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工程监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措施2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工程监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措施2篇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工程监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措施2篇

(一)

一、监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1.监理市场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

业务承揽模式混乱。当前,混乱的业务承揽模式在监理市场中表现为监理证照的乱挂乱放、开发商私招乱雇监理人、转包监理业务等诸多现象。甚至有些监理单位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独立核算,也不能独立承担业务盈亏。更甚的还有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如虽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承揽业务的多是临凑人员,没有任务时就会就地转移监理人员,这些行为不仅是对监理人责任心的损害,也打击了监理人的积极性,最终导致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不能落实到工程项目上。

2.监理人本职工作有待提高

(1)监理人到位不足我国对监理人参与工程监督的理念引入的较晚,这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改革开放程度有很大关系。落后的监理人管理制度与当下火热的建筑市场不匹配,直接导致建筑行业中出现的监理人参差不齐,多数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满足不了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尤其是在工程的招投标时期,资历高、素质好的监理人供不应求,导致一个监理人会同时服务于多个开发商,当多个项目都中标的情况出现时,总能导致部分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不到位的现象,这就很难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给工程质量带来风险。

(2)监理人权利的弱化三控、两管、一协调是监理工程师的基本工作,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很少具有的签证付款权,更不用说投资控制权能被监理工程师掌握了。多数的开发商只允许监理人行使质量进度控权。投资控制权利被掌握在甲方手中,这必会出现管理工作疏漏的情况。监理不能有效发挥本身监理的职能,监理人员发出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指令时,承包人往往不接受、根本不听,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工程质量当然难以得到保证,从而大大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这就脱离了工程监理的目标。

3.监理人的业务素质低

监理服务是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则是工程管理的主力军。然而,由于受到监理人市场发现状的制约,从事工程项目监理的人员在专业知识、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年龄大和兼职挂职多也是监理人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当前的监理多是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从事施工技术的有经验的一线工作者,还有些只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离、退休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均缺乏专业的监理知识,对现行的监理规范不甚了解,往往会出现思想上对监理工作产生认识偏差,把监理等同于质量监督。我国现有的工程监理人员对与工程技术知识相关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以及相关市场的准确定位存在明显的错误,这与同行业的外国监理人的差别不是一星半点,还需要积极的改善。

二、解决方法

1.完善的监理和委托程序

规范的监理市场是我国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的前提,健康有序的工程施工项目离不开规范化的监理市场。开发商在选用监理人的过程中,必须以《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为依据,要进行公开的招标、投标工作。如果必须以直接委托的形式,应办理符合规定要求的委托手续,并要有监理单位参与其中。有效的委托监理合同是开发商与中标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签订的,这是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的法律性文件。

2.严格落实监理资质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监理资质管理制度是监理市场有序运行的前提。目前,能否做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当前监理单位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独立的法人实体是监理单位改组的即时目标,是监理单位形成行业模式化的保障。工程主管部门应即时颁布相关的法规政策,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以便形成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监理市场。

3.监理人素质的提升

监理人员具备高技能和高素质是监理工作的保证,否则,建设监理制度就是空谈。要确实提高监理人的综合素质,离不开监理单位对监理人进行施工监理能力、设计能力及工程前期咨询能力的培养,这些素质的提高是适应监理和咨询工作的需要。

三、小结

总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还需要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在以施工监理为主的基础上,建设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工程监理制度是建设施工的基本制度,必须完善这一制度,深化认识,使监理行业能够步入健康稳定的发展道路,为建筑工程事业早日走上科学化和规范化而努力。

作者:刘治勋 单位:河南建达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二)

一、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土地整理监理角色错位、职责不明

目前国内土地整理项目一般的运行方式是省级、市级国土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设计及最终验收工作,县级或区级地方政府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由于项目竣工验收的权利在上级国土部门,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合作,促成项目顺利验收。出于争取土地整理项目国家投资经费的目的,部分地方政府在选择土地整理项目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不经过严密的考察与论证工作,盲目扩大项目规模,不注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由此带来的是土地整理监理方地位的转变。监理方由独立的第三方角色转变成基层政府争取项目资金和促成项目验收的陪衬,丧失了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的监管职责,土地整理项目的质量也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产权主体不明晰,造成监理单位缺乏事实上负责任的对象。表面上看,业主和投资方、土地所有者、基层乡镇政府土地使用者,都是负责的对象。但由于主体众多,造成事实上很难兼顾各方利益,监理方的存在就是协助地方政府获得土地整理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

