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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投资评审是政府用来规范和管理资金的重要方式,运用工程管理相关知识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可作为项目管理的依据。其中结算评审更是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和权威性十分重要。文章立足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合实际工作,对工程项目结算评审中所遇问题进行案例分析,对案例中所涉及的暂估价、工程变更计价以及材料价格浮动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其他工程项目参考。
关键词:财政投资;结算评审;案例分析
1案例概况
文章选用的案例为某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包括预制管桩工程、预制装配式工程、地下室、教学楼、实验楼、1#综合楼、2#综合楼、传达室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室外附属工程等。该项目共计建筑面积13540.27m2,其中地下室面积2703.72m2。结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桩基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预制装配式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及室外附属的绿化工程、铺装工程、道路工程、安装工程等。该项目中标价为5231.15万元,其中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154.30万元,材料暂估价633.88万元;该项目于2020年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施工单位送审结算金额为6065.80万元,最终审定金额为5671.50万元。在结算评审中遇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暂估价确定、工程变更计价以及材料价格浮动等几个方面。
2结算评审问题
2.1暂估价相关问题
评审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材料结算价格确定上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该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大部分预制构件采用材料暂估价,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对其进行专业招标;二是施工单位自行询价作为结算价格,并未经发包人确认单价,从而导致价格的确定缺少合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分别对暂估价招标、价格确定方式以及如何招标做了明确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第五条规定,必须招标的情况包含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文章案例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其中材料暂估价为633.88万元,未按规定进行专业招标且未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存在违规行为,并且严重影响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导致结算中出现无法预见的风险。
2.2工程变更计价相关问题
该项目各方面原因导致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变更的情况,评审过程中存在计价相关问题。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按照《规范》中“9.3工程变更”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规范》中具体要求如下:(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计价方式的确定。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中,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未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而是重新计价,违背了合同相关约定。具体问题为预制混凝土楼梯原本选用C30型号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应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求,将部分楼梯混凝土变更为C25型号。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中对该变更未按类似项目进行计价,而是重新计价。施工单位送审变更价格和评审单位按类似项目计价的对比见表1。该项目楼梯材料共计变更64.42m3,不同计价方式造成的价格差为8566.57元。由表1数据可以看出,参照类似项目计价的综合单价高于重新计价,虽然该变更价差不大,但依然违背了合同相关约定;并且若为工程量较大或计价差别更大的项目,价格差别将会很大。此处矛盾点为评审单位按合同约定参照类似项目计价,得出的结果将有利于施工单位,然而施工单位送审的价格原本是较低的,有利于建设单位。(2)计价浮动率的选取。施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工程变更重新调整价格后,按《规范》中规定的波动率公式对变更进行优惠率计算,采用公式为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即优惠4.39%。而且评审单位认为计算浮动率时应当扣除暂估价,即优惠5.13%。通过计算可知,变更金额越大,不同浮动率下金额差别越大。《规范》中并未指出浮动率计算公式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是否包含暂估价。考虑到己方利益,施工单位不认同评审单位扣除暂估价计算浮动率的做法。
2.3材料价格浮动调整的问题
该项目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引起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相关规定进行调整:“(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按实调整。(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按实调整。(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以内时不予调整。”该办法中约定的价格波动调整规则与国家计价规范有差别,考虑到风险划分的问题,评审单位认为按国家相关规定调整更为合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风险划分的不同。(1)根据国家规范,不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是低于基准单价、高于基准单价还是等于基准单价,超过风险幅度值部分按实调整。即价格调整不论增减对双方的风险范围都没有改变,发包人和承包人风险范围划分比较明确。(2)根据湖南省规范,价格波动超过风险幅度值时,调整应从投标报价和基准价开始,若价格上涨则使承包人风险转移至发包人。由以上分析可知,湖南省的规定在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围时,可能会将发包人风险扩大。为了中标,投标人可能会对材料市场价格的浮动进行预测,以此来进行不平衡报价,间接导致工程造价的不可控性。
3评审解决方案
对于上述问题,评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经过多次对审之后,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结算评审。(1)对于材料暂估价,经过与施工单位多次磋商,最终采取双方共同询价的方式进行确定。其中涉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规章制度学习,加强对招投标相关知识的解读的认识。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应当组织专题讲座以协助建设单位学习。(2)工程变更计价调整应完全参照相关规定,浮动率计算应扣除暂估价。该项目所涉及的变更计价问题参照类似项目计价更合理,也更能体现结算的公平以及评审中心的权威性。财政评审中心和各建设单位属于兄弟机构,与施工单位处于对立面,情理上看似应按利于建设单位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但财政评审中心作为政府监管资金运转的部门,更应该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进行计价。变更金额调整的浮动是受竞争性价格影响的,因为暂估价不属于竞争性价格,以暂估价作为浮动率计算的一部分是不合适的。另外,招标时的暂估价并非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施工中会对相应项目进行重新招标或定价,以含有不定因素的价格作为浮动率计算的一部分也不够严谨。因此,最终按评审单位的依据选取浮动率。(3)材料价格浮动调整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虽然根据前文分析,湖南省相关规定增加了发包人风险,不利于区分承发包双方风险范围和工程造价的控制,但经过多次讨论,该项目依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评审单位应当就两份文件的区别与建设单位及合同签订参与方进行详细沟通,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学习,在今后招投标以及合同签订时把握好各约定条款的风险,从项目前期就做好工程项目风险防控,避免不平衡报价给国家财政带来的损失。
4结束语
202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对此案例选用的2014年版本内容进行了修订与调整,文中所涉及的暂估价选取、工程变更的重新组价以及材料价格浮动等问题均有细微调整。但是结算审核的原则依然不变,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国家法规优于地方法规,公平公正合理审核。因此在计价办法调整之后的项目依然可以参照文章思路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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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EB/OL].(2014-06-20)[2016-09-28].
作者:毛光宇 许睿 单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