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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论文:社区矫正发展前景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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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论文:社区矫正发展前景思考

本文作者:颜区良、胡永秀 单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研究室、海南省政法职业学院

随着今年1月10日两院两部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特别是今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同时,该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试点中涉及到的5种人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明确为公安机关。为此,正式宣布社区矫正进入刑事执行的一体化中,在我国未来刑事执行程序中将扮演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拟就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和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前景作一分析和探讨。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刑事执行中非监禁性刑罚措施促成行为养成,去“标签”后使其复归社会。社区矫正以罪犯经矫正后顺利复归社会为最终目标,体现了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现代世界文明中刑罚执行的重大变革要求。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和国家,但是国家和社会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正如德国耶赛克说“作为刑事政策基础的人道主义不再是每一个人对于事物所持的同情态度这样一种个人的事情,而是社会对于犯罪现象所应承担的共同责任问题。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义务。”为此,社会有责任也有义务为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提供人道主义关怀,罪犯的犯罪行为也是社会所致,也就是社会环境。社区矫正使得他们继续与家庭社会保持联系,在去“标签”的前后促使行为养成,利用社会和家庭资源重塑人格,社会也履行了义务。同时,社区矫正满足了其情感寄托,感受刑罚执行的“阳光雨露”,避免了“监狱化”人格的产生。这从根本上体现了罪犯改造不是,也不能改造人的思想,思想是个自由的东西。俗话说没有任何一个自然人生来就注定要犯罪的,只是因为环境对犯罪人的影响,最终才导致成为罪犯。国家和社会只有通过改变环境,特别是犯罪的环境和所在的社会,通过行为训导和养成,养成符合社会主流要求的行为习惯,进而不再违法犯罪。

监禁性刑罚失效并难以体现刑罚报应理念,应还自由于社会公民包括罪犯。在世界范围内一直以来实行的刑罚惩罚、报应理念,是否有效,是否真正有效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这可能是个很难证实的命题。俗话说,在人类世界上只有建有一座监狱,人类很难有自由,这是大家共知的。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界盛行的“杀人偿命”报应理念,这样的理念也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即便在当今法治社会的今天,连最近倍受人们关注的“薄谷开来杀人案”还是如此。(薄谷开来被判死缓;张晓军被判有期徒刑9年)可是根据相关调查显示,被判处监禁性刑罚后,重新犯罪的概率比普通自然人犯罪的概率高得多,并且还有相关材料反映,监禁性刑罚执行场所变相成为罪犯“切磋技艺”的处所。这或许是监禁性刑罚作用有限性最明显的证据。特别是在海南边境、沿海省份,犯罪频发,这些罪犯经过监禁后重新犯罪的概率可谓是100%。当然很多人就说罪犯作为普通公民未经刑罚处罚前,他们的犯罪概率是100%。对于这些人接受刑罚处罚后,是否又不再犯罪?或另外一个反向命题,执行监禁性刑罚15年,经过减刑实际执行刑罚10年后最终释放,这些罪犯是不是比实际执行了15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概率又要高呢?等等门类的话题都是不得而知,我们也无从寻思并找到答案。可能只能是自欺欺人地说,监禁性刑罚是一定能起作用的,当然这也是现实所需,无法改变监禁刑罚的适用和执行。

社区矫正的核心和基础应当是社区,而非矫正。将量刑处罚比较轻,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单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今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来看,社区矫正的核心和主题应当是矫正,刑罚执行应当符合刑罚报应理念。但是本人认为,社区矫正是现代社会,特别是现代法治社会一大重要创举,其意义之重大可见一斑。可是,社区矫正在古代,或者说农业社会社会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成熟的社区来执行刑罚,并且应当是通过成熟的社区帮助罪犯形成一种有别于之前会产生犯罪的行为习惯,这靠的是罪犯所在的社区,而不是矫正。矫正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称之为手段,最终实现的是罪犯犯罪后所在的社区通过承担社会和国家责任后,完成复归社会、社区,融入社区,不再犯罪。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前景

不管是从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来看,社区矫正属于我国刑事执行中重要而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一个单列的、有别于监狱这种监禁性执行,是在社区,是相对比较开放的执行,所以社区矫正属于刑事执行的专业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目前,因为社区矫正是一个新课题、新刑罚执行方式,所以人们对此并不太了解。但是,从长远意义来说,特别是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近10年来的成果和我国立法对此重视程度来看,势必将大力推进这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而社区矫正人才在我国处于一个短缺和从无到有的时代,与国外发达国家人口与社区矫正人才(矫正官)比率比较,我国则是明显落后。但是从司法改革的长远来看,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将是前景光明,是一项方兴未艾的事业。首先,社区矫正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所谓以为人本,说到底就是以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以人为动力,以人为目的。在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思想越来越受到重视。罪犯也是人,其人格品质也应受到尊重,尤其是《通知》中规定的5种罪犯。刚刚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很好贯彻保护人权的这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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