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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当前公安教育训练的现状
(1)重知识轻技能
在教学上,存在重理论知识、轻实战技能的现象。尽管近年来十分强调警务实战技能训练,但在教学内容及教材教法都存有与公安实战脱节的现象。在职民警培训中,目前各类培训班的课程基本上是政治理论、领导科学、公安业务、查缉战术等内容的组合,实战技能方面比较欠缺,有时想加强实战技能方面的培训,但由于师资等各方面客观原因,心有余而力不足,导致出现培训内容重复、培训内容交叉的现象。
(2)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不高
我国公安教育训练创新教育中推行“教官制”起步时间不长,各公安院校普遍缺少既有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公安实践经验的教师,大多数院校型教师缺乏公安基层基础实际工作经验,以致出现教学内容与公安实战脱节、理论与实践难以结合,教育训练、教育教学滞后于公安现实工作的发展、难以满足公安实战需要等方面的问题;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基层公安民警普遍却困于无法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并缺乏授课技巧。因此,目前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中存在着师资数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教学水平偏低、实践能力偏弱的问题。
(3)教育训练与效果运用脱节
民警培训后无法真正实现学以致用和练以致用;一是因为教育训练内容与实战有距离,重理论、轻实战;二是因为基层公安机关内部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不规范,忽视对培训效果的运用。
(4)教育训练与人事管理制度不相衔接
一方面,现有的在职民警培训创新教育体系中,已经形成了初任、专业、晋升训练相结合的训练体系,但尚未形成民警从“入警”到“退休”的个人的一整套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另一方面,除警衔晋升培训外,民警参加教育培训的结果尚未能与民警的使用、职务晋升直接挂钩。
2新公共管理理论对创新公安教育训练机制的借鉴
(1)引进竞争,构建“一主多元”的公安教育创新教育培训供给机制
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用市场机制来改造政府或用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竞争,以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目的;二是运用市场交易机制,将政府承担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分职能通过政府合同承包、政府补助、政府凭单、特许经营、设立市场等方式转交给社会或私营部门承当,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三是确立市场选择机制,使消费者(使用者)手中握有资源可以进行选择,以促进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可见,在公共服务中,市场的价值是将市场理念和市场机制同时深入到缺乏竞争意识的公共组织内部,建立起政府组织之间、政府组织与私营组织之间良好的竞争合作关系。在我国公安民警培训领域,由于单一培训主体也逐渐暴露出弊端:公安教育培训部门垄断供给导致“旱涝保收”排除了竞争压力,也规避了培训机构提高质量的内在动力;使得“体制内”培训效率不高,各类培训渠道利用不足;难以满足公安民警全方位的、立体的实际培训需求。民警培训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其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市场机制在公安民警培训领域也应拥有“合法”身份。通过适度的市场调节,引入竞争开放机制,建立起以各警察学院、各级警官培训中心为主体,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境外培训机构、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合作并存的“一主多元”民警培训体系,将有利于实现民警培训资源优化,促进民警培训机构为公安民警提供优质服务。
(2)以“顾客”需求为导向,重塑民警培训流程与运行机制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负有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社会公众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公共组织必须清楚自己做什么、如何做和向谁尽责。为此,新公共管理强调顾客至上或顾客导向,“把权力中心主义转化为服务中心主义”,通过把公民变成消费者(顾客),听取公民(顾客)意见,提供回应性服务,并赋予“顾客”选择权,满足公民(顾客)的不同需求。当前我国的公安民警培训制度,公安政工部门、警察学院和警官培训中心等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机构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忽略了“顾客”(指包括参训民警、参训民警所在单位和社会)的培训需求,培训针对性不强,培训质量不高。近年来,虽然各地纷纷提出开展培训需求调研,但并没有切实地把需求调查与课程设计有机结合起来,“需求归需求,计划归计划”,需求分析没有成为培训计划生成的基础环节。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安民警培训应广泛听取参训民警、参训民警所在单位和社会等多方面意见,改变“为培训而培训、有什么培训什么”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树立起“以人为本、按需培训”理念,以顾客需求为导向重塑培训流程,使培训工作更加符合公安工作中心任务的需要、符合岗位履职需要和民警健康成长需要。
(3)建立绩效评估机制,提升民警培训的质量和效率
新公共管理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绩效评估是至关重要的行政管理环节和必须广泛运用的行政管理技术。为追求质量和效率,新公共管理主要采取3种方法:
①明确的绩效目标。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既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
②重视结果为本的控制。传统的官僚主义政府注重的是投入,而不是结果,往往只会花掉预算分解的每个项目的资金,对结果和收益毫不关心。
③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如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强调成本———效率分析、全面质量管理、强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在我国公安民警培训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重培训不重评估”问题。培训评估是培训质量的保障。培训评估作为“看不见的手”,既是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干预公安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公安教育培训资源合理配置的信息依据。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唐纳德•L•柯克帕特里克(Donald.L.Kirk-patrick)提出了“四级评估模型”,成为管理界研究培训评估问题的经典理论。因此,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借鉴四级评估模型,我国公安民警培训绩效评估可分为4个层次:反应评估(Reaction)、学习评估(Learning)、行为评估(Behavior)、成果评估(Result)。公安民警培训绩效评估是以结果为本的控制,意味着培训机构不仅要对培训过程负责,更要对培训结果负责;既要提高培训办学自主性,更要保证对学员负责、对参训学员的单位负责、对党和国家的事业负责。实施有效的培训绩效评估,首先要实现评估主体多元性。参训学员是培训过程的直接参与者,在教育培训中处于主体地位,掌握整个培训过程情况,对教育培训水平和效果最有发言权,反应评估、学习评估应以学员评估为主。而学员通过接受学习培训,能力提升推动工作的情况,则应由所在单位、服务对象进行评估。因此,学员培训效果评估应综合领导、专家、学员、用人单位、社会的意见,建立多元评估主体,形成多视角的评估结论。其次要建立定期评估机制。立足公安民警培训实际,根据分级与分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要求,制定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考核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作风养成等情况,进一步推进教育培训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将学习情况、培训成绩作为晋级晋职重要依据之一,增强公安民警参加学习培训的内生动力。同时,公安教育训练主管部门应定期或是不定期对各级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资信审查、抽查,引导和扶持实力强、业绩优、潜力大、信誉好的培训机构提升竞争力,发挥品牌效应和示范作用,对一些不符合办学标准的培训机构,促进其在公平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第三要加强评估结果的反馈。公安民警培训评估亦同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应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评估的根本目的是促使公安民警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方向、解决问题。培训评估中应总结本轮培训所得到的经验及存在的不足,为本轮培训的后续工作和下一轮培训项目的决策提供信息,促进整个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