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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尊重劳动的法理依据。《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劳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把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民主权利明晰化、具体化,并赋予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就可以依靠工会组织,运用法律武器,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劳动法》有效地协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使我国企业劳动关系正由传统的职工与国家的关系,开始转变为职工举业和社会的关系,即劳动关系逐步向企业化、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向发展。随着企业用人自主权、经营自主权的落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利益关系而导致的冲突在所难免,这就需要用法律进行规范。《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这对于加快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是非常必要的。第三,《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劳动法》在坚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同时,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重要原则,注意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明确规定了企业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工资、非过失性裁减职工等权利,以达到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目的,这无疑会给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四,《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力开发、配置和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开放性、竞争性日益明显。这就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把就业、工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规范的具体明确,使劳动关系向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接近、融合。法律化的劳动关系对市场经济的形成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共13章10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说明,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并上升为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休制建立的需要。《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期限、终止、解除以及非过失性裁减职工等作了规定。
(二)集休合同
一、当代法律人文教育概述
我国当代法律教育主要是为法治国家和法制建设服务的,在以人为本的社会整体发展理念下,强调法律教育的人文价值十分必要,同时也是应当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路线。在必要性上,倡导法律教育人文价值具有深刻的原因:其一,法律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法律职业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是强调专业的职业技能和高水平的人文价值取向的。法律职业与国家的司法和法治是紧密相关的职业,因此在实践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还担负着重要的连接功能,连接的是普通群众和国家的司法制度,因此在当前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发展步伐下,也要强化法律职业人员的人文关怀素养。其二,当代中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等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在各行各业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新的规范也正在形成,法制建设的也正在日臻完善。在法律完善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起到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无论是制度的建立还是完善都离不开人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人决定着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立、运行和完善过程中都要由有素质和素养的专业法律人员参与。其三,人文价值对于进行法律研究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国家法律事业的发展情况重要的衡量标志之一就是法律学术研究,学术研究对于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国家和时代法律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推动作用。学术研究人员所秉承的人文价值对于法律教育事业具有指引性的影响,因此加强法律教育的人文价值属性十分必要。在当代中国倡导科学发展和全面发展的要求下,人文关怀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同时也是当代教育中应当秉承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法律教育关乎社会政治制度体系下法制建设与发展,为了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定要在法律教育中强调人文价值,使法律教育朝着更加具有人文价值的方向前进。
二、当代法律教育中人文价值的重构
(一)当代法律教育中人文价值缺失的现状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渐提高,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凸显出重要性,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国家的法制建设也要跟得上步伐,才能体现大国强国的能力。新时期法制建设要以人为本,只有从人的角度出发才能解决问题,只有树立人文关怀的理念才能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但是从目前来看,当代中国在法律教育上存在着明显的人文价值缺失问题。从我国当代法律教育人文价值内容的现状来看,法律教育中过分强调职业技能的培养而忽视了人文素质的提高,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法院、检察院在办事方式上不近人情。随着人文社会理念的提出以及素质教育的改革发展,法律教育理应注重职业素养的提高,但是在当前阶段大多数高等教育在内的法律教育都严重缺失人文关怀的教育,无论是从受教育者参加法律职业教育的动机,还是受教育者自身思维方式,抑或是理念思想都缺乏人文思考。
(二)改革当代法律教育人文价值缺失的必要性
1.尊重人文价值是现代社会改革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风气中出现了一些不利因素,而传统美德却在逐渐淡漠,对人们的心态也是十分不稳定,在此背景下通过教育强化对人文价值的重视十分必要。法律教育在发展中也需要树立这样的发展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首先强化对人文关怀的重视,通过法律教育达到为法律行业输送有人文精神的人才的制度保障。
一、法律教学引导素质教育
我们在进行法律教学的时候,其实也是为素质教育进行引导,通过法律的条文和条规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给学生讲授法律的知识,让学生在法律的指引下不断进行个人素质教育的提升。比如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一般正常情况是先给学生进行法律条文的讲解,不能泄露机密性文件或者技术,这是法律条文的硬性规定,让学生明确这是在法律上不可触犯的一个界限。
二、素质教育推动法律教学
我们在进行素质教育的同时,要在这个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其实法律素质的培养也是当今学生需要进行培养的素质教育之一。中职学生如果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不但可以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规范自己的言行,还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素质教育是学生内在的一个驱动力,是学生朝着积极方向进行前进一个重要动力,学生在这个方向的驱使下,开始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延伸学习,目的是为了把自己的道德底线和职业素养完善。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三、总结
作为公民我们就应做的知法、懂法,所以在进行法律教学的时候,要和中职生的素质教育相结合,使两者相辅相成,并驾齐驱的前进,这样学生不但可以运用法律的条文来保护他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运用法律条文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规范自己的行为。
作者:向天宝 单位:湖北省恩施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一、当前中国法律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教学内容上的不足
在教学内容上,常年不更新导致内容严重脱离是社会的发展,对于新的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内容较少。同时单纯的理论知识相对枯燥乏味,完全按照教学计划照本宣读,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自己不感兴趣的知识,严重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考核机制上的不足
在考核机制上以考试成绩来评价教育教学成果,长此以往学生容易形成实践无用的错误观念,从而培养出一大批高分低能“人才”。同时学生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严格按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教授的观点进行答题,可以说这种考核机制考验的仅仅是学生的记忆和背诵能力,使得学生缺乏相应的创新意识与能力。
(三)法律教育脱离法律职业
大多数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专业错位的现象,进入了专业并不对口的法律部门,甚至还有些并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进入了法律部门。这是由于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并没有很好的结合的结果,二者脱离开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到了法律职业者的总体素质偏低。严重违背的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培养专业人才的基本出发点,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树立公共意识,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关系,提高学生的法律认同感
公共精神首先表现为一种公共意识和集体素养。它要求个人在公共社会领域中突破私我关系,懂得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学会关注自身的合法利益;当切身利益受损时,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并接纳法律规则对公共秩序和群体利益的维护,提高法律认同感。培养公共精神,就要树立公共意识,要求人们从“人人独善其身”走向“人人相善其群”,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2011版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第一模块《成长中的我》,在“心中有法”中设置了四个内容:
1.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2.知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3.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4.了解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不良心理和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这一设置,考虑了初中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从法的概念开始,帮助学生明确法律的三个特征: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此体现法律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启示学生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关系,从而学会自我保护和寻求社会保护来维护自身权益;并学会防微杜渐,远离违法和犯罪。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对于闯红灯的处罚,《道路交通法》已取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说明闯红灯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对个人生命产生威胁,还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心中有法”,树立公共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同感,不仅是个人法律意识的体现,也体现了“有公共精神”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