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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本土企业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我国企业在国际社会中持续稳定的发展。政府层面:加大对企业创新项目的建设支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环境。企业层面:加大企业创新意识,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树立企业自主品牌意识;加强对贸易壁垒的防范措施;积极应对国际中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理论考察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变革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是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的,之后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将知识产权一词系统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将知识产权规定为智慧创造及合法商标使用权利的统称,并将其归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1]在国际社会上,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演变与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883年2月在巴黎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启蒙性国际公约,此后,又相继成立了以工业产权保护为目标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以著作权保护为目标的《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为代表的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的签订也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建立。到了80年代中期,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利益关系的冲突,在历时七年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国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丰富了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有机结合,提高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1995年,WTO开始正式运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国际贸易格局也因此进入知识经济商业化的新时代。[2]
2、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联性
在传统国际贸易中,主要是以有形贸易为主的经济往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等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国际贸易已从单纯的有形贸易转向多元化的有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由此,相关知识产权的贸易开始占据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经济比例。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由此产生了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对外出口贸易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不足和欠缺,将直接导致各国及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相继成立之后,针对各国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构建了以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此而言,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两者间存在着正比增长关系。国际贸易交易量的上升,则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削弱,则国际贸市场的贸易发展将趋于减缓。
3、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在各国对外贸易中也占到了很大的比例,对知识产权予以国际法律保护可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及全球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知识产权虽然是较为抽象的客体,但本身具有产生价值及使用价值。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将会直接损害知识产权研发者及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非常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对知识产权予以法律保护可激发各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热情,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研发技术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如果所研发的技术未能受到保护,对于企业来说是损害其经济利益,尤其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薄弱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抑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3]
二、我国本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企业技术创新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立法完善以及司法方面的保护,在国际社会中已得到较高的认可。我国本土企业也在技术改革和理论研究中不断的创新科技、改良产品。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也随着贸易多元化的发展,不断更改和完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规则。对于较为超前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多元化的国际市场,我国本土企业在技术研发和经济实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很多的创新成果仍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条款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或冲突。[4]
2、不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各不相同
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是不一样的。在我国最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多以科研单位与科技型公司为主,这些企业高度重视产品的创新性,将大部分的资金精力都投入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同时对自己的研发成果进行及时且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大多数中小企业仍以成本控制为主,追求较为单一的利益至上的企业经营策略。整体而言,我国企业的产业发展层次、产业结构、产业品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呈现出自东向西递减的状态。东部沿海港口城市依托便利的出通条件,出口贸易要远高于西部城市。因此,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也呈现出地域与行业间的差异性。
3、企业法务部门职能的权利交叉
我国国有企业大多都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务部门,但由于各项法律事务的综合办理以及法务人员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培训,导致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务部门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本部门职能的价值。对于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数管理层方面并未清楚的意识到企业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他们认为法务部门是一个资源损耗型部门,而非价值创造部门,属于公司组织结构中可有可无的非核心部门,很多民营企业中并未设置独立的法务部门。因此,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仍处于较为忽略不计的状态。
三、我国本土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1、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严重流失
