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摘要】国际商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其教学存在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教师单向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中文为主的教学语言环境,实践教学环节较为薄弱等问题。湘南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优化课程内容体系,多种教学方法并举,积极推进高质量双语教学,加强改进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改革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
一、引言
应用型本科,是面向区域经济社会,以学科为依托,以应用型专业教育为基础,以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培养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而协调发展,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定位的本科高等院校。国际商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以下简称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它以国际商事组织法、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内容,具有内容繁杂、多学科交叉、涉外性与实践性强的特点,是培养国际贸易专业本科学生涉外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主要课程。然而,圄于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律基础较薄弱等原因,该课程实际教学中应用型导向未得到充分体现,教学效果欠佳等现实不容忽视。研究如何改进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突出应用型本科教学特色,是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学科建设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难以适应内容繁杂的国际商法学习
通过查阅地方性本科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培养方案,大多数高校该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前,并未开设专门的经济类法学课程,只在大一或大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中稍有接触,仅有少部分学校另外开设了经济法等先修课程,且大多仅作为选修课。以湘南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为例,该专业第6学期开设了国际商法,此前学生仅在第3学期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异同,国际公约与惯例、国内法的关系及适用性等法学基本理论和概念缺乏了解,客观上造成了学生产生畏难情绪,难以适应内容繁杂的国际商法课程学习。
(二)教师单向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对于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大多高校都是采用教师向学生单向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即便是采用PPT等多媒体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仍以讲解法律条文和理论为主,片面强调掌握法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不具有教学的主体地位,倍感枯燥,难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环境下,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强,渠道多样,网络学习资源从信息量到呈现形式的生动性均超出一般意义上的传统课堂教学。如果教师仍单纯以国际商法教材为中心,填鸭式的开展理论教学,已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期待,极易造成学生“人在曹营心在汉”的局面,课堂效果较差,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三)中文为主的教学语言环境,难以拓展学生国际化学习视野
国际商法的涉外性强,无论是课程的学习还是今后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学以致用都必须面对多语言国际环境,尤其是英语环境。但据了解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尤其是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在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的课程教学中相当一部分仅采用中文教学。即便是部分高校尝试中英双语教学,但受限于高水平的双语师资较为匮乏,往往流于形式,造成国际商法的教学变得不伦不类,甚至不如全中文教学效果,许多高校又不得不改回中文授课。然而,无论是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还是国际贸易专业的培养目标,都要求培养国际化语言环境下懂得运用国际规则和惯例,具备国际商务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如何改变中文为主的教学语言环境的局限性,以拓展学生国际化学习视野,已成为当前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亟需解决的难题。
(四)实践教学环节较为薄弱,难以有效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国际商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仅需要学生掌握扎实的国际商法基础理论知识,还需要学生能力利用这些知识分析国际商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及纠纷,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但当前我国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中,存在着对实践教学环节不同程度的忽视,其表现在:一是,实践教学课时安排不足。有的高校国际商法教学仅安排了理论课时或者仅安排了极少量(不足总课时量的15%)的课内实践课时。二是,实践教学方法不全面。部分高校虽然教学计划中安排了较高比例的课内实践环节,但受硬件投入不足、场地设施条件限制,往往停留在案例讨论层面的实践教学,而模拟法庭审判、模拟仲裁庭仲裁等更为逼真的实践教学方法却得不到广泛运用。三是,双师型教师缺乏。由于某些高校教师自身缺乏国际商务实践工作经验,影响了其实践教学能力。
三、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一)优化课程内容体系,补齐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短板
