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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研究引起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变动较大的因素——工程变更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何进行结算的要点分析。本文以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为主要框架,分析并得出主要结论:在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根据招标施工图范围内所计算工程量和综合单价都是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范围;固定总价工程价款的结算主要对某项特定事件的工程变更所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和综合单价的调整。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概述及问题提出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概述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承发包双方按照既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施工内容,在承发包合同中确定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工程价款,并以此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结算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阶段具有比较容易确定最低投标价、易结算、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方的风险比较大而发包方承担的风险较小等特点,因此在发包方选择结算方式时比较倾向于使用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计价方法不同的是,单价合同结算是按照竣工图或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按照投标单价固定计算,即工程量是发包方承担的风险范畴,综合单价是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范畴;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图或施工合同范围内,工程量和综合单价都是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范畴。
2.引起固定总价工程价款变更的因素
建设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施工活动,在过程中出现各种因素导致合同价款变更。如前述,固定总价合同确定的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工程价款,其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其合同报价是对承发包合约阶段的设计施工图预算报价的总价包干,对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变更需要调整工程价款的,则需要根据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条款进行结算。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引起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变动的因素归结为政策法规的调整;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错误;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计日工;物价波动;暂估价;不可抗力;赶工补偿;工期延误补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等因素[1]。作为引起固定总价合同竣工结算变动较大的之一的工程变更类因素,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是如何进行结算的,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分析。
二、工程变更在固定总价合同结算要点分析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工程变更所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是由于某一个特定的变更事件所造成。需要注意的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工程价款的变动是工程变更所直接影响的部分,采用增减工程价款的形式进行结算。工程变更因素所造成工程价款的变化表现为工程量的增减和综合单价的调整。
(一)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增减
具体做法是,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仅需要对变更项目工程量进行计算,对原招标清单范围的工程量漏算、错算不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动若引起专业措施项目中价款变化的(如土建专业中的模板和脚手架措施项目)应当予以调整。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用以下公式确定:变更分部分项价款=(招标清单工程量+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费率(公式1)变更总价款=分部分项工程价款变动+措施项目工程价款的变动(公式2)。举例来说,某工程因生产工艺的改变,需要对原有工程设计图范围内矩形柱截面增大。经过工程师测算,该项工程变更所造成混凝土、钢筋、模板工程量增量见表1,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通过计算,该工程矩形柱分部分项工程结算款中增加的工程价款为1331655.28元。因此,在没有其它工程变更的情形下,矩形柱竣工结算价款为施工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标价和增加的工程结算价款之和,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再重新计算。
(二)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
项综合单价的调整具体做法是,固定总价合同中综合单价的调整也仅对变更项目中的直接变化部分进行调整。而变更项目没有造成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的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仍然按照原合同报价进行结算。变更因素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用以下公式确定:变更工程价款=招标清单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变更前的综合单价)×费率(公式3)举例来说,某屋面分部分项工程因在项目招标时,招标代理单位将设计要求中“找平层厚度30mm”在项目特征中描述成“找平层厚度20mm”,投标人按照项目特征的描述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报价如表2。工程师通过计算,将“屋面卷材防水”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分析表中的“01-11-1-15干混砂浆找平层”定额项目调整相应的厚度后见表3。经过计算,屋面卷材防水综合单价由242.90元/m2调整为249.64元/m2,因卷材铺设的工程量没有发生变化,其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当参照已标价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三)招标清单存在工程量计算偏差的情形
在招标中的工程量偏差,主要是由于招标工程量计算错误、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不一致或者是在施工工艺中所产生的增加工程量而在招标工程量中没有考虑等原因造成。在单价合同中,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是按照承包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以竣工图为结算依据的。与单价合同竣工结算不同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的报价是承发包阶段的施工图纸工程量和单价的闭口包干,也就是说招标清单中的工程量是参考量,工程量的偏差需要投标单位在定额组价中考虑的。具体做法是,完成某一分部分项的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多个定额子目,定额子目工程量可以由承包方自行测算。汇总计算每个定额子目的定额工程量和定额单价乘积后合计数除以招标工程量,即可以得到该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投标单位所填报的综合单价。用以下计算公式表示:举例来说,土建专业工程中的挖土方分部分项的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算规则,挖土方是按照图示尺寸计算挖土方工程净量。而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工艺的需要,挖土方需要考虑工作面、放坡开挖、现场实际土方标高等因素,而这些工程量必然会影响到挖土方分项工程价款。这就需要投标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土方开挖方案测算工程土方开挖的预算工程量。在填报土方开挖综合单价需要考虑该工程量。但是,该计算方式可能会带来综合单价提高而使得投标报价失去竞争优势,投标单位需要权衡利弊。
三、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对工程变更引起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变动该如何进行结算这一专门问题进行研究,以下是本文的研究结论:
1.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变更工程项目和合同外新增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采用增量工程价款计价模式,而对于合同范围内或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的报价风险,是属于承包方应当承担风险范畴。
2.固定总价合同变更价款中,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工程量的变更是对某一特定事件的工程变更所带来的直接影响。在竣工结算中,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一般不会对全部工程量和综合单价按实结算,只会对特定事件所产生的变更中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进行调整。
3.工程招标中,项目特征描述错误和工程量计算偏差是发包方的责任范围。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承包方可以通过变更程序来调整竣工结算的综合单价;对于工程量偏差需要在投标报价阶段综合考虑。
4.对于招标中的工程量偏差,承包方应当在定额组价充分考虑。承包方一旦作出报价,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是不能在竣工结算阶段对该工程量偏差作出调整的。
(二)建议
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若管理不当势必会影响投资成本的控制。这需建设项目的各个参建单位各自发挥作用。以下是笔者根据实践,在工程变更管理方面给工程项目的参建方提出的一些建议: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一是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对施工图展开详细审查,评估项目施工图是否能满足固定总价合同报价所需要的深度和精度;二是对于在施工图中存在不合理的设计或与现行施工规范不相符合的问题,应当联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多方进行协商;三是对于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尤其是时效和资料的要求,如果在合同通用条款没有约定,则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加以约定;四是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隐蔽工程、土方原始标高、现场耗用材料的规格参数等一定要保存第一手资料,减少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的现象。对于设计单位而言,首先应当联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咨询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和交底,及时解决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其次应当全面了解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水文条件以及周围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布局状况,并在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最后应当根据工程用途、工程特点及工程条件,因地制宜制定设计方案,减少因设计及方案不合理造成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应当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签证应当在规定的时效范围执行严格审核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着重对每份签证单的形式要件、工程内容、完工数量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发送给施工单位。需引起注意的是,现场监理单位一般只对签证发生的事实及工程量予以认定,对于工程签证可以索赔多少费用需要专门的咨询单位根据合约进行计价。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在工程报价阶段,应当重视现场踏勘的作用,现场不利于施工条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措施费项目中予以列项报价。需要注意的是,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和省市拟定的建设工程定额的计算规则存在差异,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当注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的范围;此外,还应当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签证程序,并制定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切实降低施工成本,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S],2013(04).
作者:汤永灵 单位: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