2.土地整理质量监理存在盲区

我国的土地整理工作由于开始的较晚,直到现在,还没有统一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体系,尤其是对土壤的质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而土壤质量直接关系到土地的生产力。早期已经制定的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范中关于土壤质量标准的规定比较模糊,大多从综合的层面对土地的区域布局合理性、便利性、零散状况、平整程度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估,没有对土壤质量作出具体而明晰的可量化指标体系。因此,缺乏客观的量化标准导致土地整理质量监理工作随意性较大,无法收到实质的效果。

3.监理人员及监理公司人才缺失困境

由于土地整理在我国存在的时间不过10余年,因此土地整理项目监理人员较市场需求缺乏。当前市场上的土地整理监理人员大多是退休前从事设计、施工随后转入的技术人员和毕业不久的新人。可以看到,前者大都是半路出家,后者是只懂理论,缺乏实践经验。同时,大部分的监理机构对监理人员实行项目聘任制,人员随项目流动,监理队伍不固定。从在职培训来看,有监理人员的入职前培训,但一旦开始工作后,很少有接受持续培训的机会。

4.土地整理监理范围困境

目前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多停留在施工阶段监理,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基建管理模式,搞“大业主、小监理”,项目法人的管理人员要比监理人员多或管理层次多,并插手干涉监理人员的具体工作。致使监理工程师有职无权,影响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时间维度来看,监理工作往往只是在施工阶段才介入监督,缺乏对立项、决策、设计的监理,导致后续的施工变更较多,造成工期延误,影响工程质量。实际上,监理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从投资决策阶段即应安排监理人员熟悉项目情况,为后续工作高效的开展做好准备。

5.土地整理监理费用过低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07年曾对项目监理工作的收费标准做出过明确规定,但进入地方后,基层企业的收费标准并不统一,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执行。对于土地整理这样点多面广的工程来说,监理费用的过低很容易造成“正规监理单位不愿干,草台班子不会干”的尴尬局面。由此以来,担任实际监理工作的往往是报价很低的监理单位,其检测设备配置、人力资源配备、资质等级都离要求的相差较远,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同时,监理费用偏低对监理单位也会造成长久的伤害。由于监理单位利润不足,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监理服务工作不到位也将影响监理单位的市场声誉。

二、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当前随着土地整理的快速发展和规范化,工程监理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应在工程实践中切实落实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认为,应该规范土地整理工作流程,重新明确土地整理过程中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发挥监理方应有的监管职能。同时,应善于使用经济方法和科学手段,引导土地整理监理制度改革;确立监理方在工程监理中独立的地位,为监理工作作出公正合理的决断。

1.确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

当前在我国提出建立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对监理企业行为的规范需要采取市场手段,主要是确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这是因为要想确保土地整理工程质量,需要确保监理企业最基本的利润。从这个角度出发,土地整理主管单位应该根据市场价格加上政策因素制定较为完善、符合市场规律、有利于现实操作的监理服务资费最低标准,防止监理单位陷入人才流失、服务质量差的怪圈。同时,引导监理企业主动承担监督责任,从而实现对土地整理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真正地有效控制。

2.坚持土地整理工作过程与深度监理,并做好监理计划的落实

在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过程中,除了应该贯彻全寿命周期的概念,还应该把握好监理的深度,“三控、二管、一协调、三不准”,要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如建筑材料在应用到工程建设前都必须经检验合格;工地必须人材机齐备后才能开工。现场监理人员应该以公正、客观的立场对工程的有关数量进行确认计量,对工程质量应严格把关。

3.加大对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企业的扶持,提高监理企业人才素质

企业在竞争中能否胜出的关键在于人才的优劣,应该注重监理企业人才素质的培养。要想提高监理企业和行业的素质,需要加强监理企业人才的培养。从国家层面考虑,一是国土部门出资定向培养土地整理项目监理专业人才;二是国家通过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鼓励监理企业投入一定的经费进行监理人才的在职培训。

4.重大的土地整理项目实行监理工作派驻制

一般的土地整理项目是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监理企业进行监理工作。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以土地整理项目为名纯粹的向国家争取投资,导致资源浪费和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实施由财政拨款的土地整理项目强制实行监理派驻制度,监理单位的选择可随具体项目而有所变动。如可采取议标、招标、邀标等方式确定派驻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只对省级及以上国土部门负责,不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监理费用的支付须经省级或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且监理费用在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中可按3:4:3比例,即监理前、监理中、监理后的比例单独列支,如有因监理失职而导致的质量问题,则扣留尾款。

三、小结

总之,当下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工作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应加强土地整理监理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为解决现已存在的各种问题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作者:程明勇 侯敏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武汉卓尔建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