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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区别工程监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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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区别工程监理论文

1发展历程不同

1.1环境监理的发展历程

世行贷款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的申获成为我国引入“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监理工作模式的开端。从此,我国的环境监理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应付检查到真抓实干的发展变化[1]。1995-2001年,开始阶段:实现了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事后管理向过程管理、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向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重要转换。2002~2011年,探索阶段: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六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初步形成了“四省、两行业、一经济特区”的发展雏形[2]。2012年至今,试点及全面发展阶段: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提升环境监理工作质量。

1.2工程监理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当时建筑市场混乱,出现了无证设计、无图施工、盲目蛮干的现象。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标志着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督由企业自检自评向第三方认证和企业内部保证相结合转变。1992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颁发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l992年9月8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1月18日)、《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册试行办法》(1992年6月4日)等规定,保证了建设监理制的推行和健全。1995年底,《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推进工程建设监理制》的讲话,表明我国的建设监理转入全面推行阶段。1996年以后,监理行业内部对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监理地位和作用形成一种共识。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试行建设监理制度。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00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一2000)。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通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于8月29日施行。2002年3月起,由中国监理协会、建设部信息中心、《建设监理》等五家杂志社共同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事业发展专题讨论活动。2002年7月17日,建设部下发建市[2002]189号文件《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建设监理正从推广阶段逐步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阶段。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2003]第30号文件《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出台,鼓励参加国际竞争。2004年11月16日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铺平了道路。

2工作重点不同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理主要是参照工程监理的方法和经验开展工作,在监理原则、程序、方法、手段、组织机构、运行模式等方面都存在相互借鉴的空间。但是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环境监理又有特殊的要求,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核[3]。工程监理监督的是工程质量,保障的是业主自身的利益,而环境监理监督的是环境质量,它保障的是公众的利益,这是最本质的区别。在工作实践中,应准确区分它们之间的职责,同时建立起平等互补的良性关系,确保职责不遗漏,实现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作者:马炜 单位: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