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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承包合同执行不规范
(一)正负量差处理原则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
铁路总价承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当实际完成超过合同总价时按总价执行,实际完成少于合同总价时又按实际完成结算的实际问题,不符合总价承包合同执行的初衷和原则。如施工过
程中发生的量差,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实际施工数量大于初步设计招标数量形成正量差,按照合同规定,正量差增加的投资在总承包风险费中包干,而实际情况是,目前铁路项目普遍存在金额较大的正量差,但增加不了投资;二是实际施工数量小于初步设计招标数量形成负量差,执行合同时,发包人又以施工图数量为准,负量差不予计价。这种处理方式极大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
(二)工期调整增加的投资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在近几年的高铁建设过程中,很多项目存在不合理压缩工期的现象。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5.4.1项[3]:发包人对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可以调整合同价格。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增加的投资要想得到发包人全额认可,非常困难。如沪杭客运专线,本应4年完成的工程,发包人压缩到1年半,工程已经完工一年多,由于工期提前增加的施工措施费用却不能得到发包人的全额认可,承包人承担了部分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赶工费用。
(三)部分变更设计从铁道部源头上得不到认可
现在所有的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都要经过铁道部审查,铁道部的一些政策规定影响了变更设计的正常批复。如由于现场施工环境发生变化造成土石方和材料运距增加或运输方案发生变化的Ⅰ类变更设计,要得到铁道部和发包人的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原因分析
(一)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思想造成合同主体地位不平等
由于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残余思想的影响,合同双方对合同管理意识淡薄;长期的买方市场,又造成了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和履约阶段处于不利地位,不敢在谈判桌上与发包人讨价还价;铁道部对建设项目实行长期的政府管理模式等综合因素是形成目前局面的根本原因。
(二)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执行不到位
要想真正把合同执行到位,体现合同双方的平等法律地位,除了要提高法律意识外,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必不可少。大部分承包商往往在合同签订后,将之束之高阁,完全靠自己的主观认识和个人经验履行合同,没有进行合同交底,没有把合同管理分配到相关责任人,没有反馈合同执行情况,不能及时对合同执行偏差进行纠偏处理,使合同当事人产生合法的错觉。
对策
首先,应积极向发包人及铁道部反映铁路总价合同存在的主要不合理条款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项目在此合同条件或管理模式下造成的亏损额或贷款额,促成发包人和铁道部对这些问题的重视。
第二,重视合同谈判环节。在合同谈判阶段要细研条款,参照《合同法》和国家相关规定,有理有据地提出合同修改请求,在此阶段,最好要有法律人士的参与。双方对谈判过程及结果应以谈判纪要或补充合同的形式明确下来,并作为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履行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通过备案审查,防止合同违规、违法及明显有失公平的现象发生。但目前这一环节往往因种种原因备而不查,有少部分合同中存在明显违法条款也能顺利备案,使双方当事人对此产生了合法的错觉,并在合同实施中依照这样的合同履行,从而导致了事实上的单方合同或霸王合同。
第四,完善和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成承包人合同管理体系。体系的动作,必须通过完善的组织架构、合同管理制度和定期的检查来保证。承包人要随时检查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对不适应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本文作者:杨海鸿 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