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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为重点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是管好、用好、发挥好已建小型水利工程作用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临沧地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做了一些探索,出台了《临沧地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革暂行规定》,取得初步成效。一是以改促建。通过改革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由国家兴办水利的单一模式,受益者成为真正的投人主体,充分调动了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投资办水利的积极性;二是以改促管。通过改革,明确了权、责、利关系,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机结合,提高了水利设施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优化了资源配置,水利设施相对集中到有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人手里,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三是以改增效。一方面农民更新了观念,提高了市场竞争意识,更重要的是盘活了资产,合理调整了结构,促进了经营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临沧县已拍卖小型水利工程8件,收取拍卖资金14.35万元;承包工程经营权59件,承包管理费46.4万元,为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开了好头,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头作用。但总体上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不大,大多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存在“建、管、用”脱节,“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使一些已建的小型水利设施失管,或被盗、或被毁,有的资产闲置甚至随意报废。水利资源得不到很好配置,小型水利工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水利资产监管主体不明,产权运作不规范,资产结构不合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不力。因此,改革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2大胆探索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推进以产权制度为重点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水利建设与发展的方向。面对临沧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投人不足,水利化程度低的实际,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门,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在扎实抓好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大胆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使小型水利工程发挥最大的作用和效益。
2.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理顺体制。要切实解决当前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产业结构不合理,工程效益衰减等问题,建立灵活有效的水利管理体制;二是搞活机制。通过实行股份制、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健全服务体系,拓宽投资渠道,加强民主管理,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经营。通过放开、搞活水利工程的经营权、使用权、建设权,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人多元化、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水利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使目前因各种原因损坏的小型水利工程尽快得到恢复;对有潜力的工程,要通过更新改造,使其发挥更大效益。
2.2采取科学方法,积极稳步推进
从临沧实际出发,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4条原则:一是抓大放小,放权搞活的原则。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中型水库及重点骨干工程实行宏观调控管理,一般小(一)型水库以下的蓄水工程、引水工程、小流域治理、乡镇供水等工程都可列人改革范围。放开管理权、开发权、经营权,买主在一定期限内既可自主经营,又可继承和转让,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消除后顾之忧;二是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原则。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多种形式,不分区域界限,不限贫富贵贱,不论是拍卖、承包或租赁,都不限对象、不限数t、不限方式、不限资金来源。如采取购买方式,则购买者可以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干部职工,也可以是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集体等,购买者可以买一个工程,也可以买多个工程,可以独立助买,也可以联合购买;三是“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倡导公开、公平、公正、自愿,优先考虑受益农户或拥有所有权的村(社)农户,只要权属明确、群众自愿,国有和集体所有水利资产都可拍卖。努力做到公正议标、公开拍卖、公平竞争,既讲实效又注重灵活性;四是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的原则。改革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工程而定,因地域而定,不搞一刀切,可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制定合理方案。如采取股份制方法,即原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通过存量资产折股,增量资产扩股,先售后股等方式改造为股份合作制。新建农田水利工程可广纳社会资金募股或联合投资折股等方式直接组建为股份制。此外,对不适宜股份制或拍卖的工程,可实行租赁制或“几定几包”的承包责任制。
2.3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改制形式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达到农户拥护,村干部积极,经营者有利的目的。承包是在所有权不改变的前提下,将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发包给承包人使用,双方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各自权责和义务。合同对经营管理形式、期限、价格、付款方式、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及有关事项详细明确。租赁是工程产权所有者将小型水利设施出租给个人经营,经营者交付租金,在一定时期内取得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拍卖是将水利固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出售给个人经营使用,购买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股份合作制是对新建或更新改造的小型水利工程从筹资、经营、管理上采取股份经营方式,通过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募股或联合投资折股等方式组建为股份合作制。
2.4依法严格制定改革方案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纳入“依法管水、依法治水”的轨道,坚持依法办事。所有承包、租赁、拍卖和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水利工程,都要依法签定合同,建立规章制度,进行司法公证,尽可能做到公平、严密、合理、合法,让经营者既有压力,又有动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改革方案主要包括资产评估、资金使用与管理,事后管理和监督指导,政策完善等几个方面(,水利部门会同县、乡、村三级领导组成专门班子,共同调查研究,共同拟定方案,进行民主决策,经工程所有者及受益农户同意,方可组织实施。一是资产评估要充分考虑工程投人,管理现状,经济效益,使用年限,债权债务,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评估要实事求是,遵循价值规律,做到货真价实,合理确定工程价值,避免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按照“公开、平等、竟争”的原则,由工程所有者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新的经营者,确定租赁费、承包费和拍卖价格。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工程,要广泛听取群众受益户的意见,对重大问题按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资产评估还要兼顾各方利益问题,例如水价的制定既要反映价值规律,又要兼顾群众利益,可由政府确定指导价或最高限价,由群众协商定价,水利、物价部门进行监督指导。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要按市场机制合理确定水价,让经营者有利可图;二是要加强对拍卖、承包、租赁等回收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滚动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工程所在村、组、户新建、扩建水利工程的补助,还可用于特大洪涝灾害给经营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工程修复补助。资金使用要先提出申请,编制预算,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以保证资金“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三是要加强事后管理和监怪指导。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完成后,并不意味着什么都完事了,责任一了百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仍要在水利资源、工程布局、防汛抗早、水土保持、病害处理等方面对工程加强监督和指导管理。经营者要服从水利行政部门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工程布局统一规划,用水统一调配,避免人为因素造成重复建设,相互干扰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四是改革后要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加强扶持、引导、保护、服务等工作,不断完善规范,使其健康发展,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和个体等关系。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不能搜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在工程安全方面,购买者必须负责工程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在出现险情时,政府和群众均有义务参加防汛抢险;蓄水方面,要按水利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做好蓄水工作,保证生产、生活用水;管理方面,要对病害工程进行限期整治修复,积极发展综合经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2.5严格保护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合法权益
改革后经营者取得所有权、经营权的水利设施,政府等有关部门发给产权证、使用证、营业执照等,让他们依法经营,若水利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取水工程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可减免水资源费。对承包、租赁经营水利工程者,享有管理使用权、自主经营权和受益权;对拍卖和新建的水利设施的经营管理权,可继承和转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所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经营管理者要服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服从当地经济发展的大局,维护公共利益。
2.6要切实加强领导
小型水利工程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抓好。首先要广泛深人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和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宣传改革典型、先进经验,让干部群众明白事理,充分认识水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解决思想负担,提高认识,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做到心中有数,积极配合和参与此项工作;其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认真协调各级计划、财政、体改、水利、物价、电力、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紧密配合、搞好服务,确保改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