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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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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国外研究发展已久,国外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担保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担保体系。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中小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使用大量的资金开展周转活动,我国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目前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上仍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问题。本文以此为基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着重分析了解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现存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问题;担保机构

引言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就目前发展大环境而言,仍然存在着机构定位模糊,相关法律不健全以及政府扶持力度不足的多类问题。在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导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较低,管理工作不到,各类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了担保机构的发展进步。在此情况下,为了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需要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分析研究。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定义担保机构以提供保证作为主营业务,信用担保是一种信用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相结合的服务活动,信用担保需要由担保人和与商业银行达成约定,担保人与银行达成承诺,并为贷款人提供担保,如果被担保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与商业银行的债务合同,剩余债务需要有担保人承担。担保人在信用担保中较为关键,在担保人的帮助下,被担保人可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从而有效缓解自身的经营压力,信用担保是目前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审查确定的,政府部门在认定资质同意设立的担保机构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依法注册登记。此类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我国《担保法》中对担保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含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抵押着质押担保方式需要第三方大量的资金或者一定的财产权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服务中无法使用提供巨额资金为用户提供担保,这种方式显然在担保机构中是不可取的。此外,此类担保方式在实际使用中需要办理多项手续,业务开展比较复杂,并不适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量工作的开展。

(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性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具备以下几类法律性质:第一,属于服务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运作过程比较复杂,不同主体之间有着多层联系,其中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资金借贷关系、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二者同时还存在着互相担保的关系。中小企业资金借贷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包含借贷合用和保证合同,二者存在着明显的主次分别,其中借贷合同为主合同,如果主合同失效,与之相关的保证合同也会直接失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帮助,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的签订合同过程中能够,其主要提供担保服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双方合同订立过程中,信用担保机构都只是提供相关服务,而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借贷机会。此项服务是一项有偿服务,但此类服务又与传统的中介服务存在显著差异,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在中小企业无法清偿合同时,承担后续清偿义务。第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较为特殊的金融机构。我国早在1994年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属于金融机构行业。随着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我国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中规定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自此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在文件约束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无法从事金融业务。信用担保机构与传统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着显著差异,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服务业务为信用担保,此项服务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同时通过此项服务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问题。信用担保机构与传统保险业及银行业不同,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第三,信用担保属于保证行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服务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保证行为,保证行为根据责任差异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的信用担保兼具两种保证形式,实际上是哪种保证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确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实际责任需要根据合同内容进行确定。

(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运作中的法律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业务活动中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法律关系:1.保证法律关系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是一种保证行为,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保证关系。一个完整的信用担保活动中主要包含是三个主体成分,分别为担保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其中担保人需要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业务活动中为担保人。债权人是担保活动中提供资金贷款的一方。根据法律规定,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为担保业务活动中的债权人。担保活动中的债务人有中小企业担任,债务人同时也是业务活动中的被担保人,债务人需要根据合同要求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在担保活动中存在着债务清偿风险,债务清偿风险一旦出现,需要由担保人承担剩余债务。2.协作法律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活动业务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确定公平公正的合作合同,中小企业在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时,信用担保机构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保证,如果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担保机构需要负担剩余债务。我国在此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担保机构需在有关政府指导部门下开展工作,信用担保机构要选择信用水平高、资质合格的银行进行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中需要确定信用评估标准、保证形式以及可能发生的责任承担内容等。3.反担保法律关系为了使代偿权能实现清偿,信用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中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此时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就形成了反担保法律关系。在此类关系中,债权人一方为商业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担保人是信用担保机构,而中小企业在此关系中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债务人又是反担保人。反担保法律关系需要通过专门的反担保合同进行确定,通过担保合同担保人的代偿权便具有了法律效力。4.委托法律关系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获取资金需要由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此时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就存在了委托法律关系。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是中小企业,而受托人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委托关系下双方会签订专门的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情况,信用担保机构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在,作为一项委托服务商业活动,中小企业此过程中需要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一定的服务费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服务,以此保证中小企业可以获取到银行贷款。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不同主体的法律关系

