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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建立便利有效的民众参与机制
随着时展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崛起,社会群体构成日益多元和复杂化,民众的参与意识日益崛起并高涨。这反映在文化领域,就是不同阶层和群体拥有各自相异的文化理念及实现方式,社会整体的文化形式和文化力量混合共生、交织影响,文化参与从早期的文化精英垄断逐渐进阶到大众文化的流行。面对现实中群体文化需求的差异混合态势,政府一方面需主动承认和推动市场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则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市民和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民众不能仅仅停留在单方面的接受和享受上,需要积极回应并反馈意见,充分表达自己的文化利益需求,与政府有效协商和合作。同时,政府要大力完善公民需求表达机制,把“受众参与度”作为衡量本地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效果的重要指标,通过大力培养民众利益表达意识和能力,均等化地向不同群体提供需求表达渠道,采取诸如民众会议、民众调查、组建民众咨询委员会等方式,提高民众文化需求表达的积极性和效能,最终形成政府和民众之间基于公共文化领域的良好互动。
二、鼓励支持社会文化组织参与供给
社会文化组织不仅是城市公共文化服务的“被服务者”,也可以成为“服务者”。它能利用自身社会资源深度参与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弥补政府单一供给的不足和压力,进而繁荣城市公共文化市场,最终协助政府建立起居民高度认同并参与的“内生型”供给机制。欲达成这一目标,政府主体首先要在行政审批上致力于简化登记和管理手续,大力推动建立多种类型的文化组织团体。就绝对数量而言,目前我国文化组织团体短缺严重,每万人拥有的文化类社会组织数量约为1.45个,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政府就需在减少行政过度干预、简化登记程序、完善相关服务等方面为文化社会组织松绑减压,破除不必要的刚性限制,给予社会文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和空间。其次,政府要采取多种手段尤其是经济手段,正向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团体参与到城市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比如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财税政策优惠、设立专项基金等措施,鼓励支持社会民众和法人建立相关组织,并与其展开广泛深度合作,创造机会推动此类组织共建、共享式地参与到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转的各环节,最终使社会文化组织成为城市文化公共服务体系中专业化和规范化的中坚力量。第三,出台各项专门政策,规范和完善社会文化组织参与制度。对于社会文化组织尤其是商业组织而言,由于其内在追求上的资本逐利性,它们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自利性,与文化公共性之间会有天然冲突。鉴于我国目前关于社会文化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不够完善,尤其是实施办法、激励机制、监管评估机制、资源供给、项目开展等专门领域,或多或少存在着政策缺位或模糊,社会文化组织等相关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仍有不小的障碍,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主体作用。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出台对应性政策,比如协助推进社会组织的团队建设及技能提升、出台相关合作规定、界定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破除因各领域制度不完善而对社会力量深度参与所造成的各种限制,实现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常态化和可持续性,最终构成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中“政府—社会组织”互动与合作的良性循环。
三、营造多元便利的公共文化空间
音乐厅、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空间,不仅仅是单纯的具象物理空间实体,还是城市公共文化的精神空间载体。作为打造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平台和基础,各类公共文化空间是衡量一个城市文化生产力和公共文化精神的重要指标,代表和塑造了城市的公共文化生活。作为营造公共文化空间的核心主体,政府首先整体上要作综合规划,统筹城市自身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文化资源禀赋、设施基础等因素,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着眼于市民的内在需求、可及性和便利性,多渠道征求民众意见,有重点、分层次地建造各类公共文化空间和设施,盘活已有的场馆设施,综合安排,高效利用,力争在区域范围内实现全覆盖,并配备便捷可得的公共交通。其次,就公共文化空间和设施本身而言,政府要有“眼光向下”的人文关怀。公共文化空间的内部设施、软硬件建设都要做到便利、舒适、人性化,给民众较好的个人体验,管理制度和开放时间尽量做到灵活性、规范性相结合,真正符合公共空间的性质,使其成为城市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基地和中心,让居民方便获取、高效参与,而不是沦为“形象工程”和政绩秀场。第三,要围绕民众需求,立足于利用和发展的角度,多维度利用公共文化空间和设施。通过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多种开发、经营模式,实现公共文化活动空间的多功能化、社会化、产业化,进而延伸公共文化服务链条,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空间,给民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服务和产品。最后,还要重视虚拟空间中的公共文化空间构建问题。在高速信息化时代,虚拟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第二维空间。公共文化服务亦要适应时代变化,开拓虚拟空间服务形式,使本区域公共文化服务更加与时俱进、鲜活生动,全方位地激发和培育城市公共文化的内在生命力和活力。
四、协调主体关系与完善制度建构
当前的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在于沿袭已久的行政主导模式,政府转型需营造新的制度环境。这种制度环境既包括政府、社会文化团体、民众这三者间的职责范围界定、资源分配等宏观的、综合性的制度安排,更涉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内部协调。基于这一认识,政府在推动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中,还应在以下范围中发挥好协调作用:首先,政府要充分考虑到各类行动主体的理念、特性、利益、需求等因素,让不同主体的优势相互对接,灵活运用各种治理手段和政策对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并开发,形成不同主体之间的正相关递进关系。其次,政府要在认真审视不同主体在互动中所体现出来的各自利益追求、逻辑关联的基础上,弱化行政管理依赖思维,淡化形式主义、工具主义等不良倾向,有针对性地优化不同主体在现行制度环境下的互动机理,不断完善城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实践中的结构体系和运行机制。协同治理的一个实现前提,乃是公共资源配置的“去行政化”,其核心是民主化决策和社会化管理。因此,政府就要在文化资源供给社会化、完善“自上而下”决策机制、加强社会服务质量监督、保障财政资金供给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社会力量可自行解决和消化的问题,政府不必过多干预。第三,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实际运转中,会涉及到政府机构网络中来自不同职责领域的多个职能部门。现实中不同社会主体日益高涨的文化需求、居住形态和文化心理时空混合的复杂态势,以及文化服务与生俱来的众口难调、标准各异,都在要求众多政府部门参与其中、协调合作,如教育、文化、旅游、科技等。所以,政府要着眼于理顺、激励和优化政府不同职能部门在构建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相互间关系,使其分工明确、职责匹配、衔接顺畅,避免职责和功能的单项交叉与重合,在分工负责、齐心合作的基础上发挥出高效流畅的整体功能。最后,针对社会转型期中文化领域出现的一些失控现象,如一些民众公共意识缺失、消费文化盛行、部分文化产业片面追求利润等,政府要通过有效治理手段纠正、引导和规范,确保城市文化公共服务中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的落实。通过以上几方面形成合力,在城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把行政科层式管理、社会网络化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层制组织—网络化治理”的全新模式,进而更有效地提升城市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政府职责体系建设研究》(17ZDA1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崔慧姝 单位:南开大学滨海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