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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刑事法制教育探究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老年刑事法制教育探究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老年刑事法制教育探究

摘要:考察近七年司法实践中的数据,发现老年人犯罪和被害案件逐年递增,折射出老年刑事法制教育的缺位。老年刑事法制教育作为终身法制教育的最后一环,存在社会重视程度不够、教育方式和内容缺乏针对性、教育责任主体单一等问题。为预防老年人犯罪及被害,老年刑事法制教育应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新乡贤”在基层的引导和管理作用,辅之心理教育、政策教育等其他社会教育,最终构建以家庭为本位以及个人、社会、国家“四位一体”的法制教育责任模式。

关键词:终身教育;老年人;刑事法制;社会教育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5月11日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情况》,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与2010年相比上升5.44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1]。中国发展基金会的《中国发展报告202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政策》表明到2022年左右,中国65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14%,实现向老龄社会的转变。老年人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对老年人开展法制教育是提高整个社会法制水平的必然选择。同时,老年法制教育更是公民法制教育在公民生命最后阶段的重要环节,是对公民法制教育终身化体系的重要补充。老年法制教育缺乏针对性将会使公民法制教育终身化得不到及时的补给,补充不足则不利于公民法制教育终身化的实现。目前,老年法制教育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制方面,如继承、赡养、再婚、财产权益的保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老年人的民事权益保护问题更是成为研究热点,而与此相反的是,老年刑事法制教育基本是空白的,被认为没有必要。殊不知,老年犯罪和针对老年人的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老年刑事法制教育势在必行,应成为法制教育的新内容。

一、老年刑事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关老年人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

老龄化社会在刑事犯罪领域的直接表现是老年人犯罪率逐年攀升,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案件的统计,老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从2014年的208起飙升到2019年的388起,具体如图1所示。老年人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案件数量也是逐年递增,我们以老年人最容易成为被害人的诈骗罪为例,列举近七年老年人成为诈骗案件被害人的数据进行分析,具体如图2所示。对图1和图2必须说明的是,2020年由于部分案件尚未形成生效判决,现有数据小于实际数据,参考价值不大。2014—2019年涉老年人的刑事案件数量是呈稳定上升的趋势。老年人犯罪数量的增多意味着他们对于刑事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并不明确,老年人容易成为犯罪对象意味着老年人也应当成为刑法重点保护的对象。将民商法律作为普法内容已经不能适应老年人的需要,老年人刑事法制教育势在必行。

(二)老年人犯罪的某些特性折射出老年刑事法制教育的缺位

在无讼案例中以“老年人犯罪”“刑事判决”为关键字检索出2020年的214份老年人犯罪的判决书,发现老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犯罪、寻衅滋事罪,具体如表1所示。分析上述案例发现,老年人犯罪的某些特性与刑事法制教育密切相关。特征一:老年人犯罪容易陷入违法性认识错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囿于当时的时代背景、经济条件、社会发展状况等,普遍文化程度低,更不用说系统的法制教育,因此多起案例中犯罪人都出现了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假想的非罪,如11起非法种植原植物罪中在庭审中均辩解对于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知,他们中9人是文盲,2人是小学文化程度,对于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定罪标准均表示一无所知。7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6人驾驶的是摩托车、三轮车,这些犯罪人认为“醉驾犯法”只是针对小轿车。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的老年人对于信息的获取和吸收能力都是比较差的,无法通过常规的渠道了解法律知识,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刑事法制教育又得不到重视,这就导致诸多案例中老年人对于违法性是“无知”的状态。特征二:老年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认知,对于犯罪结果的出现缺乏控制能力。这个特点主要反映在过失犯罪中,14起失火罪中10起都是因为老年人在田间或者林地劳作时用火烧杂草导致的火灾,之后意图凭一己之力控制火势蔓延,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出现。刑事犯罪人一般要具有年龄上的优势,如暴力犯罪、高难度高科技犯罪等,因此刑事法制教育忽略了老年群体,使得老年人对于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没有预判,也不认为刑法的锋芒会针对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危害结果的出现没有防范心理。特征三:老年人犯罪时并不惧怕可能需要面临的刑罚。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认为,人在犯罪时应当是权衡利弊之下的选择,默认犯罪人应是理性的。在闫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判决书(2020宁0205刑初67号)中,被告人摆摊卖干果与前来问价的被害人发生争执,继而“扬言以命换命”,持水果刀捅向被害人要害处。闫某对于故意杀人可能面临的刑罚是有大概认知的,但是并不惧怕刑罚。案例中某些老年人犯罪时已满80周岁,对于刑罚的理解是“大不了一死”,这对他们造不成威胁。对于最严重的死刑都没有畏惧感,刑罚也就不具有震慑力。法制教育中应对老年人犯罪之后的其他后果进行普法宣传,如对家人的影响、对被害人的伤害等。