(一)与政府部门的法律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政府扶持下兴办的,政府是信用担保机构的投资人,政府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此项行为也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了信用担保资本,而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对企业资本进行使用、占有以及处分等。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对机构的各类债务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需要以企业全部财产对债务进行偿还。政府是整个机构的股东,因此享有信用担保机构的股东权。作为信用担保机构的大股东,担保机构在经营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发展决策的自然权利政府同等享有,与此同时,政府作为投资者,需要根据其投资额的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有效责任,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政府之间具有投资关系。政府在职能管理中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一般性企业进行职能管理,此时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信用担保企业作为一般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到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信用担保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如果出现任何的变更情况或者企业终止运营,都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作为一般性企业,信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企业在城里时,应根据我国企业设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各项相关资料,依法进行登记,在各项资料提交后,需要有政府管理部门对各项资料进行详细审查,确定其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后,有政府管理登记部门颁发信用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机构营业执照的实际签发时间就是信用担保机构的成立时间。在常规经营中如果需要变更企业相关事项,需要企业机构的原登记部门申请进行变更。如果信用担保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企业破产,企业需要依法向原登记管理部门提交注销企业申请。通常情况下,各项申办事项都有时间限制,因此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登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信用担保企业在常规经营发展中需要接受政府部门的年检项目,如果企业年检不合格需要在规定下进行停业整顿,如果,对于过于恶劣的经营企业,政府登记管理部门会直接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严重还会接受行政处罚。

(二)与商业银行的法律关系信用担保企业在业务开展中需要选择信誉度高,并且愿意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的银行进行合作。信用担保企业以及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单位,二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信用担保企业作为中小企业的委托人,与商业银行取得联系,并且为其提供信用保证,如果中小企业因为资金不足以及经营问题无法按照合同偿还债务,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履行合同责任,进行债务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的传统贷款隐患得以有效消除,商业银行的经济水平显著提高,中下企业在发展中也具有了充足的运营资金。由此可以明显看出,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综合而言,二者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双方在共同合作之下实现盈利。

(三)与中小企业的法律关系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是需要主动收集相关信息,完成信息的整理工作,在合计工作中,担保企业经常会遇到企业信息作假的问题。许多办理信用担保的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所提供的企业信息并不完整,在提供的信息中存在着弄虚作假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出现使得担保机构无法准确了解被担保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其中存在错误信息,将会直接影响到担保机构业务服务的开展,担保机构的服务风险也会明显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了可获取到真实全面的信息数据,需要制定相关的保障措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约束下,强制性的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真实的企业信息和相关财务数据。在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委托法律关系和反担保关系。中小企业对信用担保机构享有提供担保服务和提供担保服务保密的权利。与此同时,中小企业需要为担保服务提供担保费用,并根据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依法适用贷款,根据要求履行偿还义务。提供真实全面的企业信息是中小企业的享受担保服务的义务,在担保服务中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比较明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也为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帮助。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法律控制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法律控制的必要性政府作为投资者出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以政府提出的政策作为业务发展方向,在实际运作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着中小企业债务人不按合同履行债务的偿还风险。在此情况下需要对经营风险进行合理控制,在机构运作中需要做好内部管理体制的建立工作,信用担保机构内部环节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信用担保机构内部工作环节如果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需要着重分析处理好此类问题。信用担保机构在长期经营发展中会不断成长进步,而机构中存在的各类风险是其进步道路中的主要阻碍因素,信用担保机构在信用服务提供中需要做好相关风险规避工作,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法律控制的基本原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做好法律控制工作,与此同时,在信用担保机构在经营发展中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维护担保市场交易公平与安全。为了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长期运营发展,尽可能地减少企业机构经营中的风险问题,需要通过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以及相关责任制度实际做好担保市场维护性工作,保证担保市场公平安全地进行。第二,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担保机构,应始终将经营信用放在企业经营发展的首位,诚实信用也是支持企业经营发展的生存动力。在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中,担保机构的城市信用原则需要集中体现在企业经营中各方主体要诚实信用,不能可以隐瞒已知真相,不能在提供担保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担保机构应在合用的约束下,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保密等各项业务服务项目。目前社会的道德评价约束机制并不完善,担保市场中存在的失信问题严重制约了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群体,在发展中仍然存在明显的资金问题。基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需要在诚实信用的约束下开展各项经济活动,保证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担保业务获取到必要的经营发展资金,促进中小企业长久发展与进步。

四、结语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在此帮助下可以更加容易地获取到银行贷款,实现企业经营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仍处于发展几段,在担保业务中,银行以为其存在的特殊地位,在业务开展中仍占据着较大的主动权,而信用蛋白机构在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分享明显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风险主要来源于机构自身分享,政府投资者风险以及中小企业分享,在信用担保过程中,担保机构需要提自身辨识风险的能力和抵抗风险的水平,国家在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中也要做好相关立法工作,不断健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在法律上肯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位,保证担保机构可以在中小企业发展中提供必要帮助,促进我国中小企业长久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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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桂淑艳 单位:阳江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