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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地方高校区别中央部委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也是适应市场、充分就业的根本选择。当前法律人才培养存在法律教学模式缺乏针对性、独特性,法学教学形式落后、教学内容不够精准,应用型法律人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等三大主要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调整培养目标,强调实践在教学中的主要作用,完善应用型教学内容,加强应用型教学监管,完善教学评估体系,在高校转型大背景下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科学培养和合理使用。
关键词: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型、实用性转变,是高校教育领域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分重要的内容。2019年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有3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参与高校转型改革试点,在校地合作、校部合作、校企合作、教师队伍培养和课教体系改革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本文以湖北民族大学法学教育为例,拟从该校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和探索具有普遍适用、统筹安排、操作细化且符合国情、省情、校情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问题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存在战略、战术两个层次问题。战略层次问题是国务院及教育部研究的问题,主要是地方高校由研究型向应用型、实用性转变。战术问题主要是各地方高校在培养目标、课程统筹、教学方式、师资提升等方面的问题,是围绕国务院决策如何抓落实的问题,也是本文主要探讨内容。
(一)法学教学形式落后且教学内容缺乏精准性一是发展导向不清,实践教学质量不达标。课教体系设置对学科逻辑结构和知识体系很重视,忽视了“研究型法学教育”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客体区别,法律教学体系中没有体现出不同层级的专业级差。法学教学仍以课堂讲授和理论教学为主导,而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所占比重不到20%,实践教学效果很不理想。二是课程设置缺乏精准性。各层级法学高等院校课程设置大同小异。据调查,湖北民族大学很多法学毕业生认为所学法律知识是大而全,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对不足。三是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双师型”教师人数少、比重偏低。法学教育对教师的科研能力考量大于教学实践能力,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本末倒置。
(二)法律教学模式缺乏针对性与独特性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法学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地方院校法律教育的趋同性、同质化日益严重。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有中专、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个学历层次,多数层次课程、目标、模式相近,缺乏自身特点和优势,具体体现在法律高端人才不“高”,法律专业人才不专、法律服务人才不优等三个方面。一是高端法律人才不“高”。高端法律人才是中国法治建设战略层次的考量,不仅要具有复合性的知识结构,还要具备涉外事务、国际贸易、国际经济与政治相关理论与实践能力。从当前法律硕、博士培养目标看,硕、博文凭取得为首务,能力提升并不突出,缺乏高端性和独特性。二是法律专业人才不专,主要体现在结合实际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现象不深入,与法律执业资格的衔接不够紧密。三是法律服务人才不优。法律服务、救济人才以及服务意识比较缺乏。从湖北民族大学的培养层次和师资力量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是首选目标,多年来该校法律人才培养重研究、轻实践改变仍不明显。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在不同层次城市间的供需失衡。一线城市缺少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尤其是涉外、涉境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短缺,对我国过去以外循环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制约十分明显。其他城市缺少法律救济和法律创新应用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缺失,最根本的原因是高校法学教学培养转型不够造成的,也与部分应用型法律人才流失到国外有关。再就是人才浪费现象较严重,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导致法律人才在社会上不好用、用不好。湖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总体比较理想,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也常遇到对市场行情不清楚、对部门业务流程不熟悉等诸多应用型问题。
二、创新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地方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落实2010年国务院关于高校转型的精神,围绕区域经济、生态、社会、民主法治发展的要求,紧密结合高校自身实际深入推进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实践业绩的总体水平。
