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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缺陷
世贸组织主张贸易自由化,要求成员方尽可能地取消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开放市场。然而,由于各成员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市场开放可能会对某些成员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在遭遇意外情况时建立自己的符合世贸组织规范的保障机制,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和适度的保护。WTO现行保障措施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关贸总协定》第19条中规定:“由于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因缔约一方承担本协定义务而导致输入到该缔约方领土某一产品的数量大为增加,因而对该缔约国的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该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须的程度和时间内,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由于这一表述比较含糊,因此而产生的“灰色区域措施”越来越多。为澄清和加强第19条纪律,《保障措施协议》对保障措施的使用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是,由于保障措施条款的特殊性及实施的复杂性,其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实施形式和实施方式以及发展中国家待遇等诸多方面仍存在着缺陷。例如在保障措施实施条件方面,关贸总协定第19条对“大量增加”的判断标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之后的《保障措施协议》中对“增加”作了解释,规定“进口增加”有两种形式:进口数量的“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前者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段时期的绝对增加;后者指相对于已减少的国内消费量或国内生产量而言,某种产品的进口份额在总消费量中所占比例的增加。虽然保障措施中的“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不必考虑出口商品的产品价格及成本等因素,只需考虑具有数量性质的因素,如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份额、销售水平、生产量、生产率、利润与亏损、生产力的利用及就业的变化等,但是,对何为“大量增加”尚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量标准来衡量。也就是说,各国对“大量”的标准是存在争议的。其次,出现一国进口数量“相对增加”,而“绝对数量”下降的情况,能否判断为进口“数量增加”?如果进口国可以凭此采取保障措施,那么对出口国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时造成进口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真正原因往往不是进口数量增加,而是其产业政策调整等国内因素。
二、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特征
当代贸易保护主义产生以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基本上以配额、补贴、许可证等非关税手段为主,竭力推动本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多边贸易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WTO作为正式法人取代GATT,当代贸易保护主义“以邻为壑”的保护政策日益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新的国际背景使当代贸易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作了调整,产生了一些新的特征。
(一)从单边保护转向多边贸易体系下的合法性保护
WTO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关税、配额、许可证等手段已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限制,作用日益弱化,发达国家在单方面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为了不丧失国际多边体系带来的利益,在政策手段上不得不考虑国际影响。从WTO规则中寻求保护措施成为当代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策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成为当今各国最主要的政策措施。各国还对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纷纷立法,将这些政策法制化、制度化,以获得国内外的合法性基础。
(二)从促进出口的重点转向对进口保护的重新重视
一般认为,当代贸易保护主义奖出限进的重点是鼓励出口,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各国市场竞争加剧,剩余空间有限,尤其是遇到国内经济不景气时,当代贸易保护主义又重新重视起对本国进口市场的保护。以美国为例:一是借助WTO规则,滥用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条款,保护国内衰退性的纺织业、钢铁业、家电家具业,1995年WTO成立以来,美国的反倾销立案数直线上升,1998年37起,1999年和2000年各47起,2001年则高达74起,2002年共75起;二是恢复传统关税与配额手段,2005年5月13日美国对来自中国的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棉及化纤制内衣三类纺织品重新实行配额限制;三是高筑技术壁垒,阻挡外国优势产品的进口,据WTO统计,2002年上半年,仅仅因为技术壁垒,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分别下降了6%,而日本的进口下降幅度则超过10%。
(三)从非关税措施的明显性保护转向隐蔽性保护
当代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但明显性的非关税措施如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配额、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等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越来越严,隐蔽性的技术壁垒如技术标准、质量认证、检验程序、环境保护与国民健康标准等成为最佳选择。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与竞争优势,利用WTO协议某些例外规定,大肆提高各种技术壁垒,并由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不仅包括货物方面,还延伸到金融信息等产业,形成复杂庞大的技术壁垒体系,如美国制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细则等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欧盟针对各种进口产品制定的详细技术标准也达10多万个。各国的技术壁垒都以WTO的《TBT协议》、《SPS协议》等为依据,形式合法、名目繁多、范围广泛、手段灵活,特别是打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旗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为当代贸易保护主义找到了一条更加实用的途径。
(四)从单纯的贸易政策转向综合的经济、竞争政策
长期以来,当代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手段同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一样,以边境管理为主,基本上实行贸易政策,生效范围限于本国境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社会联系进一步加强,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开始由贸易政策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经济竞争政策、甚至社会政策。主要表现:一是以“公平贸易”为由,要求对方限制国内限制性商业行为,消除对方企业垄断地位,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1997年欧盟强烈威胁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合并,目的就是通过限制对方合并,为欧盟企业争夺国际航空市场;二是管制对方国家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妨碍竞争的行为,特别是出口补贴,目的是消除对方国家歧视性的商业政策造成的不平等竞争;三是从对方国内的社会政策寻求保护借口,要求对方实行与本国相同的社会福利、劳工工资、社会保障等标准,近年来美国有关机构竭力鼓动强制推广SA8000标准认证,是全球第一个将贸易保护政策扩展到社会责任的认证标准,直接影响大量劳动密集型产品向美国的出口。
三、面对贸易保护主义新特征的我国对策
充分利用多边机制,制约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改善我国贸易环境积极参与WTO的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设,增强世贸组织决策的透明度、公平性,使世贸组织向更加平衡的方向发展,将着力点放在WTO允许的保护规则的优化上。不可否认,当代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调整主要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所以,我国应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在环境保护、国民健康、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等方面,争取达成相对有利的WTO条款;充分利用WTO中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优惠待遇,并将这一待遇延伸至我国内地,鉴于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在经济增长水平和人均收入方面存在极大差距,无论按何种标准,仍是发展中地区,应该享有类似发展中国家待遇,因此可以通过谈判要求欧盟继续给予我国中西部地区普惠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