(三)老年刑事法制教育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进入21世纪后,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位,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老年人作为家庭的“大家长”时刻影响着家庭的成长,“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老人是家庭的财富,如若老年人接受完善的法制教育,尤其是刑事法制教育,对于引导家庭向善、塑造良好家风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老年刑事法制教育是终身法制教育的重要一环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既定的战略方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再强调的战略任务。老年教育既是终身教育的最后一环,也是重要一环。在这个阶段,老年人通过不断继续学习以实现“老有所为”的人生价值。在法制教育工作中,我们一般将老年人作为被教育的对象,但其实老年人接受法制教育后反哺社会,将为我们节省大量的教育资源,尤其是在刑事犯罪领域,老年人阅历丰富,对误入歧途的年轻人能循循善诱。在司法程序中借助这些懂法、知法的老年群体的力量,在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方面定能取得重要成效。

二、老年刑事法制教育的困境

(一)不被重视

我国对公民法制教育的研究是分散在各个领域的,如大学生法制教育、青少年法制教育、社区法制教育、家庭法制教育、企业法制教育等。老年人作为部分人群并不被重视,即使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也如上文所述主要着墨于民事法律,刑事法制教育被认为没有必要。

(二)方法和内容单一

老年法制教育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法制教育方式和内容缺乏针对性;二是社会法制教育重整体轻部分导致老年人法律知识不实用[2]。受教育程度低的老年人对于法律知识的接受能力较差,惯常的普法手段对他们来说效果微乎其微。总结福州市近一年来司法机关采取的普法活动,主要方式包括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海报、广播宣传、现场宣讲、一对一法律咨询、法治体检进企业、山歌普法、讲座等。用本地方言唱山歌的方式普法,别开生面的方式在群众中反响不错。告别枯燥、单一并且无法及时收到反馈的普法方式,让老年人对法律感兴趣才是法制教育走出去的第一步。另外,法制宣传材料中选取的更多是热点、普适性的一些法律,并没有针对不同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刑事方面的扫黑除恶、禁毒等宣传材料到了老年人手里只会沦为废纸。

(三)法制教育的责任主体单一

老年人接受法制教育的途径主要是社会法制教育,教育的责任主体包括司法局、政法委、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即司法机关作为公民法制教育的责任主体。这样的法制教育分工存在以下问题:司法机关本身负责的司法工作内容庞杂,事务繁忙,承担普法任务又太重,更多的是将普法作为一项工作任务去完成;司法人员专业背景单一,普法方式中规中矩,花样陈旧,无法推陈出新;司法机关打交道的更多是犯罪人、当事人、律师等,在普法时也是从司法实务角度出发,不能深入百姓、贴近生活。刑事法律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法制教育,关乎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应团结一切能团结的力量进行普法。可以将老年刑事法制教育的责任转嫁一部分由家庭来承担,有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老年人由成年亲属进行刑法的教育,司法机关定期电话回访。孤寡老人由社区进行普法教育,社区通过组织文艺节目表演、戏曲说法等吸引眼球的方式将孤寡老人聚集起来,将涉及老年人的刑事案件生动地演出来。

