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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被冠以“世界加工厂”的称号,是加工强国,但总体上对于产品的自主设计意识还不强,知识产权意识也不强,甚至有的品牌存在侵权和抄袭行为。而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现从民商事角度以及刑法角度对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论述。
引言
我国改革开放距今已经40余年,经济得到迅猛发展。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民众对于服装的追求已经远远不满足于实用、耐用的层面,取而代之的是更加追求服装的时尚感,服装设计行业也越来越热门。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服装设计作品在国际上甚至是在国内都不被认可。与此同时,国际一线大牌,以奢侈品的名义大肆瓜分我国的市场,很多的企业承受不住冲击,纷纷倒闭。
1服装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与刑法的相关规定概述
1.1服装、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
服装,虽然其含义是指衣服鞋装饰品等的总称,但是在生活中某种程度就是单指衣服,其含义已经被逐渐限缩至仅剩一层含义。服装行业不仅没有因为其历史悠久而逐渐衰落,反而发展越来越迅猛。据相关统计,服装行业的利润十分巨大,年利润甚至能超过七千万亿美元[1]。服装设计不仅仅是一门艺术,而且也是一种活动。是设计师把服装作为体现其审美和风格的载体,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将其精神层面的审美转化为有形的实体。其中方法就是指面料、色彩以及剪裁等手段[2]。知识产权究其本质就是一种权利,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段内,权利人对其智力产品依法应享有相关权利,是一种由知识转化而来的权利[3]。
1.2我国目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问题的现状
中国拥有14亿人口,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因此,与之相适应的中国也是服装第一大产出国和消费国。不仅如此,中国既是服装行业的出口第一大国也是进口第一大国。然而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到位,在服装产业如此重要的前提下,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并没有对服装设计进行单独的规定,刑法作为惩罚手段最为严苛的法律,也是具有最大威慑力的法律,也没有针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仅仅对商标进行保护。“山寨”盛行,劣币驱逐良币,从国家宏观的角度来看,不利于我国的国际形象;从服装行业来看,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服装设计师而言,其权利无从保护,甚至是“伪大师”大行其道;对于消费者而言也越来越难满足其对于服装设计感的追求,这显然将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例如:意大利著名奢侈品品牌“华伦天奴”被中国山寨品牌注册,导致其一度退出中国市场[4]。这并不是一个大牌的失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对于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到位。
2我国法律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法律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专利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都没有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单独的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不仅没有“服装设计”的相关内容,甚至连“服装设计”这四个字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也是我国目前“山寨”盛行的一个重大原因。《著作权法》仅仅是以图形作品对服装在设计阶段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无论是设计阶段初期的图纸还是设计阶段的终端样板都可以看作是图形作品,因为无论是设计图还是样板都是设计者智慧成果的体现,样板中也包含了制版师的智慧成果,样板不仅是一个人的作品,而且相较于设计图更加地成熟。通过样板的要求,就可以进行大规模的生产。样板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设计图”。因此,二者作为生产有形服装前的“图形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5]。但是已经生产好的服装究竟是否可以纳入《著作权法》体系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种作品,还是具有很大争议的。虽然草案中提出“实用艺术品”概念,但是生产出来的服装究竟属不属于“实用艺术品”存在争议,2020年修正案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立法者对于将生产的服装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持的是保留态度,一方面在源头的图纸和样板就已经对其进行保护了,另一方面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将生产出来的服装作为“艺术品”不免夸大了其地位,立法者可能认为如果对实体物和设计图进行双重保护,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除了《著作权法》外,我国的《专利法》也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定[6],其中第三款的规定是对服装的外观设计进行了保护。但是仅仅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性,在实践操作上并不具有可行性,专利的独创性就会让很多服装设计不符合这个规定,因为服装即使设计得独特也不能脱离服装的框架,很难进行界定,并且审批需要准备很多手续,且需要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竞争对手可能早就已经进行大批量的生产了,这就导致其错过了市场的黄金期,甚至该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被抄袭的损失。并且受专利权时间的限制,专利权的保护时间远远低于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服装设计申请专利并不是一个经济实惠的方法。商标作为一件服装的必备要素,不仅在民事法律层面,《商标法》可以作为一个保障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手段,甚至可以在《刑法》层面对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规制、处罚[7]。很多“抄袭”者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甚至采取“贴牌”的方式销售服装,例如:制假者仿造奢侈品,直接使用伪造的奢侈品商标,进行售卖。从《商标法》来看,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进行保护,其中第七章整章都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规定。
3改进建议
在民事领域可以采取《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在这两部法律中明确“服装设计”的概念,增强其法律地位。对于经典款式可以通过《著作权》进行高保障,工作立法对其进行保障,应对保障的实现进行一定的特殊规定,有所区分,并不是一定以“50年”为限。对于快消类的产品可通过《专利法》进行保障,适当减少其审批流程,避免出现审批时长大于商品销售时长的尴尬局面。在《刑法》层面,国家也可以设立单独的罪名进行规制,紧急通过商标的间接保障已经不适应我国目前的现状。
4结语
为了让我国服装行业进一步发展,对于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障就应当落到实处,要通过民事法律和刑法规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法律的威慑力。
作者:张玉明 单位: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