(一)细化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法细化高校法学教育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首先,目标定位要精准。省属以下地方高校在社会资源等综合实力方面都不具备比较优势,所以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应精准定位为服务地方、服务基层、服务生活,多培养胜任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机构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其次,要体现地域特色。地方高校必须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学生就业等实际情况,培养适应、奉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湖北民族大学必须扎根恩施、立足湖北、面向全国,把培养武汉城市圈经济社会建设、武陵山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世界硒都”资源型、旅游型发展导向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首选培养目标。目标确定后,首先要重置教学方法。教学方法要以学生实践为主、教师指导为辅,丰富教学形式,提升实践教学质量;探索、研究“法律项目管理”“法科诊所”“法律合伙人”等互动式教学模式,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法律项目管理”就是把教学案例作为一个项目来管理,安排一位负责人和若干学生一起进行“头脑风暴”,参悟其中的法学逻辑和精髓。其次要精准安排教学内容。“按需设课”“按能取材”,准确找到实践与教学的“交互点”,避免教学的同质性、盲目性;逐步构建“实习储备+实践思考+素质拓展+普通课程”的法学课程体系[1];在变化中开新局,随市场对人才需求变化相应调整教材内容;改革、细化课程的考核方式,培养学生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发散思维能力;注重选取社会热点、盲点、痛点作为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如医患纠纷、食品安全、消费者维权、拆迁补偿等较强现实意义的问题。
(二)梳理运用好高校内、外实践教学节点一是课程以实践教学为主。进一步提升实践教学比重,拓展实践教学路径,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实践教学比重可以提高到75%左右。以高校教学资源为平台,强化对法院、检察院和律所等实践基地的利用;根据法学研究方向组织学生分别到国土局、住建局、税务局、民政局、街道办、制造企业了解政府工作流程和生产、交换、分配全过程,对每个流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提高法学理论转化法学实践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利用电话垂询、互联网、自媒体、法律援助等形式免费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宣传。二是鼓励学生加大自主实践力度。按法学教育进度、分年度合理安排实践内容,统筹利用好律所、法院、检察院的平台资源,集中办好专业观摩、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活动[2]。实践过程中,以学生自主实习为主,集中安排讲学为辅,法学教师可以参与实践并“一对一”指导,从而提高学生树立法治思维、开拓法治视野以及运用法律逻辑和方法进行案例分析的能力。三是开发师资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师积极性、创造性发挥是加强实践教学节点最重要的环节。创造条件让年轻教师“见世面”,鼓励年轻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不影响实践教学的情况下,派遣到律所、公、检、法、司部门实地工作,增加对法学教学的感性认识,反哺实践教学;提高待遇引进优秀法律实务人才,政府和法律界都要支持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法学教师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有针对性地派遣法官、检察官担任兼职教师,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让双师型教师参与学院教学管理,对于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的,在评职称、晋升职务时可降低科研分数占比门槛,提高实践教学考核比重,保障实践教学水平提升。四是用活用足校内、外实践平台。高校内实践平台是提升实践教学水平的最主要资源。采取“高校搭台、学生唱戏、教师点评”的模式助力实践教学,比如湖北民族大学的法律服务所与弱者维权中心安排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具体实践交由学生负责。定期组织案例讨论,举办有针对性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讲座,对社会热点问题用法律语言、逻辑进行梳理。如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实习实训中心积极组织学生参加高校法律实务技能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种实操竞赛。用活高校外实践平台,按规定参加法院庭审观摩,有选择的观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强制执行等过程,有针对性地参加居委会民事纠纷调解。
(三)构建和完善教学监管与考评体系一是强化实践教学监管。实践教学的成功离不开科学的教学监管和质量考评体系。要安排专职教师对学生主、客观学习状态进行成效考核、监督,随时掌握学生的相关动态并及时沟通、指导;要对教师实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监管,对实习计划拟定、实践课程安排、论文指导计划、成绩评定标准等材料实行静态监管;采取走访学生、调查问卷、家庭访谈、网上评教、同行评教、领导听课、教学视察等多种形式动态监管[3]。二是改革实践教学考评体系。对学生考评以实践能力为主,对教师考评以指导社会实践、创造实践平台为主,采取不定期和定期评价。三是完善教学质量考评体系建设。逐步转变“重理论,轻实践”的办学理念,社会需要什么就考核什么方面的能力,通过相对固定的标准制定客观、公正的教学考评机制,既要保证考核考评的整体性、全面性,又可以根据特殊人才制定层次分明、操作便利的实施保障机制[4]。不断创新考试方式,建立对实践全过程的总体表现进行客观、公正、可计量的考试考核模式,真正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
参考文献:
[1]胡佳艳.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05):204-205.
[2]商明蕊.对分课堂与成果导向教学模式有效结合的思考与实践[J].中外企业家,2020(07):197-198.
[3]薛维然.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6):665-668.
[4]霍亚苹.透过实践教学视角谈地方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现状与路径[J].河北职业教育,2017(04):91-94.
作者:李凌云 单位: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