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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诊所式法律教学在我国发展已有一段时间,其教育方式源自美国,并在美国成功运用,提高了国民法律教育的整体水平。我国的法律教育面临着困境,引入此项模式后,为我国的法律教育发展提供了新的活力,实现了与国际化接轨。诊所法律教育要做到在中国的社会教育环境下发挥作用,就需要针对我国特色的社会教育环境进行改良,以使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生根发芽。其教育模式顺应国际发展的潮流,起到了丰富教学内容的作用,为我国法学教育者提供了新的借鉴方案。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法学教育;改革;浅谈
一、起源与发展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方式,由美国学者弗兰克率先提出,创立的过程充满了艰难险阻,最终于耶鲁大学法学院确立,并在实际教学中证明了自己的价值。随后,在各方支持下传播发展,并随着实践过程不断改进自身,从美洲到欧洲、从西方到东方,从曾经的单方面发展到真实的当事人诊所、模拟诊所各种发展同时存在,为法学教育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因我国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的缺陷,故在2000年时被引入中国,以吸取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照搬经验固不可取,必须对诊所式法律教育进行本土化,但其中存在着重重的困难。
二、教学模式的特点
(一)教学目的注重启发性
该教育模式具有启发性的特点,关键在于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更加快速地掌握法律专业技能或从事法律工作。为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该模式更注重于如何让学生参与解决问题的这一环节,更多地避免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局外人的状态,激发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并受到启发,满足快速提高学习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以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
(二)教学交流注重互动性
主要教育方式分为两种:课堂教育和课外实践。在课堂中也并不是仅限授课这一环节,更多地让学生参与角色模拟,用模拟案例的方式来进行,案例模拟结束后,再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进行思考、反省,更有各项辩论和活动进行知识掌握及知识的加深。此方法改变了传统的老师单方向输出的教育模式,更多的方式是师生的双向交流,并给予了学生主动参与演练的机会。在其中,学生能够学到实践中的内容,例如对事件的调查能力、对事件的分析能力,与各方面人物的交流技巧,咨询、谈判、诉讼的技巧等,这些都是法律从事者必将掌握的能力,这样的互动性提高了学习者的成长速度。
(三)教学过程注重实践性
实践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关键和最重要的特点,该模式的核心就是让学生更多依靠经验来进行学习,故实践是最关键的一环。课外教育中,导师会安排学生在一个真实或相对真实的法律环境,熟悉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流程、工作所需的技能,激发学习者主动学习的欲望,而实践性为主的教育方式就相较于传统单一的知识讲授模式专业性更强,给了学生实践学习的机会,为学生对现实运行过程、理论与实践的衔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对我国法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教育的实施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能增强我国民众的法律观念,加快我国和平稳定的和谐社会的形成。法制教育是一个关键点,祖国未来的青年一代将是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相对于传统的知识讲授,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快速地提高学习者的法律能力,扩散传播法律的思想意识,加快诊所法律教育这种先进的教育模式,改革我国法学教育体系,解决诊所法律教育在本土化中的困难,对我国法治教育有着积极意义。
(一)教育方法多样性的要求
一方面,在我国的教育方法中,单一长时间的知识教授会让学生精神疲惫,难免出现分神等情况,且学生记笔记的时间较多,课堂中领悟知识效率低下,单纯靠书本上的文字难以使学生理解。为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采用多样的教育方式成了提高教育效率的必然要求。而在另一方面,我国对法律人才的教育通常使用的是案例教学法,此方法下的司法考试的内容和题目具有虚拟性,突出了对知识的应用,且与教学目的为培养法律相关人才的目的相背离。通过这种应试方式培养的法律人才,其实践的能力、对于法律工作流程及观察谈判能力都受到了限制,因此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是发展教育方式多样性的必然要求。
(二)重要途径
我国当代法学教育与社会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主要是应用型人才方面。目前的培养体系达不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法律人才的质量达不到要求,因此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模式是取得教育成果、扩展途径的必然要求。
四、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学界质疑
对于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推行是否符合各高校的实际情况,有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质疑:(1)我国的法律思维问题。我国法律思维更多以“理性主义”占据主导地位,思维方式具有演绎性,更倾向大陆法系传统,而诊所法律教育更多倾向于“经验主义”的教育方式,思维方式、理念的不尽相同导致了学者质疑此教育方式在我国的推行适应性。(2)法律体制的不同。我国法律部门的人员产生方式和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由政府进行应试产生,从事职业律师并不是多数学生的选择,西方国家法律职业生涯则以律师为起点,这种体制上的不同导致了该法律教育方式在我国的可行性受到了影响。(3)学生阅历问题。我国法学教育起点为本科,刚经历过高考的学生不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在实践诊所法律教育的过程中能力情况不被信任。而西方国家法学教育是从本科后开始,学生的社会能力不同,该法律教育的成功性就有待商榷,甚至有打击学生心理的风险。
(二)成本资金问题
资金短缺成为多数高校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问题。法律诊所课程的基础设施需要的资金量较大,适用实践的办公场所的相关配备设施也较多,还需要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以保证课程的正常有序进行。分组进行课程教育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形式,与传统课堂教授不同,学生人数必须进行限制,通常导师只能指导几个学生,每个学生都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大大增加了导师的工作量负担,因此导师的薪酬水平也高于一般导师的水平;在外实践的过程中,意外开支也较大,加剧了财政负担。通常诊所法律教育依赖高校的财政开支,并需求社会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支持,但外界的资金支持还是较为困难,不能满足课程开支的需要。资金的短缺造成了课程持续开展的困难,时断时续的课程导致效果并没有达到期望水平。
(三)师资问题
问题的来源在于师资的数量有限,且导师工作繁重。我国的诊断法律教育由于导师都由法学院老师担任,导师数量并不多,而每一位导师的指导人数有限,与学生众多的情况不相匹配,通常一位导师不仅需要在课程中对学生进行针对性指导,平常还有大量的校内工作及自身职业生涯的规划,如职称评比、考评等带来的工作压力。相较国外来说,多数国家的导师都是从社会聘请的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的在职律师,且平常并不需要兼顾学校或律师所的工作,只需管理学生的课程,压力较我国的课程导师来说较小,能更专注于处理课程事务,并且有专门的评价体系来对其进行评价。这些原因导致了师资问题阻碍了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推进。法律作为一门实践要求较高的学科,无法脱离具体的实践过程,传统的课堂教授、案例分析的课堂模式亟待做出改革。诊所法学教育是一种具有推广价值的方式,可以实现培养业务能力较强、有职业道德的法律工作者的目标,但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去克服解决,以达到培养教育的目标,法律教育改革仍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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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登福 单位:宜宾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