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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中通过对建筑工程中情势变更概念的具体化,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索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情势变更索赔管理中的应用。
关键词:合同管理,情势变更,案例分析
0引言
2020年新冠疫情突发,对整个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建筑工程行业也不例外。停工停产、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房产交易数量下降等都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能不能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利益至关重要。情势变更最初制定时,适用条件不明确,且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定,这不利于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最新的《民法典》中对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做了调整,当发生既不可预见又能归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继续履行合同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继续履行会给其中一方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为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当中的适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自身体现的功能为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提供了可能性[1]。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探索了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1情势变更的概念
百年不遇的洪水、极为罕见的旱灾等极端恶劣天气,归属为不可抗力,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等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既不等同于不可抗力,亦不可归属为商业风险。其主要的参照点是合同内容成立的基础条件是否发生异常变化。本文既不考虑不可抗力因素,也不考虑商业风险在内的情况,仅对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应用进行分析。情势变更即是“形势的变化”,是合同基础的变化。如市场环境、政策调整、经济态势情势、法律约束等人为或者非人为变化。建筑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常见的情势有建筑材料市场、劳动力市场、政府宏观调控等。建筑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工程环境复杂,发生变更是常见现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都会尽量减小合同条款对自己的不利影响,受损一方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合理应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协议提出调整、终止等诉求[2],同时当事人还被赋予不受不利影响重新协商的权利[3]。
2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2.1合同基础环境发生特殊变化
(1)市政地铁建设过程中,如果因为非正常交通管制导致延迟交房,可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2)某地遭遇几十年未遇的旱情,合同无法如期履行。(3)某案件中因遇建材价格异常波动,法院将其认定为情势变更。(4)因自然环境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丧失时,人民法院可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主张予以支持[4]。(5)外汇比率变动大。
2.2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中
签订合同之前发生的情势变更,不能作为适用情势变更的条件,因为此时的情势变更不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当合同协议终止之后发生情势的异常变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其义务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结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不符合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5-6]。情势变更成立的关键步骤之一是确定变更发生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7]。由此可见,只有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后并执行合同至终止之前的这段时间之内,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3非双方当事人过错引起的客观情势
事实上,制定情势变更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合同的公平。因此,一旦情势发生了异常变化,且此种变化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找到责任的承担人,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人为的手段或者在合同协议中拟定了相关条款作为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因有人为原因,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不可预见性是异常客观情势的另一显著特征。当合同由于遇到某种客观情况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成本过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酌情考虑采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事件[8]。由于客观情况具备不可预见性,因此,不存在公平视域下权利或责任的失衡问题。
3情势变更的具体运用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知情势变更具备以下几个特点:①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基础环境必须发生变化;②事件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③特殊变化的发生非当事人双方引起;④发生的事项不可事先预知,且超出了企业可承担的经营风险范围。
3.1案例背景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当中,2005年12月22日,乙方与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兴旺花园8#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8#栋约底层杂房车库815m2,一至六层住房4782.00m2。工程总造价229.3834万元(其中,底层815.00m2×435.18×60%元/m2=212,803.00元;一至六层4782.00m2×435.18元/m2=2,081,031.00元)。工程造价按人民币435.18元/m2包干。合同中关于价款的条款如下:(1)合同采用固定总价,调整范围:发生设计图纸和合同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事项予以调整。不可调整范围:①市场因素及其它原因引起的材料和人工费的涨价;②不计取计日工。调整原则及依据:湖南省《99建筑定额》。底层车库和车库的建筑面积按包干价435.18元/m2的60%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在竣工验收达到优良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乙方开具税务发票,将工程款结算清楚。(2)关于工程款拨付,双方约定:①乙方承包本合同工程内容,从条形基础和地梁基础开始垫资至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为止,才视为拨款条件;②从基础垫资至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之内首批拨付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量的60%。(3)主体工程竣工至装饰工程综合验收达到优良标准,交付甲方后一个月内拨付本工程合同总价款的95%。(4)质量保证金为5%,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竣工综合验收达到优良之日起满二年工程良好,退还一半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工程质量均良好,保修金全部退还乙方。(5)关于开工至竣工日期,双方约定开工日期:2005年12月31日。竣工日期:2006年6月30日。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给乙方的施工通知单规定的开工日期为标准计算工期。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06年8月14日双方签订的《兴旺花园河砂补差协议书》附件:《兴旺花园8月14日以前完成工程量记录表》。2011年11月17日,8#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载明,8#栋于2006年3月20日开工。其中,郴州市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兴旺花园8#栋住宅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①按施工合同约定价计算工程造价:8#栋为2100643.36元;②按2006年消耗量标准计价工程造价:8#栋为3669469.09元,其中规费104020.96元。甲公司实际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8#栋为2186313.42元。
3.2双方争议的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工程造价如何确定;二是本案是否适用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判定纠纷处理的方式。本案发生的事件既有合同履行基础发生变化,又有不可预见性。如果按照原合同进行履行,对承包人显失公平,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并坚持风险共担、有限调整的原则。
3.3分析案例是否适用情势变更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相关条款可知,本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对照情势变更原则可得出如下内容:3.3.1情势已经变更,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变化。(1)合同工期发生变化:合同工期为6个月,而实际工期是5年。根据案卷中甲乙双方的陈述可知,致使工期延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①当地村民的持续阻工;②2006年夏天郴州市区持续降雨;③施工场地挡土墙护坡未能及时修复达标。(2)市场价格波动:工期延长期间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均有较大幅度的上涨。2005年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根据当时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水平和施工进度制定。根据以上两点内容,可以推定认定合同履行赖以存在的基础已经发生变化。3.3.2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案例中引起情势变更原因不能归责于乙公司。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工期的延长和材料价格的上涨,但在本案例中该风险变化范围显然已超出承包商的合理预期,且可防范性和控制性较低。案例中工期不合理延长的主要原因是当地村民持续阻工及2006年夏天郴州市区持续降雨引起的施工场地挡土墙未能及时修复,上述原因客观上为双方当事人不可阻却,不能归责于乙公司。3.3.3异常的客观情势致合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合同以成立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按照原合同履行对乙公司显失公平。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和实际工期又较大出入,原材料价格、人工费和机械费与签订合同时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基于此,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结算对施工方乙公司明显不利。综上所述,依据情势变更的原则,认为乙公司可请求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予以适当调整。
4结语
在新形势下,情势变更原则的存在与适用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进而保障公平性。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与一般的企业合同,合同本身的标的物建设周期长,工程造价高,涉及人员多,且受政策和周围自然环境影响比较大。建筑工程费用中大部分的费用都花费在建筑材料上,且易受市场的影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常常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价款是否进行调整。因此,应慎重看待施工合同条款,合理规避可预见的风险,从而减少合同条款引起的纠纷,为保障合同顺利实施提供基础条件。当波动范围超过正常范围之后,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分析是否适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高孟冉 单位:郑州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