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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与此同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争端。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较大欠缺,因此有必要具体分析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交往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法律环境,并针对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以维护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民营企业
(一)知识产权及相关概念界定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来源于17世纪的法国,由卡普佐夫首先提出,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将这个概念进行了发展,把知识产权规定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而我国郑成思教授将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为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强调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1]1986年的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规定为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认为其属于民事权利,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人类智力的产物: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标志、名称和商业图像设计。我认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通过自己的劳动所获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①。
19世纪时开始出现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由此开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也相继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1886年通过的《伯尔尼公约》都是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国际贸易恢复发展,也相继签订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如1961年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等。在国际组织方面,其中影响力较广泛的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2]。在TRIPS协议出现之前,各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往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且规范对象单一,不能实现对知识产权进完善保护的目的。而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TRIPS协议解决了以往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缺陷。TRIPS协议内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各个方面,强化了知识产权执行力度,提高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TRIPS协议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有机结合,在国际贸易领域增加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货物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和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议将其扩展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目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没有被我国民营企业真正认识到,相对于非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更缺乏专利申请和保护,尤其是缺乏知识产权的国外申请意识。相比较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而言,企业更看重对其他物质资产的保护如生产设备等。由于我国民营企业规模小,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方面存在缺失,导致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现象严重,每年有大量著名商标被境外企业抢先注册的情况,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一直以来,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持消极应对的态度。我国民营企业往往会逃避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拒绝使用法律程序维护其在国际交易中的合法知识产权,这与我国排斥诉讼的历史法律环境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对于拥有自主产权的企业,但是企业出于对诉讼费用的考虑,或者是担忧应诉会降低企业社会评价,怠于应诉,放弃保护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机会[3]。而对于确实侵害了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企业,由于侵权行为的真实存在,企业便消极应诉,往往最后导致支付超出本应赔偿的高额费用,导致更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式落后
因为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专业性比较高,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因此只有由专业人士对知识产权维护和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相比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除了少数大企业会设立专业部门对知识产权管理之外,大部分民营企业并没有设立知识产权专门部门,也没有系统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约束。我国目前的许多民营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家长式管理模式,主要特征是实行集权化领导、专制式决策。安排专业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民营的企业寥寥无几。
(四)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研发和保护能力不足
我国企业只局限于眼前利益,对于知识产权研发和保护的投资较少,导致我国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能力不高,或导致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维护,最终导致国际市场缩小。我国民营企业在部分高科技领域的发展依赖外国科技,始终无法掌握核心技术,企业只有重视知识产权,并且加大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资金投入,才能提高竞争能力。民营企业因为自身问题如普遍规模小、资金不足等,没有能力有效管理维护知识产权。
三、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
我国知识产权指的并不是某一具体法律,而是一个学科。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行政法规、知识产权规章三个部分组成。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上这些法律一起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4]。在国际条约方面,知识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我国所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对于我国企业具有约束力。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立法,存在与国际规则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是存在没有达到国际标准等问题。而且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都是各部门根据自身利益指定的,因而各个知识产权法律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且相互之间不协调,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由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新的科技产品的出现,立法的滞后性问题也显现出来,如产生超出了现今知识产权立法所规范的范围的产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手段具有工作效率高、易于执行等特点。但现今我国行政机关通常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处于被动位置,即只有在出现了知识产权问题时才调查处理,而且我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机制,不能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执法机构不健全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也是导致不能实现对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原因之一。
四、我国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问题的路径
(一)积极应对知识产诉讼案件
我国民营企业应当改变对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传统观念,转变以前怠于应对的态度,积极应对在交易中遇到的知识产诉讼案件。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之前,企业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我国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争端时时,应当熟悉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了解境外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判例等。在面对知识产权诉讼时,能够做好应诉准备,维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
(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因为知识产权问题专业性强,需要设立专业的机构来进行管理。我国民营企业应当借鉴外国企业优秀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同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征设立专业部门,雇佣专业人士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因为知识产权事项往往涉及到专业领域的知识,并形成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企业想要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优势,就应当重视对于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我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从而吸引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才,并同时加大对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创造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的环境。
(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主要是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研发能力低,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当重视对于知识产研发能力的提高,并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资金投入,从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除此之外,也应当加强企业之间,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共同开发新的知识产权,以实现技术创新的交流共享,重视产品开发与市场需要的衔接。国家应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开发,企业也应当重视对现有知识产权的维护。
(四)企业应树立品牌意识
现今品牌效应在国际贸易中愈发重要,只有得到广泛认可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挣得一席之地,而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更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的一些民族企业由于没有意识到企业品牌重要作用,不注重品牌保护导致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例如我国品牌青岛啤酒陪在国外抢先注册,致使企业花费大量资金赎买以及同仁堂在日本被抢先注册等等案例层出不穷。企业应注意对商标的注册,特别是境外申请。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企业也应大力推广民族品牌,推动民族品牌走向世界[5]。
(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我国政府应当完善现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企业构建一个完整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框架。在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应注意与国际立法相协调。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晚,由于自身研发水平的低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因此要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国国情的立法和配套法规。可以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有关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并增强法律法规的可实施性。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因此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也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修订。
[注释]①TTRIPs为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的缩写,意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多边贸易协定.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10,1.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47-411,354.
[3]颜秉姝.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学之友,2012(04):133-134.
[4]王凤湘.谈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新格局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国际经贸,2012(19):44-45.
[5]陈爽.我国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J].中国商贸,2012(32):169-170.
作者:陈策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