在我国,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缺乏对创新性科技成果以及自主品牌商标的申请和保护。在国际市场中,过于追求高额利益而忽略了对于自主品牌及产品的知识产权的国外申请保护意识。再加之,我国很多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多为制造业,以产品量为主,忽视了质的突破。即使有某些创新型的研发公司,在国际市场中也由于政府对外法律保护政策的不完善以及企业自主品牌的产品知名度较弱,企业的知识产权流失和商标被境外企业所抢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我国本土企业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2、企业缺乏对于知识产权壁垒的有效防范
目前,我国出口贸易战中最为代表性的中美贸易纠纷,就主要是以知识产权壁垒为争端。其“特别301条款”明确指出,当他国贸易进口影响到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时,美国政府有绝对权力单方面对别国进口产品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其采用的制裁手段主要以征收高额关税、限制进口为主,今年3月,美国便对中国进口的部分商品进行加收关税,自此中美贸易摩擦再次上演。这对于我国企业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是一个很大的阻碍。而我国企业对于贸易壁垒的防范意识还不够重视,对于庞大的国际市场经济缺乏敏锐性。企业对此类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也是束手无策。
3、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国际诉讼的消极态度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起步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要较晚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同时,国内企业对于产品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也参差不齐。我国大多数的本土企业对于国际上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仍处于一种消极应对的态度。他们往往会因为高额的诉讼费用而对国际知识产权诉讼采取不应答的措施,放弃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其在国际市场贸易中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而对于侵害了国外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由于既定存在的侵权行为,再加之企业的消极应诉,最终导致企业支付超出本应赔偿的高额费用,导致更严重的经济损失。[5]
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法律环境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是属于一个学科范畴。主要由《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6]在国际条约方面,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有TRIPS协议、《巴黎公约》等,我国是WTO的成员国,应遵守WTO签订的各项国际公约,同时这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对于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往来直接具有法定约束力。我国国内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与国际规则仍存在着差异,或者是未达到国际标准。而且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都是各部门根据自身利益制定的,因而各个知识产权法律部门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且相互之间不协调,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现如今我国执法部门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只针对侵权发生事件进行行政处理或是刑事处罚,因此立法的滞后性与执法的被动性也显现出来了。
四、我国本土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对策建议
1、政府层面
(1)加大对企业创新项目的建设支持。各地政府应加大对我国本土企业创新项目的投资力度,深入了解区域经济的贸易独特性,缩小东西部地区的企业发展差距,并针对各地区整体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方向做出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此基础上,也要大力宣传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就业政策,积极努力的营造出企业创新、人民创业的良好经济环境。与此同时,也要加大对高校教育师资力量的投入,以此为社会和企业培养出更多具有专业技能和高水平的研究人员。(2)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环境。我国政府应结合当下国内实际的经济环境来改进和完善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同时,我国政府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时,还要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向,做到国内立法保护与国际立法规则相协调。此外,应加大对于政府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整顿政府内部风气,提高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尽可能的将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能权利独立并行,省略其冲突或重复的部分,更好地做到双管齐下的法律维护措施。
2、企业层面
(1)加大企业创新意识,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如今,我国本土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主要是企业创新意识的薄弱以及知识产权研发能力的低下。企业应当重视对于产品研发能力的提高,并同时加强对产品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引进专业性法律人员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此来提高企业在国际社会中的对外竞争力。除此之外,企业也要加强跨地区的经济协作,建立起跨区域特色经济产业链。在技术创新方面,加强与研究机构、高校之间的技术交流,共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实现技术创新的交流共享,以此来发展我国本土企业在国际社会中的经济地位。(2)树立企业自主品牌意识。如今,品牌效应在国际市场中愈发处于重要地位,只有得到广泛认可的品牌,才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处于优势。而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更是有着紧密相连的关系。我国很多本土企业由于没有意识到企业品牌的重要性,不注重品牌的保护导致在国际贸易纠纷中付出了高昂的经济代价。同时,企业在境外申请时,尤其要注意对于商标的注册,近些年来,我国企业的商标被境外企业抢注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为我国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3)加强对贸易壁垒的防范措施。首先,我国企业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壁垒对于我国的产品出口是一个非常大的阻碍,尤其是在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上。这对于我国企业的产业升级和改善都极为不利。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状和走向,深入研究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壁垒问题,加强对知识产权壁垒的数量统计分析。其次,要加强与高校间的研究合作,鼓励企业专业人员与高校学者一起对知识产权壁垒开展跨学科的研究,从多角度对知识产权壁垒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解读,并为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提供合理的对策建议。[7](4)积极应对国际中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知识产权国际诉讼中,我国民营企业的回避态度较为突出。我国民营企业应当树立企业自信,改变对于国际产权纠纷的消极观念,成熟自信的应对在国际中遇到的涉外产权诉讼案件。同时,企业内部应加强对产品的专利、版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检索、风险评估,进行有效预警,制定产品出口前的知识产权安全防范措施和对外贸易战略。对于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做好事前防控,还要做好事后救济。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可选择的法律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行政保护、仲裁和诉讼。这五种解决措施各有优缺点,企业需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解决机制。争取使自己在国际纠纷中不过于被动,维护公司合法的经济利益。
五、结语
在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我国本土企业应当给予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的高度重视,制定符合企业持续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自信,建立知识产权有效预警机制,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作者:张丹蕾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