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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工程监理的意义和重要性缺乏认识
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进行成本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并完成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另外,还要协调建设项目从工程设计、项目实施到工程验收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然而,很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很多中小型工程甚至存在违规操作,不请工程监理或则虽有工程监理但徒有虚名,并未发挥监理的真正作用。
1.2对监理人员的地位以及与建设工程各方的关系了解不够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在法律意义上是平等的三方,国家通过建筑法赋予了监理对工程的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的权利。这样,进行工程建设的三方起到相互监督和约束的作用。在我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监理任务委托了监理企业以后,就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法律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通过合同建立起来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然而,很多建设单位将监理人员定位为自己的雇员,要求监理工作随时为自身利益着想,对监理工作进行过多干涉,可能影响到监理的公正性。在实际施工中,监理单位会向工地现场派出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对施工中的关键工序进行全程现场监督,然而,不少施工单位将监理员的作用理解为自身的质检员,这样也是不合理的。监理员的工作是建立在施工单位自身的质检员进行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监理员兼作质检员是对监理作用的误读。另外,还有一些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已经代替自己行使了质量监督的职能,从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上述种种对监理人员工作的误读,可能导致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决定不能被实施,或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不够协调,从而导致监理效果不佳,使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质量漏洞。
1.3对工程监理的监督范围理解存在误区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时,应对工程进度、投资、质量三大目标展开综合控制。监理人员不是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利益代表,而是独立行使责任的合同一方,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签订的监理合同、工程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从工程项目的决策、设计、招标到工程施工、验收以及保修均提供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服务,监理工作应该贯穿工程从决策到施工验收整个阶段。监理单位从决策、设计、招标到施工阶段,一共有二十多项服务,然而,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大多仅限于工程施工阶段,且只对施工质量的好坏负责。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刚签订合同确立委托关系后,建设工程立即开工,则对于派往现场的监理人员,由于对工程项目缺乏前期了解,无疑增加了监理的难度,如果是大型工程项目,设计复杂的技术环节,也给监理工作顺利开展增加了难度。由于对工程监理的监督范围理解存在误区,当委托监理合同中对监理的具体服务内容与工作范围阐述的不够准确,合同规定模糊时,如果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很容易导致纠纷,出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1.4监理单位自身管理存在问题
由于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以及各项监理业务的承揽也采取了最低价承包,监理单位自身在同业竞争压力下,也存在一定的牺牲服务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竞争与管理不当等问题。
1.4.1监理单位同业竞争,价格放低
据统计,监理费目前在我国各个地区存在很大差异,以住宅工程的监理费为例,高的可达20~30元/m2,低的可能在10元/m2以下,甚至有4~5元/m2的情况,近年来,我国监理费用呈现不升反降的趋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国家目前采用的工程监理收费率相对较低;其次,建设单位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存在压价现象;另外,监理单位为了中标和承揽业务,在招投标中也存在放低价格的恶性竞争现象。种种原因导致了监理费不升反降的情况,也给监理单位的工作和管理带来不少问题。
1.4.2监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监理单位为了中标存在的压低价格现象,导致了在中标后,为了确保利润和降低成本,只有通过减少监理人员数量、降低高素质监理人员投入等方法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监理企业低薪录用年轻的大中专或职校毕业生担任监理员,他们缺少相应的工作经验积累,相关技术水平以及对施工现场的把控和问题解决能力都还不够,很难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为建设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施工建议。另外,即使是监理单位聘用的以前有过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经验的人员,也同样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这些人员中,有些仅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工作,有些甚至是离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直接上岗。工程建设是一门一直处于发展与更新中的技术,与实践环节的脱节可能导致这些技术人员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存在盲区,为数不少的监理人员可能只懂得相应的工程施工技术,而对法律、经济、管理等从事监理工作也需要适当掌握的知识毫不了解,不能很好地完成施工项目的监理工作。
1.4.3随意更换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中标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出于对人力资源连续性和对现场熟悉程度的考虑,不建议大幅度更换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然而,实际工作中,很多监理单位人员紧缺,当其它工程也有需要时,就会出现人员配置不满足工程要求或随意大幅度更换监理机构成员的情况。①项目持证人员数量和专业配置不能满足需要。很多监理机构中,持有国家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高素质人员配置偏少,电气、给排水、暖通等工程所必须的安装类监理工程师可能未配齐,在实际工程实践中,遇到相关问题时,可能导致服务质量不高、越权签证等问题。②随意更换监理机构成员。如上文所述,由于人员紧缺、工程需要等因素,很多工程在监理合同签订后,随意大幅度更换人员,可能出现报建人员与现场实际工作人员名单不相符合,但无变更记录,无法追溯原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在跨地区项目兼职;同一个项目一段时间内,数次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等现象。
二、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2.1明确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定位
为了避免上文所分析的监理人员被误解读为建设单位的利益代言人或施工单位的质检员等现象,在工程进行时必须明确监理的定位,让监理人在工程进行中找到自己的最佳角色定位。监理人应对工程项目中的数据进行合理和科学的分析,作出准确的判断,对工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合理处置,真正做到“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在角色定位上,公平和公正地维护工程建设三方的利益,既是建设单位的得力助手,又不盲从于建设单位的指令,树立职业监理人的职业形象和威信。
2.2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宏观管理
首先,加强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国家和省部级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对监理在岗人员的登记和备案。为避免监理单位在施工中随意更换监理人员的问题,保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规定监理人员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并完善其流动报备管理。另外,为提高建设和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即监理公司领导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都负有技术和管理上的连带责任。
2.3建立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
为了避免监理单位为了中标而通过压低价格来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发生,相关部门应重视规范监理的取费标准,重新制定真正符合市场要求的监理取费标准,适当提高监理人员的待遇,建立有效竞争机制。另外,监理单位也应推进行业自律,推动各监理单位按照自身的资质高低以及实力强弱来寻找合适的目标市场,建立监理行业报酬质价相符的服务理念。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应带头拒绝以降低监理服务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竞争。
2.4培养高素质的监理人才队伍
作为一个高智力服务性质的行业,监理项目应具有相应规模的高素质监理人才,要求相应的监理人员不仅熟悉工程技术,还要熟悉工程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且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有关学校可以建立工程监理专业本科教育,培养高层次人才。另外,监理单位也应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准入门槛,并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培训,通过职业素质拓展等方法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三、结语
虽然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较晚,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但相信只要加强监理行业引导,把握行业机遇,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作者:程保勇 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