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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研究以网络直播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探索了新媒体下网络直播存在的违法行为表现,提出了新媒体下网络直播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第一,建设完善的网络直播管控机制;第二,构建行业企业自律机制;第三,提高网民与主播媒介素养,以期推动网络直播领域的健康良性发展。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直播;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近年来,各类新媒体平台不断涌现与发展,推动了网络直播领域的迅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亦愈发突显,多数网络直播利用不正当行为吸引受众眼球,这已经对整个行业良性发展产生严重威胁。面对这一新兴媒体形态,剖析其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以及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构建行之有效的管理与规范体系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治理,这不论是对网络直播的健康发展,还是建设健康积极的网络文化环境均有着积极意义。
一、网络直播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在内容层面,我国现行法律规章的专业性较强,但是各自适用、能够调整各个阶段以及不同主体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内容较为零碎且欠缺协调性、联系性与衔接性,立法内容亦存在反复出现的问题。我国法律位阶一般关系体现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诚然,在这一序列当中,法律位阶是依次递减关系。基于部门规章实施规范当下网络直播主体行为的立法与中执法工作,法律位阶、层次与效力整体偏低,缺乏相关的基本法律,对于法律自身规范作用造成严重影响,也致使其威慑力有所降低。
(二)规制机制失衡从相应法律规定当中可看出,多数现行部门规章当中,重点强调的通常是网络直播行为监管与控制。其中,法律条例多数是强制化规范以及违背法律法规之后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忽略了对于网络直播主体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有关推动手段与促进机制。所以,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趋于规范化方向发展,立法要顺应新媒体环境下网络直播领域发展的客观规律,鼓励各参与主体均要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并筑牢个体道德防线,创设出契合核心价值观与积极向上的直播平台环境,共建安全、健康与和谐的新媒体网络大环境。
(三)法律制度欠缺体系性网络直播相关法律规定制度所触及的内容较为繁杂,跨越的部门法过多,而且大部门法律规定通常都是针对部分特定环节与特定问题而分散规定的。这一现象致使现行部门较多,规章也较多,法律制度欠缺体系性。另外,相应监管部门的工作权责划分模糊,各部门和地方所出台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管理指标不甚相同,且在某些方面存在互相冲突的问题。具体来说,不仅存在部分监管部门在权力层面的互相重合,亦存在监管层面的空白区域,导致监管难度较大以及可操作性差。
二、新媒体下网络直播存在的违法行为表现
(一)传播消极内容的风险网络直播平台从诞生到发展至今,一直面临着平台传播内容是否合法的争议。最早引起争议的便是内容“涉黄”问题。有些主播为吸引受众群体,从中谋取利益,存在故意传播“涉黄”内容的现象。因各网络直播平台主要凭借主播吸引受众,因此对于主播通常会采取姑息与容忍的处理态度,在管理制度层面并未达到严格标准。在此环境下,主播出位与大胆的言行成为该行业的营销手段之一,直播平台涉黄问题愈发严重,网络直播平台的多数主播言辞挑逗与衣着暴露现象愈发普遍,而受众群体以低俗不堪的弹幕内容和主播展开互动的现象也较为常见。除“涉黄”内容外,低俗内容亦是我国网络直播领域的一大危害,某些网络主播在平台中传播暴力与赌博等低俗内容,比如运用与赌球相似的方法,吸引受众进行资金下注比赛,此类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
(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亦是新媒体时代下我国网络直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某些主播以吸引受众注意力及利益谋取为目的,在直播中传播侵害他人版权的违法内容。唯有经过版权所有方明确授权的内容与节目才可在网路平台中进行传递与直播,否则便是侵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中某些主播长时间传播尚未明确版权的作品与内容,且相应管理人士没有及时发现与制止,便会被确定为主观层面存在放纵行为。若产生版权纠纷问题,相应直播平台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如果主播并未经过版权所有方同意的状况下,利用录像与录音设备传播表演、演唱会等内容,亦隶属侵害知识版权行为。
(三)侵犯他人隐私权与肖像权的风险新媒体环境下,网络直播形式灵活且种类丰富,部分真人秀直播获得了受众群体的光感关注。在本质上,真人秀亦属于一种游戏,将特定情境生存状态展示作为卖点,直播主要内容涵盖吃饭、健身、户外探险、睡觉与购物等日常活动。与演艺类直播、游戏类直播不同,真人秀直播场地并不局限在室内空间,同时涉及的主要人物也并非仅有主播自己,直播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侵害他人隐私权与肖像权。隐私权与肖像权均属于人格权管理范围,隐私权自2009年正式被纳入成文法,随后诸多法律法规特别是触及网络的立法均触及隐私权保护。另外,在公共场所进行网络纸直播,如长时间直播主播身处健身房的情境,健身房内其他人会长期出现在镜头当中,在此情形下其他肖像主体没有被淡化,而且直播行为特别是签约主播具体直播行为可被视作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如此一来便会产生纠纷,最终发生法律风险。
三、新媒体下网络直播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建设完善的网络直播管控机制在新媒体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国家立法机关要基于一个重点、多元层次维度出发,建设针对网络直播领域的专项法律法规。其中,一个重点指的是针对建设网络直播媒体相应法律机制,要整体适应行业企业发展规律,在确保网络直播实现自由发展的基础上,以推动网络直播媒体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作为做重点,将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管制和监督作为辅助。而多元层次指的是:一方面,应按照经济法、宪法、刑法与行政法等部门法,坚守实际原则,以网络直播领域发展实际出发,拟定合理科学的法律条例,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同时,带领网络直播产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另一方面,要采取合理的立法方式。因网络直播触及内容有着广泛性特点,直播内容触及的质量层次和理论深度存在差异,仅凭借拟定一部法律并不现实。
(二)构建行业企业自律机制新媒体不断发展进步,其辐射力度愈发强大,所以国家也不断加强监管力度。若网络直播平台无法强化自我管制,在较大程度上面临着被强制关闭与惩戒的风险。因此,网络直播平台要完善举报机制,在审核主播违法与不文明行为过程中,应以事件发展的具体经过为依托展开,若经核实,应终身禁止该主播进驻,对于严重者必须给予追责。切实净化当今网络环境,与直播平台自我严格监管以及网民群体自觉抵制紧密关联,网民和主播间的互动市场充斥着消极语言,直播平台可针对此现象,利用敏感词汇设置最大程度杜绝该现象的蔓延,为打造积极健康、充满正能量的直播环境奠定基础。
(三)提高网民与主播媒介素养新时代下,不但应在制度层面约束网络直播行为,还应提高主播与网民媒介素养,使其一共创造健康积极的媒介环境。与网络直播平台相同,主播应强化自律,形成积极的价值观,网民应提高对于直播内容的品味。在较大限度上,传统内容会受到市场发展约束,媒介环境不但取决于信息传播者,而且也受到网民需求与使用动机影响。网民批判能力与审美水平决定着网络主播的传播内容。社会各方要共同努力塑造健康积极的媒介环境,在此方面,不但需要各媒体平台积极呼吁,还需要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体系中媒介类、信息类与思政类课程强化媒介素养教育,令广大网民群体自觉远离层次较低的文化内容以及水平较低的文化消费,使低俗与违法内容没有生存空间。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以我国现阶段网络文化管理来说,对于直播领域的规范制度较为匮乏,亟待完善。国家立法机关与执法部门应加强落实力度,建设完善的网络直播管控机制,针对违法的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要给予相应惩处,而网络直播行业企业应加强自律,以此推动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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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菁 单位:贵州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