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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建设主要集中于城市,劳动力、资金和土地等生产要素不断从农村流出,因而农业生产依旧以家庭单位为主体,虽然近些年来规模化农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所占比例依然较低,这也是由我国人多地少、城镇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力有限等具体国情所决定的。因此,小农经济必然长期存在,研究小农经济的发展方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小农经济是指建立在为数众多的小规模农民家庭基础之上的经济模式,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也是党代会上首次肯定“小农户”的功能和地位。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底我国经营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农户依然高达2.1亿户,占全部农户比例的79.6%,即使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到2030年我国实现70%的城镇化率目标,但由于2030年将达到14.5亿人左右的预估峰值,届时仍将有4.35亿人口生活在农村。近些年来,学界对小农经济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后将形成规模经济效应、知识溢出效应和社会组织效应,因而将小农经济视为农村衰败和落后的根源。但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守英的调研数据显示,虽然土地规模经营之后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但土地的生产力却实际上有所下降。就世界范围而言,小农户的单位面积产出也高于大农场,如日本的单位面积粮食产量就高于美国,这同日本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生产体系密切相关。因此,在农业生产中小农经济凭借其自我监督和精耕细作的特性拥有其他经营方式难以达到的效果,同时从现阶段我国工业化的发展水平、城镇的社会保障能力及公共服务能力来看,有限的吸纳能力难以充分保证被挤出农业领域的农民能够在城市立足。因此,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将成为我国农业发展体系的主要特征。
二、小农经济的存在逻辑
(一)基础性。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小农户户均耕地面积约为5亩左右。同时,农民工城镇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而农业生产长期面临人多地少的困境,小农经济仍将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此外,进城农民工大多从事体力劳动,因为技术含量低导致替代率高,一般35岁以上很难进厂打工,40岁以上很难进入建筑工地,50岁以上则很难从事服务业,因此农民工面临着常规性失业和突发性失业的双重风险。不过,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农民既可以进城务工,又可以回家务农,即使他们失去了城市工作机会,也不会引致严重的社会动荡,究其原因在于乡村是农民的“休养地”,有田可种为个体、家庭以及国家的稳定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二)坚韧性。小农经济是基于我国农村实际发展状况的理性选择,农业作为传承我国农耕文明的主要载体,奠定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孕育和延续的经济基础。因此,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家庭经营具有极强的坚韧性,尽管当前人地关系相对尖锐,但通过兼业经营、农工结合和精耕细作等多种方式顽强地生存下来。即使在20世纪50年代,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使小农经济暂时消失,但对小农经济的内在弹性带来的影响并不具有持续性,如1956年浙江省永嘉县的“包产到户”实践和1978年安徽省小岗村的“大包干”实践等。由此可见,小农经济具有强大的内生动力,无论外部条件如何变化仍能以各种方式得以再生,并在实践中探索和开辟新的道路,这也正是党在报告中赋予“小农户”以历史地位的深层次动因。(三)互补性。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到2016年底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的耕地面积仅占全国总量的28.6%,无法取代小农户的主体性地位,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在农产品结构上存在着共生关系,由于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要素禀赋各异,因而具有较为明显的互补性特征。一般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生产粮食等大田作物,因为品种相对单一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小农户主要从事经济作物和果蔬作物等的种植,两者的产品结构是互补关系。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多元互补,确保小农经济这一基本的农业生产模式的稳定性。
三、小农经济的发展方略
(一)构建现代农业发展体系。现代农业发展体系的完善,不仅需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促进土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同时应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目标,针对小农户生产规模小、要素聚集能力差、抗风险能力弱和生产技能不足等弊端,积极引导小农经济进入现代农业发展体系,进而探索多元化、混合型的发展模式。各地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基于多维视角制定针对性强的扶持政策,以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收、对接市场,逐步将小农经济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让小农户也能够分享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同时,部分学者认为农地规模流转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小农户的利益、压缩小农经济的发展空间,其实通过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充分带动小农经济的发展。基于此,应鼓励农业生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与小农户进行深度合作,以合同或股权形式带动小农户参与其中,通过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或股金分红等方式提高小农户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在技术、管理和营销等方面的优势,解决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诸多难题。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为其申请财政扶持提供了充足的理由,能够激发起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体系的动力。(二)调整农业补贴方式。基于要素投入和产出的视角来考量,可以发现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在宏观上效果较好,但在微观上由于主体数量庞大效果并不理想,农业补贴的政策效应呈遂年递减的态势。目前,我国对小农户实施统一的补贴标准,即按照耕地面积乘以单位面积的补贴金额予以补贴,多数地区的补贴水平处150~300元/亩的区间,在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挂钩的农业补贴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小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但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补贴的效用有限,因为这种普惠式的大田作物生产补贴方式在小农户的收入构成中占比较低,因而应调整农业补贴政策以提高政策效能。对实际耕种面积较多、地块整理效果较好的小农户加大补贴力度,并根据粮食价格的不断变动相应地调整补贴标准,同时在耕地保护、地力改良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如此则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小农户在保障粮食安全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农业补贴的政策执行成本,进而降低了“黄箱”补贴水平,扩大了“微量允许”的剩余空间。同时,应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小农户适度倾斜,提供财政帮扶、低息贷款和技术支持等,鼓励小农户积极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和定制农业等,带动和吸引更多的小农户将资金和劳动力投入农业生产当中,以提升农村经济的活力并提高小农经济的发展质量。(三)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可以帮助小农户解决自身所无法解决或合理解决的问题,而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是破解小农户进行现代化农业生产难题的极为有效的策略,这是一种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的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的经营模式,并且在农资采购和干燥仓储等附加作业环节亦可实施,如将农资采购由分散改为集中,则成本可以下降15%至30%左右,病虫害防治的规模化效应也能够得以显现,从而释放出较大的利益空间。近年来在我国很多地区出现了由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农业生产重点作业环节的探索和实践,如湖北省的“代耕代种”和四川省的“农业共营制”等,这些均属于农业生产托管,但总结各地的经验笔者认为还有一定的优化空间。一是发放免费服务券。鉴于一些地区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成本较高,应对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减免增值税,并通过向小农户免费发放服务消费券的形式支持小农经济的发展,鼓励小农户加快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二是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我国农地的零碎化在很大程度上阻滞了农业生产托管的开展,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大农田水利、机耕道和农机场库棚等方面的建设力度,使农机进田有路、田网灌排通畅,从而为农业生产托管奠定基础。
四、结束语
由于小农经济能够发挥“蓄水池”、“缓冲器”的作用,有助于降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本。因此,我国小农经济不应也不会消失,同时从整体主义视角而言,为了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和完善小农经济是当前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只从单一视角出发进而否定小农经济的效用可能会适得其反。这也正如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姚洋所言,在现代社会中小农经济常常背有“恶名”是缺乏现实依据的。当前,人们的消费结构正在从以粮食为主转向与西方类似的“粮、肉、鱼”并重的结构,而蔬菜、水果的种植和肉蛋奶的生产在土地利用方面需要更高的单位面积劳动力投入,因而可以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务农收入的增加也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农业内卷化的压力,中国长期以来人口对土地的压力问题也将相应得到缓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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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雨豪 单位: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