三、老年刑事法制教育的出路

(一)老年刑事法制教育应城乡有别、男女有别、“老少”有别

农村和城镇老年人在所涉罪名上有明显的差别,以前文收集的2020年老年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74起案件为例,农村老年人所涉罪名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滥伐林木罪,非法种植原植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城镇老年人所涉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引诱、容留、介绍罪,妨害公务罪,非法行医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老年刑事法制教育应城乡有别,针对有犯罪可能性、案发率高的罪名来进行,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司法经验,总结出更实用的刑法知识,让老年人看得进去、听得明白。老年刑事法制教育还应男女有别。首先,从犯罪主体性别比例上看,男性在老年人犯罪中的比例高达84.1%,而女性只占15.9%,呈现出男性犯罪比例远远高于女性犯罪的现象[3]。其次,不同性别所涉罪名也明显不同,仍以前文收集的案件为例,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中4起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主体均为男性,危害公共安全罪中15起交通肇事罪和7起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人均为男性。因此,普法对象应主要针对男性进行,针对女性进行的普法罪名应有所差异,同时要包括如何防范暴力犯罪等。老年刑事法制教育还应“老少”有别,这里的“老少”是相对的,低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触犯的罪名是有显著区别的,应将老年人分为60周岁至75周岁、75周岁以上两个类别。案例研究发现,暴力犯罪和技术难度大的犯罪的犯罪人年龄为不满75周岁的老年人,而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触犯的罪名一般是对体力要求不高和犯罪手法简单的。在刑事法制教育时也要注意到这一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二)建立以家庭为本位的法制教育责任体系

老年人犯罪预防重点首先是满足老年人需求,当老年人在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获得满足(包括物质上和情感上)时,很多的犯罪欲望就消亡了;其次,是法制教育和家庭责任感的提升,老年人认识到什么不能做、做了会怎么样后,加之家庭情感的束缚,就会对自己的行为慎之又慎。老年人被害预防研究中也发现家庭承担法制教育的责任效果更好,尤其是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的案件。在某些专门针对老年人进行的诈骗、传销、盗窃等犯罪中,被害的老年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与家人缺乏沟通、对财产处分不容他人干涉、缺少家人关怀。家庭成员担负起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责任后,有针对性地了解老年人的法律知识需求,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能更有效地实现普法效果。

(三)发挥“新乡贤”文化在老年刑事法制教育中的作用

新乡贤是一批有品德、或经验、或学识、或专长、或技艺、或财富的从城市回流到农村,并且致力于奉献乡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发展的群体[4]。老年刑事法制教育工作都可以借助新乡贤的影响力来进行,新乡贤一般是在农村地区,在城镇社区中也可推选出一些德高望重、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参与普法工作。

(四)老年刑事法制教育应与其他社会教育并举

1.实用性课程的学习教育。老年人终身学习既是满足精神文化需求,也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近年来,老年大学课程中除了音乐、美术、舞蹈等才艺课程以外,智能手机课也成为老年人的热门课程。学会使用智能手机,会为老年刑事法制教育工作带来极大便利。2.心理学方面的课程的学习教育。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刑事犯罪率有着一定的联系,在杨宝故意杀人罪一案(2020冀0306刑初29号)中,66岁的杨宝因与儿子儿媳关系不好,便产生炸死儿子儿媳的想法,他在自己居住的两间房屋内堆放柴火,并将煤气罐放置于堂屋靠西墙的柴火堆下,用打火机将柴火点燃后逃离。房仁须故意伤害罪一案(2020冀0523刑初8号)是因为被害人张某在内邱县南双流村南的地里浇地时,69岁的被告人房仁须手持铁耙将正在使用的垄沟边扒开,阻挠张某正常浇地引发的纠纷。数据表明,大部分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暴力犯罪起因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生活中的小矛盾没有及时化解,老年人对于这种不良情绪无法自行排解,酿成大祸。了解心理学的基本知识,保持心理健康,对于预防犯罪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3.可以对老年人进行政策教育。出生于四五十年代老年人法治意识淡薄,他们多经历过长久而频繁的政策宣讲、教育与熏陶,在领会政策精神、响应政策号召、服从政策教育等方面均有他们独特的敏感性[5]。党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内容较多,选择与老年刑事法制有关的内容来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老年人一旦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也就不会触犯刑律。

作者:张文英 张国安 单位:福州工商学院文法学院 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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