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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对社会管理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1.多元化的网络公共领域挑战政府的权力核心地位
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是一元化模式,党和政府是唯一的权力核心,公民则处于较为明显的从属地位,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是在党主导之下完成的。同时,在制定过程中,“民众处于被动地位,民间舆论很难进入公共政策议程,其运行轨迹为:政策议程→媒体议程→公众议程。”[8]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和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初步建构,使得权力在网络社会下放,多元化权力中心开始形成,网络公共领域呈现扁平化。过去忽视的“草根声音”也能在网络凭借交互特性形成公共舆论与民主舆情,带来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改变现实政策和公共事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2012年的10月22日和26日,宁波市镇海区发生民众聚集事件,并与警方发生冲突。27日,宁波市中心再次发生民众聚集事件,警方带走部分群众。聚集事件发生后,镇海区政府、宁波市公安和宁波市政府做出多次回应,并最终决定“坚决不上PX项目”。在这次的群体事件中,互联网都真真正正成为了汇集民众意见并表达民意的公共空间,使得当地公共权力机关不得不重视民主舆情。因此我们要看到,过去那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不再是“屡试不爽”的,传统的话语权也受到了网络公共舆论的巨大冲击,政府应把网络舆情作为其日常的“必修课”,寻求与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听取民主舆情,努力实现善治。
2.网络公共事件的层出不穷考验着政府的执政水平
互联网由于其开放性、快捷性等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现实事件的“放大器”,“在2011年,在一些地方,社会矛盾的对抗性加剧,从县域到省城,一个小小的摩擦,如车辆刮蹭,甚至一则谣言,都可能导致街头瞬间的民众聚集。整个社会的容忍度和包容度下降。”[9]比如贵州瓮安事件因为谣言“三名嫌疑犯都是当地领导干部的亲戚”、“死者叔叔带到警察局问话被打死”而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甚至也出现通过网络煽动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主权的“七·五事件”……层出不穷的网络公共事件处处考验着政府在面临突发事件上的解决能力和执政水平。但是“越治越多”的群体事件无不处处体现着政府在网络公共事件面前的反应迟钝、管理缺位、效率低下等社会管理手段的滞后,创新治理模式迫在眉睫。
3.网络异化失序现象冲击着社会底线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其民主功能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难避“多数人的暴政”咒语并间杂虚假信息与粗暴戾气。一方面人们享受着网络带来的种种便利,另一方面它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诸多异化效应和失序危机,冲击着本来就很脆弱的社会底线。当下,我国网络公共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最为典型的异化失序现象:
第一,网络民粹主义的泛滥。民粹主义是后现代化思潮的产物,是民主的一种异化现象。当今中国在实现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贪污腐败、贫富分化、司法不公、暴力拆迁、官黑勾结等问题,形成了有利于民粹主义滋长的土壤和气候,民粹主义再度抬头。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在中国出现于21世纪初,是现实社会中的民粹主义在网络公共领域的延伸。相对于传统的民粹主义思潮,网络民粹主义有着与传统截然不同的新特点:“第一,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无体系、无纲领;第二,网络民粹主义比传统的民粹主义表现出更大的影响力;第三,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由于所依托传播工具的优势,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潜在危险性。”[10]
第二,网络暴力横行。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那赤裸裸的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主要是借助网络的虚拟性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讨伐与攻击,表现为侮辱、诽谤、骚扰等行为。网络公共领域参与者的年轻化被学者认为是网络暴力横行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网络公共领域交流的虚拟性也可以让参加者拭去“身份”的束缚,加上参与成本低,使得一些网民摆脱道德、法律的“枷锁”,肆意宣泄着对现实的不满和压力,非理性的网络暴力便在观念碰撞、舆论多元的后现代背景下不可避免地横行着。
第三,网络谣言的滋生。谣言伴随着语言的产生而诞生,人类社会无论发展到任何阶段都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不同形式的谣言。进入网络时代后,由于网络媒介传播信息所具有的开放性和交互性特征,加上信息传播的随意性的增强和传播成本的降低,使得谣言在网络公共领域滋生开来。从目前的网络谣言看,主要是诽谤、捏造、炒作等等,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传播媒介多元化等特征。虽然学界对谣言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对其“未经证实”的本质特征没有异议。网络谣言已成为社会公害、网络“毒瘤”,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网络公共领域秩序,直接危及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而且使善良的人们受骗上当,损害社会诚信,破坏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社会生活,危害极大。
4.治理网络公共领域的法律法规缺失
在互联网公共领域治理方面,法律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层级高、效力强的专门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效力最高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剩下的只有一些办法、规定等,如《互联网上网服务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化色彩浓厚。除此之外,其他法律中与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相关的条款制定和修订也跟不上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
二、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之道
1.更新治理观念以适应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
网络公共领域是一个虚拟、扁平、多中心的互联网空间,其中信息的产生与传播特点相比于传统的公共领域相差甚远。随着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迅猛发展,网络公共舆论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政府微博、官员微博、电子政务等被较为广泛地运用于沟通政府与广大公民,倾听民主舆情。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舆情“烂尾工程”也是不计其数的,有的是对网络民意置之不理,有的是拖延了事,更有甚者是打击报复、“跨省劳教”……这些无不是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对上不对下”、权力核心单一的结果。为了治理好网络公共领域,各级政府必须更新观念以适应当下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社会。首先是要回归“民众导向型政府”,真正重视网络公共舆论与民主舆情,完善并畅通网络民主舆情的形成渠道,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充分吸纳公共舆论;其次是紧扣公共领域的“话语民主”特征,建构多中心协商机制,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和出发点,政府、社会、公民建立全新的互信,共同治理网络公共领域;另外,政府也应与时俱进,学习掌握网络各种交流技能,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网络民主理性舆情,更新观念,积极创新,提高对互联网社会的认识,探寻行之有效的治理之道。