首先,科学优化国际商法等相关法学课程开设。针对国际商法涉及面广、内容繁杂的特点,一方面,应适当增加该课程课时量,防止因课时量少,而使法学基础薄弱的国际贸易专业学生蜻蜓点水、囫囵吞枣地应付式学习;另一方面,在国际商法课程开设学期之前,应至少开设经济法等课程,从而为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法等国际商法内容做好基本知识概念的铺垫。以湘南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为例,该专业先后两次调整培养方案,将国际商法课程课时量由32课时增加至现在的48课时,并在第4学期增设了经济法限选课。通过授课教师调整前后的对比感受,学生对课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有了明显的提升。其次,选择符合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需求的国际商法教学内容体系。不同的专业开设国际商法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法学专业强调法理研究,商务英语专业侧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差异,国际贸易专业则侧重国际商贸交往法律关系的国际规则与惯例的运用,在教材选用、教学重点等方面应突出应用性,而不必追求理论前沿深度的探讨。
(二)多种教学方法并举,创建良好的互动教学氛围
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单纯的国际商法法律条文讲授,忽略了学生的教学中心地位,不利于实现知识到能力的迁移。为此,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应该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不拘泥于课堂讲授这一传统模式,依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针对性的采用多媒体教学法、小组讨论教学法、比较教学法、当事人主义教学法、案例诊断教学法、世界大学城空间教学、翻转课堂教学法等各种教学方法,做到“教学有法,而无定法”。以湘南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为例,国际商法教学不断得尝试新型教学方法。对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采用结合案例分析开展多媒体教学,对重点知识点采用比较教学法、小组讨论教学法,为加强与学生实时互动开发建设了世界大学城学习空间等,通过这些教学方法创新,学生对课程的兴趣明显提升,教师与学生之间建立了良性的互动,学生对课程的评价达到了优秀。
(三)积极推进高质量双语教学,培养国际化专业人才
国际商法跨文化、涉外性、动态性的特点,对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提出了高质量双语教学语言环境要求。为此,条件成熟的高校应积极推进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实施。一是,重视对双语师资的培养,“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既要加大具有留学背景的国际商务与法律专业教师的引进力度,更要加强专业内部人才培养,鼓励支持相关教师参加国内外双语教学培训与进修,加强与国内外商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切实提高教师双语授课的水平。二是,重视该专业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的提升,引导学生重视商务英语口语、外贸函电等专业英语课程的学习,为国际商法双语教学奠定良好的学习基础。以湘南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为例,近年来通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商法、商务英语口语、外贸函电等课程教师均由具有新西兰、英国等英语系国家留学归来教师担任,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对自身英语应用能力的提高明显较经管学院其他专业更加重视,相当一部分同学参加并通过了BEC考试。这些都为国际商法高质量的双语教学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四)加强改进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导向
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中,亟须加强改进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导向。一是,提高实践教学课时比重,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以湘南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为例,通过调整培养方案,国际商法课内实践课时由8学时增加到16学时,占总学时的33%,从时间上保证了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二是,加强实验室建设,丰富实践教学方法。以湘南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为例,通过购置相关实验设备,积极开发国际商务谈判实验室“一室多用”功能,实现了集模拟法庭审判、模拟仲裁庭仲裁、国际商务谈判等多功能实践教学综合一体化,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实训实践平台,提高了学生对国际商法课程的认知与学习热情。三是,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现与国际商法实践一线对接。湘南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中,积极与地方相关法律部门对接,拓展课外实践基地,组织学生旁听商事案件审判,邀请商法专家进校进行专题讲座。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提高了学生分析和处理商事法务的能力。
四、结语
国际商法课程作为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必修课,对新常态下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中存在着诸多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悖离的问题。作为湖南省首批湘南应用型转型试点高校之一的湘南学院,其国际贸易专业近年来不断探索实践国际商法教学改革,其优化课程内容体系、多种教学方法并举、积极推进高质量双语教学、加强改进实践教学环节等改革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改革及对外贸易人才培养提供了经验借鉴。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勇于创新,不断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导向的国际商法教学改革新举措,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对外经贸人才。
【参考文献】
[1]宋科艳.《国际商法》深度教学改革探析[J].经贸实践,2016,(15):255.
[2]欧阳爱辉.《国际商法》课程的当事人主义教学模式论[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3,(5):83-85.
[3]王爱明.比较教学方法在“国际商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与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5,(1):436-437.
[4]杨蜜.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与改革[J].亚太教育,2016,(9):69.
作者:黄锐 李丹 朱佩芬 单位:湘南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