在会计计量时都使用统一的货币单位记录经济业务、编制会计报表。(2)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的不同点。首先,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在会计分期和持续经营两个方面存在不同,在会计分期方面的不同表现在:一般会计的会计分期假设是指将会计主体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的划分为几个会计期间,从而更方便的向有关方面提供相关信息,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可以是在某一个会计期间也可以是在若干个会计期间来处理与法律相关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事实;在持续经营方面的不同表现在:一般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是指经济组织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能够一直经营下去,不会面临破产,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则是要求查清楚法律事项涉及的相关会计事宜,与该会计事宜对应的非营利组织可能目前还没有破产,可能还能持续经营下去,也可能已经破产。其次,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假设条件还包括欺诈留痕假设、可验证性假设和职业谨慎假设。其中,欺诈留痕假设是指非营利组织中的任何欺诈行为都不会永久的不显现,或早或晚都会通过某些证据而最终显现出来;可验证性假设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收集和整理的文件或者财务资料都是可以得到验证的;职业谨慎假设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能力和知识范围之内来解决或鉴定相关问题。

(三)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比较

(1)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的相同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受目标和假设的影响,与一般会计原则也存在一些相同的方面,二者都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2)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原则的不同点。由于法务会计自身的特点,它既与一般会计原则存在相同的地方,也带有一些法律原则的影子,因此,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的不同在于它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它除了具有真实性原则之外,还具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性与合法性兼顾原则、以沟通协调为主诉讼为辅原则、排伪法原则以及独立、公平、公正原则,其中法务会计的真实性原则是要求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经过各种程序和工作得出的结论是真实可靠的,一般会计在这方面主要是要如实反映经济情况;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做出判断时,不能仅根据文件资料,还要以法律为依据,一般会计在这方面主要是指以经济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不仅要遵循合理性原则,还要考虑合法性原则,即在法庭上必须提供证据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必须是通过合法途经收集来的;以沟通为主诉讼为辅原则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在双方当事人出现矛盾时要以沟通协调为主,即使在诉讼支持业务中,也应该首先进行沟通协调工作;排伪法原则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研究事物的规律等方法来排除一些伪证;独立、公平、工作原则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在工作过程中应该公平、公正,表达意思要以事实为依据,并根据事实独立工作得出结果。

(四)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程序方法与一般会计工作程序方法比较

(1)二者在工作程序与方法上的相同点。二者在工作程序上的共同点就是都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但具体程序又有所区别,在工作方法上二者的相同点是都需要使用审计方法和财务会计的主要方法。(2)二者在工作程序和方法上的区别。首先,在工作程序上的区别。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阶段:接受委托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束阶段。其中接受委托阶段主要指与委托人见面,了解委托事项,根据相关准则签订相应的委托书,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的责任予以明确;准备阶段是指在接受委托之后,所做的各种前期准备工作;实施阶段是指对准备阶段收集到的各种材料和文件进行验证、判别和分析;结束阶段是指对案件事实真相给出最后结论和鉴定的阶段。而一般会计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六个依次衔接的过程: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次,工作方法上的区别。非营利法务会计的很多方法都是一般会计所不具备的,这些方法主要为:侦查技术、询问技术。其中侦查技术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有关事实的调查时,需要综合运用审计和法律等知识,因此,一般都会使用到法律上的侦查技术;询问技术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通过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而获得证据的重要方法。

(五)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与一般会计报告比较

(1)二者在报告形式上的比较。二者的相同点是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都有自己的规范要求。(2)二者报告形式的不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报告形式与一般会计的报告形式不同,但都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报告的目的、采用的步骤和应用的方法、展现事实及相关的推理、得出结论、最后是法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签名、报告日期和报告地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披露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一是要尽可能引用法律法规,二是要尽可能采用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观点,三是要尽可能提高报告被采纳的可能性,四是不能透露与诉讼无关的机密信息;而一般会计的报告形式主要是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是指以表格的形式来表现的企业财务状况、经济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文件。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概括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的一般框架,如图1所示:

三、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构建关联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资格问题

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是指所有从事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这些单位和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服务,或者进行各种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案件、经济案件或法律案件有关的调查工作。国外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和加拿大都明确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在具备熟练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的基础上,还要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以及较高的工作能力,在英美国家,只有取得一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特许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法务会计。一般而言,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可以分为民间和政府两类:民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参与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和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及其专业人员,但是,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缺乏规范的资格认证制度,为了推动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发展,一方面,我国应该学习英美国家法务会计制度,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职业联盟,培养专业的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以满足我国法治化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通过职前教育和在职培训两种方式来进行;另一方面,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资格认证制度,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资格考试来确保选取人员具备从事这一行业的资格。

(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行业标准问题

任何一个行业的运作,都必须参照相应的行业标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也同样需要一个合理的行业准则作为指导,以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规范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行业的运作,不仅要遵从道德规范,还有相关的职业准则对其进行约束。与英美国家相比,我国缺乏相关的行业规范,缺乏专门的准则,以致于主体资格、责任和义务等都不明确,加大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开展的难度。因此,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健康发展,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再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点和发展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情况的法务会计行业标准。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科学的行业标准还有一定难度,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内容和种类比较简单,无法建立全面的行业标准,只有参照国外或国际的相关准则,结合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来指导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工作,但是为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长远发展,有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准则。

(三)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相关人员法律责任问题

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运行需要依赖相关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将会使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得以明确,减少从业人员舞弊或疏忽发生的概率,提高行业运行效率。反之,法律体系不完整,就会使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运行遭受严重挫折。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事法务会计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原因而提出的错误的或欺诈的专家意见,因此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其中不利的后果对非营利组织来说主要是民事责任的分摊。对相关人员来说,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是职业疏忽和舞弊或者违背保密原则等,对于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认定,我国虽然有专门的司法鉴定制度,但是对法律责任的规范并不明确,这就使得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落实难度加大,也使得相关人员有机会、钻空子去从事舞弊事件。所以,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健康发展,这其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必须考虑法律制度的合理适用,不能盲目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不能为了制定法律制度而制度;二是要密切关注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使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形同虚设;三是在此基础上,形成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约束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的法律体系科学化、合理化、有效化,才能使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得以真正明确。

作者:王薛 单位: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