2.积极引导网络公共领域的价值认同
由于不负责任的情绪宣泄、网络推手的商业化运作,加之网络极化,网络的异化失序现象便成为了网络公共领域那挥之不去的阴影。价值认同是“人们在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能够以某种共同的价值观念作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动,或以某种共同的理想、信念、尺度、原则为追求目标,并自觉内化为自己的价值取向。”[11]去年,互联网大会发出了倡议:“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自觉抵制违背‘七条底线’的行为,积极传播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口号是提出来了,但要落到实处就必须依靠积极的引导:第一是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建构,“要重视民族文化、生存方式、价值观、行为规范等对网络发展的推动和影响,重视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政治和文化效应,建立一种主流的维护公平正义公民权益爱国爱党爱人民的网络文化”[12];网络公共舆论形成与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公共利益,因此引导工作须落脚于网络大众的共同利益上,把网络与现实世界真正结合起来,以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来积极引导网民共同维护“七条底线”;网络公共领域舆论场中存在着一些意见领袖和公众人物,如我们常说的微博“大V”,他们的一言一行总是不可避免地起着吸引眼球或是议题设置的作用。在社会价值认同引导中,“大V”们发挥着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党和政府要正视他们的积极作用,并让他们认识到应有社会责任感和义务积极发挥“正能量”作用,积极引导和谐健康的网络公共领域。
3.创新执政方式,提高应对网络突发事件效率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方式早已不再是传统上那简单的自上而下的线性模式,权力的下放使得平凡大众也成为了信息的者,从而形成网络民主舆情。但是,在公共舆论的形成过程中,如果政府官方信息的失声、不作为甚至是不诚信,再或者网络运营机构的惟利是图,这便会给网络谣言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等造成可乘之机,“瓮安事件”与“七·五事件”便是惨痛教训。为此,应创新执政方式,提高应对网络突发事件效率:首先,谣言止于真相,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信息公开与阳光执政,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更要坚决杜绝“官谣”,提高政府机构的诚信度;其次,行政的生命在于效率,应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在大部制改革、行政许可权集中等先行社会管理创新基础上努力打造一体化的电子服务平台,简化政府业务流程,缩减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其次是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特点建立突发事件的网络预警与应急机制,力求在突发事件扩大之前掌握事件的缘由并积极稳妥合法解决,以维护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最后,网络运营商要在政府监管下做好行业自律与“把关人”角色,与政府共同治理好网络公共领域,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4.祛除网络监管行政化,走向法治化治理
当前我国走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我们要把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提升到社会稳定和公共治理的高度,从行政化走向法治化,从而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之下,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撑,依法管理。”[13]国务院拟在2014年6月底实行网络实名制,这应该是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法治化的良机,在此之前应逐步以引导方式代替运动型的打压模式。行政化不仅是一个习惯的问题,行政权力往往还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话语权。去行政化的精髓,不仅是取消行政级别,更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督促权力、恪尽职责、恪守边界。网络公共领域监管的去行政化就是淡化网络公共领域监管的行政色彩,尽可能地突破行政化的束缚,走向法治化。法治化是在寻求以客观性抑制过度的主观性,客观性是最基本的,主观性只能服从于它。
第一,在互联网公共领域治理方面,法律应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层级高、效力强的关于互联网的专门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其他部门法律中相关互联网的条款制定和修订也跟不上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这些对于法治化是远远不够的,权力机关应从立法角度出发制定全国范围的《网络信息管理法》,明确界定什么是“非法信息”以及相关责任,消除“一纸红头文件一阵风”的行政做法。政府应有一个宽阔的胸怀,听取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民主舆情,满足公民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要求。要清清楚楚地界定非法信息,这样网络治理才能让网民理解和信服。各个国家对网络都有监管,那些淫秽暴力谣传等失序的信息内容当然是应当删除的,但必须要有法可依。网络监管部门要依法行政,有权便有责,对于权力侵权网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目前网民遇到文章、微博被删除,或者网站被屏蔽甚至是销号,常常是诉求无门。于是,积攒了不满情绪,发生了一些所谓泄愤事件。政府应该给老百姓一个出气口,而网络公共领域便是最好的出气口。不过,“发声”后必须有相关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使得民主舆情能影响到现实社会。
第二,实践网络实名制。网络自律是必须的,不能因为网络公共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就可以随便发表言论,甚至发表非理性、暴力、色情信息。网民的参与素质亟待提高,相当多的网民自律性差,肆意侵犯别人的隐私与人格尊严。立足长远,应从立法高度进一步完善网络实名制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以法律形式确定实名账户是私人权益,每个人自负法律责任,同时不能随意被删帖、删号,当然也不能肆意违法。参与者、治理者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双方通过举报、备案、司法等途径解决违法问题。除本人和司法途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侵犯网络公共领域的相关权利。网络实名制尽管存在争议,在实名制业已实行的韩国也有无法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的负面效应,但是不少西方国家仍在探索实名制,2011年,“在美国总统奥巴马的推动下,作为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商务部将启动网络身份证战略。2011年1月7日,美国商务部部长骆家辉在斯坦福大学经济政策研究院表示,美政府将通过推出网络身份证,构建一个网络生态系统。”
作者:杨峰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第二篇:我区社会管理创新
