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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战略,根据《广东省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信软〔2020〕137号)、《关于推动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制造办〔2020〕1号),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集聚,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迈向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带动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总则
(一)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市集聚区”)是指积极开展市集聚区创建工作,完成创建目标或达到创建标准后,由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授予“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区域。市集聚区原则上为单一园区、管委会或镇街的区域范围,创建期限为3年。
(二)市集聚区创建以市、镇街(园区)合作为主要推动机制,以“统筹布局、聚焦关键、协同支持、培育生态、做强主体、提高质量”为原则,遵循产业规律,明确发展定位,引导资源集聚,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三)择优评选创建。因松山湖、南城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营收规模、软企数量等具有较好基础,处于全市领先地位,首批次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由松山湖、南城负责创建,创建时间为2021-2023年。后续批次评选创建工作根据市集聚区建设情况有序开展申报并择优评选创建。
二、责任分工
(一)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推荐意见开展“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授予,负责对市集聚区的创建给予政策倾斜和资源保障。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集聚区创建管理工作。
(三)镇街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建立自身区域内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分解目标任务,创新政策措施,加大对市集聚区指导协调力度,在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引导各方资金支持市集聚区建设,引导优势企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向市集聚区汇集,指导进入创建期的申请单位落实市集聚区创建工作方案,确保创建工作成效。
(四)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市集聚区申报和创建管理工作,落实集聚区各项创建工作推进,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市集聚区其他日常工作。
三、创建流程
市集聚区创建工作流程分为申请、评估、授予、创建管理四个环节。市集聚区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研究制定,是指导市集聚区创建、授予“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评价体系。
(一)申请
1、创建市集聚区实行申请制。凡具备创建基本条件的区域均可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组织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指标体系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并将市集聚区申请表、自评报告、创建方案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材料应以镇街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名义报送。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通过形式审查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复同意申请单位启动市集聚区申请评估工作。
(二)评估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创建集聚区的评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适时组织专家评估组开展实地评估。2、专家评估组根据指标体系,采取文档审查、实地考察、重点约谈、专题座谈等方式进行实地评估,出具实地评估报告,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专家评估组提交的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
(三)授予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请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发布公告授予“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称号。
(四)创建管理
1、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创建方案,推动镇街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分解目标任务,创新政策措施,指导进入创建期的各工作单位落实市集聚区创建工作方案,确保创建工作成效。2、市集聚区紧密结合国家、省、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战略部署,加大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建立健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协同攻关和应用推广体系,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完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生态,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动员、政策宣贯,制定并落实达标计划,及时上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市集聚区的规划指导,在制定相关产业规划、组织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化服务体系、开展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市集聚区创建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市集聚区应给予配合。
四、申请条件
申请市集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规划。集聚区的发展规划定位清晰、功能完备,符合国家、省、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及行动计划要求。集聚区提出的发展目标明确,区域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收总额应在3年翻一番,且在软企培育、人才集聚、招商引资、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
(二)发展环境。有集聚区创建工作方案,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执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所在地政府在相关文件中已明确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行动计划或政策措施,支持集聚区建设,加快产业发展。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安排资金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对市相关扶持资金按1:0.5的比例配套资助。具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适配验证、体验推广、企业孵化、投资融资、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等优良的公共服务。
(三)产业基础。集聚区软件产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拥有若干骨干企业或若干软件产品,具有承担市软件产业重点攻关任务的能力,初步形成骨干企业为主体、专业化分工、上下游产业协作配套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体系。
(四)空间布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具有相对集中的空间布局。可采取“一区多点”式布局,可规划部署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核心区、起步区、发展区等灵活多样的空间布局模式。
(五)重点项目。布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链重点项目,对周边及其它相关地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重点项目可包括产业运营载体、软件项目企业、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等。
(六)创新体系。集聚区应提出明确的产业发展创新思路,在资金扶持、人才培育、产业招商、空间拓展等方面提出至少1-2个突破现有框架、有效解决产业发展瓶颈的创新措施,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区域内企业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拥有量位居全市前列,普遍具有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信息技术服务管理(ISO20000)等各类国际国内资质认证,能够形成产用协同的产业创新生态。
(七)基础服务。园区交通便利,公共服务、生活配套基础设施完备,拥有3家以上投资基金、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技术咨询等平台进驻,可以提供专业性公共服务。
五、申请材料申请创建市集聚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集聚区申请表。
(二)书面申请报告、自评报告、集聚区协同工作机制方案。
(三)根据指标体系制定的集聚区创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发展环境、产业基础、空间布局、重点项目、创新体系和基础服务)和名品、名企、名人等发展情况,创建期内的年度发展目标,以及相关附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参加首批次集聚区创建工作的松山湖、南城只需要提交第三和第四项资料。
六、管理监督
(一)已授予称号的市集聚区,应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和集聚区创建工作方案,制定发展提升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在品牌培育、创新能力、示范引领、特色发展、生态建设等方面加大对软件产业支持力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有关统计信息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集聚区年度建设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集聚区创建工作方案内容、指标,按年度开展跟踪评价。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常态化信息收集、分析和共享机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对市集聚区发展情况进行测评,及时推广典型经验。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集聚区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机制。市集聚区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方案规定,参照集聚区创建工作方案发展目标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继续授予“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称号。复核未获通过的,给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称号。
(五)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撤销其“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称号。
(六)若集聚区存在不履行统计义务、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取消其创建资格,撤销称号并通报。
七、其他
(一)创建市集聚区所需的要素资源支撑,由各集聚区创建单位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协调,并根据需要报请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统筹解决。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坚持严格市集聚区授予,确保市集聚区创建的实效和质量。附: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创建评价指标体系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创建评价指标体系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是对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创建、认定、考核的主要依据和标准。按照“统筹布局、聚焦关键、协同支持、培育生态、做强主体、提高质量”的原则,从“创建基础”、“创建目标”和“创建措施”三方面系统设计8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创建基础”考察创建集聚区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已有的实力和水平。“创建目标”主要考察创建方案规划的合理性并要求从“产业规模”、“人才集聚”、“企业培育”、“招商引资”、“平台载体”5个方面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创建措施”强调创建过程中的政策支持力度,考察创建期集聚区的资源汇聚情况和产业供给能力提升情况。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发展情况,适时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