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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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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措施

摘要:现代化管理机制下,企业越来越重视管理秩序的正规化。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其项目周期长、资金投入大、利益回报周期长的原因,极易产生纠纷问题,而出现纠纷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工期拖长、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问题。因此,建设工程项目中,各大相关主体都非常重视合同管理。但是,从近几年的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例来看,此方面的问题也是影响较大的。因此,企业除了要重视合同管理工作之外,还需要做好合同纠纷预防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

施工合同管理,包含了对签订、履行以及终止三个方面的管理。而这三个环节,也是施工合同出现纠纷问题的主要环节。施工合同包含的内容较多,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施工的进度以及合同主体的经济效益。因此,提前做好合同纠纷预防管理的措施,将合同可能出现纠纷的概率缩小,以此来确保施工合同的效力,更好的约束、规范合同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合同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主要为建设单位、承包商,合同的内容是涉及这两位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具体来讲,建设单位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为将建设工程项目,以整体或部分为界限进行外包,并承担承包商的外包款项。而承包商的权利以及义务为,满足资质要求的情况,按照双方所约定的工期期间内,合法合规、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工程项目。其中,施工合同在工期、质保期、工程款项使用情况、施工技术、监管等多个方面有明确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施工涉及较多,所以合同内容也较为复杂,这也是合同容易出现纠纷的重要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终止三个环节中,合同主体对于合同的内容存在异议是合同纠纷的主要内容,而合同引发纠纷的内容有着不同的形式,这就导致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质量等要素会受到合同纠纷所带来的影响,而产生变动。根据调查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类型:

(一)合同管辖权纠纷一般情况下,发生合同管辖权的纠纷的合同主体多为承包跨地区、跨省、跨国建设工程的建设企业,合同管辖权纠纷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款项的索赔、工程质量等,这类内容的纠纷,从合同上看,可以被归属于房地产合同的纠纷。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地产合同的纠纷是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和处理,对于跨地区、跨省、跨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内容没有明确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建单位资质不足挂靠建设单位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承包商以及建设单位发包单位的款项索赔等工程质量、工程款项索赔方面的纠纷归属于合同管辖权纠纷。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纠纷有关合同法律效力方面的纠纷,一般多出现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划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前认定无效时,合同主体不能强制性要求继续合同事项的履行,而在这个过程中,过错方承担合同无效责任。如果双方都是过错方,均具有责任的情况下,需要法院依法根据过错大小来决定责任大小,判定责任。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认定无效且终止合同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具体来讲: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认定无效且终止合同的过错方在于施工单位,那么合同另一主体,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已验收合格的项目、已验收为未合格项目以及其他未开工项目进行相应的处理,如已验收合格项目折价赔偿,已验收未合格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二次的修复施工,再根据验收情况来采取措施,合格即折价赔偿,不合格,施工单位需要赔偿并清场,其他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重新选择施工企业。如果合同认定无效且终止合同的过错方为建设单位,那么建设单位需要赔偿合同另一主体的相关费用。合同履行完工后,认定合同无效情况时,需要根据验收合格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阴阳合同纠纷“阴阳合同”纠纷,是近几年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情况。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纠纷主要是合同主体有着不同事项、内容的两份合同,在针对合同内容认定、条款处理时引发的纠纷。由上述几项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来看,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多半在于:合同主体在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方面存在不足,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政府监管职能不足,我国有关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前期,存在较多的漏洞,也容易被钻漏洞,损害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主体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务必要做好预防管理的措施,减少合同纠纷发生的几率。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主要为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但是侧面上其还有合同约束的第三方,引发合同纠纷的原因较多,而合同纠纷的内容也极为复杂,基于合同纠纷后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双方以及其他方面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提前做好合同纠纷的预防管理措施,从源头杜绝合同纠纷现象的发生,是极为必要的。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双方内部的管理与建设一方面,建设企业是施工合同的主体之一。其管理人员首先需要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认识合同的重要性,明确依法签订建设合同,并在合同内容中明确双方权利以及义务是符合企业效益的意识,然后,外聘擅长建筑项目施工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以及技术专家,在合同签订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合同另一主体,承包的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合同内容,遵守原则和法律法规,严格完成合同规定的事项,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并且加强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确保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加强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首先,作为合同的主体,双方需要统一合同管理的流程,如合同内容的评审以及合同签订等。同时,合同流程管理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内容来制定合同的内容,并开展合同的评审和签订工作,而一旦双方发现存在不法的现象,则需要及时停止合同签订的行为,并进行相关的修正,确保所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这个过程中,针对合同内容、事项的制定,需要加入法律人士、建设工程专家人士,从甲乙方各自的角度来完成评审、签订的工作,明确合同条款内容并加以审阅,从源头降低合同纠纷发生概率,而对于合同内容、事项中有异议的地方,合同主体双方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进行重新的修正,确保双方共同效益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其次,目前国内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有着一些条款明确、内容详细、责任明确的示范合同文本,合同主体双方可以根据双方实际的需求以及利益相关要素,选择示范合同,并对其内容、条款仔细审阅,从而针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责任的划分,对于双方的义务,也加以明确,能够利用示范合同对合同主体的行为更好的约束。而且,合同主体需要根据合同严格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降低合同纠纷发生的概率。最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变更、签证管理等相关的变化。因此,需要实行施工合同的动态管理,对于各项合同事项,需要有明确的时间管理,同时,也需要加强凭证管理。

(三)加强政府监管以及法律监管方面的建设一方面,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我国为了保障监管秩序以及效力,应当优化机构,确保监管职能的明确,落实监管部门的责任,从而有效落实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管责任,从外部监管来规范合同主体的行为,减少违法现象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完善建筑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对策,从法律的角度加强立法,约束合同主体的行为,从而减少合同主体钻合同漏洞和法律漏洞的行为,同时,也能够解决过往的合同纠纷问题,以此来加强合同主体在合同管理过程的意识。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城市化、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始终呈增长的趋势,做好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减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能够实现规范化的合同管理,能够促进合同主体双方内部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建设,从根本上看,合同纠纷预防管理机制,是符合合同主体双方的根本利益的。因此,合同主体双方需要做好内部合同管理与建设,然后从政府、法律两方面加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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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夏阳 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