一、整合力量,形成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强大合力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探索与实践,我国建立了社会工作领导体系,构建了社会管理组织网络,制订了社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格局与现实需求的差距日益凸显。另外,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带来空前的社会变革,必然带来诸多矛盾和问题,这对已经形成的社会管理格局带来新的考验。如何整合管理资源,顺应历史潮流,在新时期让试验区管理体系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达到管理目的呢?在党委的领导下,政府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在党的领导下,各种力量有机结合,才能形成强大合力,才会强力推进社会管理,才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比如:管理措施的缺失与多变性,管理方法的单一性,政府服务的不到位,等等,都造成了政府管理的被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总是不尽如人意。在基层,各社会团体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积极性尚未充分发挥,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即使根据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参与进来,出工不出力、参与和稀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公众参与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试验区的发展需要一股强大的合力着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推进民主与法治,是强化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
推进民主制度建设,就应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对一个地方而言,就是通过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达进共识,形成合力。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时效性,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分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要推进民主制作度的建设,就应着力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既节省了管理成本,又充分调动了人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如果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构,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的协同作用,就能进一步收拢民心,增强凝聚力,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的有机结合,逐步消除部分群众仇富仇官心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中,真正形成上下一心,整体联动,共同为试验区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三、强化社会管理创新,领导干部是关键
首先,干部队伍应有较强的纯洁性,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干部才具有公信力。十八大提出:要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没有干部的清正,就不可能有政府的清廉和政治的清明。干部不懂遵纪守法,干部不能遵纪守法,干部的清正从何而来?有后台的干部不愿遵纪守法,不学无术的干部不懂遵纪守法,这样的干部成了害群之马,严重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严重损害了党的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失去群众的好感,没有公信力的干部,要推进社会管理,谈何容易?无异于痴人说梦,缘木求鱼。其次,干部队伍应有较强的责任心。每一名干部,如果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社会管理创新就很难有成功的希望。今天的干部就应该服务于民,取信于民,让利于民,以民为本,真正体现政府服务于民的职能。要不辜负人民的重托,不辜负组织的期望,全身心投入工作,将自己的精力倾注于试验区的社会管理,与全区人民一起奏响试验区的和谐乐章,真正凸显干部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关键力量。
四、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是保障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面广,需要许多相应的制度约束、规范,引导各种组织、各个团体和庞大的社会人群释放正能量。当前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制度还有很多,如: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制度,信访制度,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目前,试验区的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早已纳入考核,现已日趋完善,但其户籍管理、子女入学、社会福利与保险等都与现实需求尚存一定的差距,作为党委政府,其如何完善流动人群管理制度,准确引导这一不容忽视的力量参与到经济社会的建设上,同心同力,共同致富奔小康,是一个不能搁置、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总之,我们要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准确把握我区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认识新时期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特点,紧紧围绕当前我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开创进取,创新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社会管理工作的新路子,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郭丽蓉 单位:中共纳雍县委党校
第三篇: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中检察机关面临的问题
(一)羁押率畸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受“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羁押异化为一种侦查手段,因而呈现出羁押率畸高的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数据统计,2009年的羁押候审率为82.96%,2010年为79.78%,2011年为75.66%。地方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就是“构罪即捕”,羁押被常态化。人的自由弥足珍贵,如果羁押成为一种常态,则不仅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而且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二)纠纷解决机制不够灵活
诉讼虽然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但在解决纠纷中呈现的优势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之间难以实现双赢的状态。此外,纠纷的解决还能够通过被称作为“东方经验”的调解来实现。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在以平等、自愿等为基础的调解领域似乎难以施展拳脚。在民事纠纷等私权领域,更加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性,检察机关的国家公权力很难介入其中。而在刑事诉讼领域,调解、和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又会出现暂时的失灵。其一,刑事和解的范围相当有限;其二,即使是符合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案件,因容易造成“花钱买刑”“富人比穷人判得轻”的错觉,检察机关在适用时往往有所顾虑。此外,对于经济困难的加害人,由于缺乏相应的应对机制,现有的刑事和解在处理上也显得力不从心。
