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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法律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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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法律保护分析

摘要:电子商务是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成熟诞生的一种基于互联网开展交易活动的商务形式,尤其是当下国民经济提升,国家网络信息技术水平持续发展,更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以及发展空间。基于此,文章将深入探讨在目前的电子商务的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所在,总结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并为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法律保护提出不成熟的建议,希望能够帮助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进行完善。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法律保护

随着国民经济以及国家科研技术的提升,各行各业都向着自动化、便捷化发展。在当下的经济市场中,电子商务已然成为了其中较为重要的经济结构。电子商务提供的交易模式更为便捷,并且应用成本更低,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交易活动。但是,由于互联网自身具备一定的虚拟性,因此,想要保障电子商务中交易活动公平公正的进行,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对电商交易进行约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所在

1.1电子商务市场和传统市场的交易方式存在差异性

传统的交易方式偏向于实物交易,在交易产生时,消费者与经营者会进行面对面的协商,了解双方能够为本次交易提供的服务或者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能够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商品进行深入的了解,能够最基本的保障商品以及服务的质量。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大多通过互联网互相沟通并相互了解,经营者往往会通过互联网,搭建交易平台,在交易平台上,将自己能够提供的服务以及商品通过图片的形式展现出来。相较于传统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提供的交易更加便捷,尤其是在当下5G环境中,更是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便捷的上网方式,人们仅通过移动终端,就能够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打破了传统交易模式地域局限以及时间局限。但是,相较于传统市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仅能通过双方沟通以及平台展示了解商品的情况,很难直接掌握真正到手商品的质量情况。然而,由于网络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复杂性,追责程序又过于复杂困难,这也正是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所在。

1.2电子商务活动难以监管

在当下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是近些年为了让电子商务发展更快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制定的,仍然拥有较大的进步空间以及完善的可能。但是,《电子商务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仍然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主体具备较强的多边形,因此,很难掌握电子商务主体的各项信息;其次,在市场主体的征税上,由于电子商务能够提供的交易业务类别较为复杂,因此,税种的鉴别存在一定的困难性;最后就是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进行的监管,由于互联网自身具备的虚拟性,导致监管工作尤为困难,尤其是近些年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承载的交易以及服务等较为广泛,不同的交易活动以及交易形式需要不同的监管模式,也就直接造成了监管困难的问题。电子商务能够提供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范围较为广泛,并且电子商务的应用成本低廉,操作便捷,这也正是电子商务得到充足的发展的原因之一。由于当下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速,电子商务数量大,仅通过国家的监管困难较大,这也正是我国当下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难点之一。

2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2.1防欺诈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针对防治欺诈消费者现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针对电子商务制定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定的瑕疵,需要在不断实践与发展过程中进行完善。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确定在交易活动产生中,消费者依法享有对本次交易各项条例信息的知情权、本次交易的选择权、公平贸易权等,想要构成具备法律效力的交易,就必须要让经营者与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2.2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制约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想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主要保障。通过电商交易活动,消费者以及经营者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消费者对于本次交易的内容仅能通过电商平台以及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了解,虽然当下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大多数经营者都能够基本保障商品的质量,但是交易信息不对等的问题仍客观的存在。因此,想要保障信息不对等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严格限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网络行为和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临时措施》中,都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明文规定。

2.3消费者隐私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最注重的问题就是个人的信息安全。在电商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往往需要对经营者透漏一定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就是当下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最为重视的内容。传统的交易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都是面对面进行交易,除了部分有明文规定的商品外,经营者在交易中提供的信息往往会大于消费者。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想要保障远程交易的顺利进行,就必须要向经营者以及电商平台透漏一定的个人隐私信息。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只有《对网络行为和大宗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临时措施》中第16条及第25条做出了明文规定。在这两条规定中,要求经营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得到消费者的相关信息时,应当在交易之内合理应用这些信息,并且做好这些信息的安全性。并且,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网络服务提供方,都只能在限制时间内保有并合理应用这些信息。

2.4消费者财产安全

基于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消费者以及经营者往往会涉及到电子支付方面的问题,进而产生可能发生的个人财产安全等问题。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基于电子商务平台产生的财产安全问题较为复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了消费者享有本次交易的安全权,在交易活动进行中,经营者需要提供为消费者提供财产安全的保护服务,并且在交易过程中,要保障交易商品切实满足本次交易活动中的各项需求,严禁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但是,当下我国的立法环境中,并未对基于电子商务产生的交易活动中财产安全进行明文规定,仅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很难适用于当下多元化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交易活动,缺少消费者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

3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建议

3.1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力度

虽然,在当下的电子商务以及立法环境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基本保障了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但是仍然难以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脚步。尤其是当下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交易活动愈发多元化,更需要实时对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加强完善。在电子商务领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的消费者九项合法权益,很难完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想要让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提供的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就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立法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3.2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制度

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保障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强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市场的帮助,就必须要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准入制度以及市场导向。以此保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具备产生交易活动的相关资格,保障交易活动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以及交易质量满足本次交易的具体要求,进而提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3.3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我调节行为的立法

我国的经济市场具备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在电子商务行业中,想要单纯依靠国家以及政府的管控维系健康良好的发展方向显然是不现实的。想要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并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让电子商务行业具备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我调节行为的立法,帮助电子商务行业进行自我调控,来解决电商交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建立一个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的诚信系统,规范及引导经营者展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活动,以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4提高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的便捷性

首先,需要为消费者建立全国通的网上投诉中心,并且直接交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管理。在产生交易活动时,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该投诉中心进行投诉,通过一系列的采证流程后,即可强制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其次,将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在交易活动产生时,可以通过诚信的原则来分配和确定消费者的倒置举证责任,帮助消费者解决可能发生的举证困难问题。最后,将消费纠纷的司法程序简化,根据不同的交易内容,制定不同的司法程序,以此帮助消费者更为便捷的追溯自己的合法权益。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规定仍然拥有较大的进步空间,想要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当下的法律法规,对电商交易活动进行制约。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电子商务民事责任之立法基础与基本规则[J].甘肃社会科学,2019(01):100-107.

[2]伏创宇.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及其界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02):113-123.

作者:张霄鹏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