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国际贸易中分批装运问题思考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摘要:国际贸易合同中有一条十分重要的条款,它的主要内容就是分批装运条款。在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时代,各国之间的交易不断增多,因此国家之间的产品交易的运输问题也随之而来,所以分批装运条款而产生的纠纷常常不能避免。于是在国际相关组织颁发的相关法律条款中都有分批装运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问题可能涉及分批装运,也有可能涉及分期装运,所以在处理国际贸易交易中的分批纠纷时,应该用哪条哪款,值得具体分析和研究。笔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得出了结论。
关键词:国际贸易;分批装运;分期装运
分批装运是国际贸易买卖交易中有一项特别重要的和交货条款有关的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分批装运对全球化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分批装运在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
一、分批装运与分期装运有关规定
世界各国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分批装货和交货都做了明确规定。当卖方的交货和装运都是在发货国或交易国完成时,它的装运与交货是无区别的,因为它们都使用的是C组或F组贸易术语,在这种情况下的分批装运和分批交货也是一样的。然而公约条款和《跟单信用证惯例》对交货和装运条的规定都不一定一样,其中规定了,在分批交货的合同中,如果有谁违反了合同,不履行对货物的义务,那么他就违反了合同,另一方就可以宣告该合同对该货物失去了法律效应。无责任的一方有非常充足的理由判断有责任的一方在今后的合同仍会不承担义务,违反合同,估无责任一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
二、分批装运与分期装运的区别
国际贸易合同公约中大多数都是和分批装运相关的条款,很少有分期装运条款与分批装运的区别,所以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第二十三条的具体情况而定。分批装运是指同一个合同款项下的货物,可以按先后分成若干期或按若干次装运。在国际贸易中,凡因为数量过大,或受到货物资源、运输条件、市场销售量或资金所限制,有必要分批分期装运。如为了减少提货的手续,节省中间时间所消耗的费用,所以要求在进口业务中国外出口人需要一次装运货物的,则应在进口合同中规定不需要分批装运。但是分期装运中,有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注意:(1)在分期装运中,所需要的次数;(2)在分期装运中,所需要的时间;(3)在分期装运中,所需要的装运的量。所以,三者都符合的情况下,信用证中的"PARTAIL SH IPM ENTS"不是指的分批装运,而是分期装运。
三、有关分期装运的条款的信息
分批装运的条款中,易出现"ALLOW ED"和"PERMITTED"以及"PROH IBITED"(有时是"NOT AL-LOWED"或者"NOT PERMI TTED")等词语,但是迄今为止,从来没出现过"INSTALMENTS",所以不要受到"INSTALMENTS"的迷惑。分批装运不会影响结算,所以不会受到装运的次数和金额限制。即装运一次结束就可以结算一次,不会影响后面未装运的部分。换而言之,后面未转运的部分可以继续使用该信用证,直到该信用证充分使用。但是分期装运则每装一次则每一次装运都要受到限制———如果有哪次装运不符合信用证中规定的时间或者数量来装运,就会导致你这次的装运和以后的装运都有可能被出现拒付的风险,并且使当前的信用证失效。后面的每次分期装运都将被视为无效的(意味着该信用证从这次开始以后失效)。然而分批装运:装一批货,就要做一份单据,然后到银行交付金额,直到全部货物交完为止。而对方银行会依据你交单的时间不同来决定自己的交单时间然后付款。不需要等到全部证件齐全才付。否则,有些可分批装运的货物拿到证期时间较长,等到第一批货到目的港,无法交单,客户也无法提货。
四、对分批装运的原则
1.“允许可以分批装运”,没有任何限制。
2.规定了分多批次的装运但不限制每批装运的数量。
3.要规定装运货物的时间,数目和日期。前两种与时间没有明确的关系,属于分批装运。根据公约中的内容,第三种规定了装运的具体时间,以及截止的日期和交货数目。这和上述文件中第三十二条所述内容相同,所以实际意义上的分期装运就是定期、定量分批装运。所以,货物运输时出现的此类问题理论上是可以按照“分期付款货物分批装运”来解决问题的,从具体案例来分析我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于2015年4月,以CIF条件与美国某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时尚服装,总数量为500万件,共250吨,允许可以分批装运。一方开具信用证中相关装运条款中规定:250吨时尚服装,装运港为:珠海,可以分二批装运。150吨于2015年4月15日装至纽约,100吨于2015年5月1日前装至旧金山。服装进出口公司于4月份在珠海港装的货物到纽约,计划该月月末再继续装一批至,4月末,再装剩于的吨数到旧金山。第一批150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当当事人收到单据时,开证行认为不符合只分两批装运,你司不符合信用证法的规定。这个案件就是类似分批付款的案例。该情况就可按信用证规定对该期和以后各期宣告失效处理。分期装运和分批装运要分情况来判断他们的异同,在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纠纷时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崔嘉岚.论FOB条件下卖方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D].东北财经大学,2014.
[2]郝艳红.A公司出口贸易中信用证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
[3]徐金玲,王玮.针对信用证项下分批装运条款的案例解析[J].中国商贸,2012.
[4]余筱兰.《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4.
[5]周新.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4
作者:冯娜 单位: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