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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媒体环境下,广播电视节目要本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准则来进行创新发展。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对电视节目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在实际工作中要勇于发现监管不足之处,结合新媒体环境下发展的需要进行优化升级。
一、广播电视节目在新媒体环境下受到的影响
(一)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方式发生了改变
新媒体的出现为人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提供了更多的播放渠道,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节目收看的约束。手机、电脑等新媒体的运用不仅可以使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随地观看节目,同时还增强了观众与节目的互动性。
(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内容发生了改变
网络的出现将人们的生活带入了信息化时代,它成为信息交流与信息汇集的平台。网络在提升了信息交流速度的同时还丰富了信息的数量,大量的网络信息成为多种电视节目和新闻报道的素材来源。广播电视媒体的语言传播方式受网络语言和网络流行文化的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
二、新媒体环境下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管所面临的困难
(一)监管的范围扩大、数量增多
新媒体环境下,电视节目播出的平台、途径以及播出范围的增加加大了电视节目监管的难度。传统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主要是针对节目内容的监管,新媒体时代则需要对节目播出的途径以及方法进行全方面的监管,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性。
(二)相关的监管人员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需求
目前做好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需要较多综合素质优越的人才,但是当前的监管人员并没有增加,严重地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率及质量。现有监管人员中,年纪较大的工作人员所占的比例较大,在新媒体环境下很难改变自己原有的监管方法,以至于工作上会存在失误。
(三)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完善电视节目监管的有效保证,它应该根据新媒体环境下电视节目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而进行制定,使得监管工作有法可依。目前,许多违法节目的播出就是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及时地补充或者是法律法规条文制定的不明确。
三、新媒体环境下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力度的措施
(一)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的法制化水平
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的法律法规应分层次、有条理、系统化的制定,根据电视节目监管中出现的情况进行针对性地完善。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中要加大对违法节目的惩罚力度,提高对违法节目的惩罚成本,这样不仅能增加法律的震慑力,同时还能够有效地净化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环境。
(二)完善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的平台,提高监管的力度
新媒体环境下的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对象和范围在不断扩大,传统的节目监管平台不能对电视节目进行全方面的监管。因此,我们应打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节目监管平台,在原有平台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整合,拓宽监管范围,增加监管功能。此外,还要注重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监管人才的培养
相关的节目监管部门要培养出一批专业技术高、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综合性人才,这样不仅弥补了节目监管人员短缺的情况,还可以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新媒体环境下的电视节目形态在不断地变化,因此监管人员的培养重点应放在年轻人身上,他们对于新形势的适应能力更强,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地变更电视节目的监管方式。不仅如此,还要加强监管人员的实践能力,注重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的结合。
(四)明确规定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范围
广播电视节目的有效监管需要相关部门之间密切地交流与合作,这要求各个监管部门有明确的分工,这是规范监管业务的重要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是一项长远的规划,所有的监管工作都应在一定的流程范围内,只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细节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这样也能避免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既可以促进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能够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促进关系和谐。
(五)完善电视节目监管工作的舆论监督机制
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能够及时地了解到群众对电视节目的看法并采纳相关建议。来自舆论的压力是巨大的,将这种舆论压力运用在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上一定会产生较好地效果。所以,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平台,群众可以通过这样的平台将问题反馈给监管部门,以便于监管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整理与分析,为之后的监管模式做出整改。
总结
新媒体环境下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人员要充分地认识到目前监管工作所发生的新变化及所面临的新挑战。因此,监管人员要不断地创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手段以及加强监管机制来推动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的转型升级。确实做好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能够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并且大力弘扬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推动国家蓬勃发展。
作者:邬晓红 唐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