(三)职务犯罪案件频发
权力和腐败总是相伴而生。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案件在查处的数量和判处的罪犯人数上均呈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据统计,2010年人民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7751件,判处罪犯28652人,同比分别上升7.10%和9.25%;2011年人民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7万件,判处罪犯2.9万人。惩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从另一角度也反映出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的滞后性和对职务犯罪预防不足。虽然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二、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
1.正确界定羁押的性质。羁押不是刑事强制措施,而是拘留和逮捕之后的应然状态和必然结果,具有较高的强制性。司法实践中畸高的羁押率、“一押到底”的现象实际上是“有罪推定”思想的反映。然而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成为罪犯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羁押不能成为一种侦查手段,更不能是一种惩罚方式,而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
2.完善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刑事诉讼法》第93条初步构建了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但较原则,仍需予以完善。首先,明确评估机制的启动时间。在准备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时,即启动羁押必要性评估,对是否有必要进行羁押进行考量。其次,设定评估启动方式。可以采用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相结合的方式。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辩护人的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评估。再次,制定量化评估标准。评估的内容包括诸如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犯罪后的悔罪态度、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最后,引进律师参与机制。只有在平等对抗式的诉讼构造中,公共权力的滥用才能杜绝。在检察机关对被羁押人进行量化评估之前,应当告知被羁押人有权委托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在充分听取被羁押人律师的意见之后,决定是否继续羁押。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各地检察机关应选择符合本地情况的检调对接工作模式,在实践中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评估机制。检察机关在案件调解之前,需对案件的情节、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调解的必要性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制定书面评估意见,并发送给调解机构,以利其更有侧重地进行调解工作。二是建立回访机制。检察机关应在回访过程中对当事人说法析理,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2.深化刑事和解机制。为顺应刑罚目的从报复到修复的国际司法改革浪潮,我国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继续对刑事和解机制进行探索和完善。一方面,适当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一是纳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是纳入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加害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或者具有其他可以宽宥的情节的案件。另一方面,构建国家补偿机制。第一,适用国家补偿机制的主体资格。适用的主体资格应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赔偿款的加害人,经济困难的标准则参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第二,国家补偿方式。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给予被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二是将穷困、致残的被害人纳入到社会救济体系中。第三,加害人责任的承担。在对受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之后,由加害人通过分期偿还补偿金额或者从事一定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责任。
(三)健全职务犯罪的惩防体系
1.加大惩治力度。一是拓宽信息来源途径。检察机关应建立网络职务犯罪惩防平台,让群众可以通过网络举报所知悉的职务犯罪信息。检察机关通过对大量信息的分析梳理,从中找到案件线索,及时惩处职务犯罪。二是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措施对扩大案件的线索、提高侦查的效率、掌握犯罪的动态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把利剑。在适用的条件上,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只有在常规的侦查手段不起作用或者风险过大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在适用的对象上,应当遵循相关性原则,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人员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而不能对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使用。在所收集材料的管理上,应当建立销毁制度。通过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资料,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划分保留年限,超过一定保留年限则予以销毁。
2.强化预防机制。检察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更要注重对职务犯罪的预防。一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定期召开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席会议,及时交流信息。二是充分利用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源头进行治理,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向后延伸,针对个案中暴露出来的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向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及时有效地提醒发案单位,以消除职务犯罪的机会和条件。收到检察建议的单位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反馈信息。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回访,并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执行。
作者:叶梦星 单位:浙江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