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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洋主管部门在海洋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尤其是投入试运行前,通过“三同时”检查审批监督企业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目前,海洋工程“三同时”检查审批制度的执行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及企业生产运营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需与当前管理实际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管理程序。本文根据中央“简政放权”精神,分析了“三同时”检查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现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排污许可等制度提出海洋工程“三同时”检查审批制度完善建议。旨在集中有限的管理资源用于关键管理环节,加强运营期的监督,提升政府监管效力,确保企业“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
1我国海洋工程“三同时”制度概况
1.1“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1.2相关法律法规
“三同时”制度建立以来,完善了我国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疾病预防等方面的立法规定,我国环保、安全、职业病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都进行了规定,这也体现了我国各领域以及各个层面在立法和监管方面对“三同时”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在海洋工程相关政策性文件方面,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门也陆续颁布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等关于“三同时”的相关文件,对海洋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的保障逐步到位,使其在具体实施阶段有法可依。
2海洋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2.1海洋工程建设单位“三同时”执行情况
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及生产运行阶段,建设企业依法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近年来海洋工程尤其是油气开发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良好,相关企业已将“三同时”制度纳入项目筹备、建设、运营相关管理体系之中,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近年来在国家海洋局的“三同时”检查中基本没有不通过的情况。
2.2海洋主管部门“三同时”监督管理情况
在环评报告书审批阶段,国家海洋局出台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事项服务指南》,对项目环评报告书以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及监督管理。在项目完成阶段,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投入(试)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填写《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和《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报告表》,并同时抄报所在海区分局。为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专门出台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及监督管理。
3海洋工程“三同时”检查制度改革分析
3.1存在的问题分析
海洋工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相关环保配套设施和污染物治理技术已趋于成熟;同时企业也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了“三同时”自查制度。对于规范管理的企业“三同时”检查制度是一个没有监管意义的流程,影响着企业项目建设运营效率,给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不必要的支出。近些年,与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相关的建设项目呈现几何式增长,国家对海洋环境监管要求日益深入,但政府主管部门海上执法监管队伍却没有伴随监管任务的激增而扩编增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环保队伍难以支撑不断增长的环保管理工作压力。这种增长速度上的不对等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根据目前发展形势,重新梳理管理程序,分析评估下放一定的监管职能,科学全面优化管理程序势在必行。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分析,“三同时”检查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精力,偏移了管理重点,给企业运营及政府监管带来的问题也愈发显著。“三同时”检查制度与国家简政放权和加强过程监管的政策导向相背离,亟须调整完善,使有限的管理资源集中于关键环节,提升管理实效,以满足当前政府管理与企业生产效率的双向需求。
3.2取消“三同时”检查保障性分析
目前“三同时”检查审批工作已成为海洋主管部门及企业的一项负担。对于海洋主管部门来讲,取消“三同时”检查审批,既可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也可体现深入贯彻中央简政放权精神,减少重复审批事项,提升监管效率。取消“三同时”检查,将更多的自主权交给企业,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来选择相关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或者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人才进行自我检查,将给制度执行带来三方面改善:一、企业污染防治责任自担,政府不再对其污染防治设施检查审批,可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自律守法的责任意识;二、企业自主聘请专业人员为其制订完善的监管程序,科学高效提升管理措施的同时,还能促进相关咨询服务领域的专业发展,培育和提升海洋环境咨询服务技术水平;三、可以优化监管流程,将有限的政府监管资源用于企业生产运营监管,既符合国家的环保管理发展的思路,又能提高政府监管实效。
3.3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改革方向
取消海洋工程“三同时”检查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取消“三同时”管理制度,也不代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放松对涉海企业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要求。其真正目的在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工作思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服务企业、提高监管效率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随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体制的日益成熟完善以及涉海企业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三同时”检查审批工作日渐成为制约各方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每年“三同时”检查工作都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带来了较为沉重的负担。在国家大力倡导“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改革浪潮下,“三同时”检查审批已经跟不上环保行业发展的步伐。对于海洋主管部门来讲,取消“三同时”检查审批,同样还有竣工验收检查来为“三同时”制度助力,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把末端监理的基础上,取消“三同时”检查是完全可行的。取消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审批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海洋主管部门及海洋工程建设单位现有管理技术及制度体系保障系统均可以保证国家“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
4.2建议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在修订相关管理程序,取消“三同时”检查审批的同时,还要做好以下政策配套:一、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放、管、服”相结合,配合有关部门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研究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梳理现有海洋环境标准,制订标准顶层设计与发展规划,加快标准的整合精减和“立、改、废”工作。以海洋油气工程作为试点,集中精力制修订相关强制性标准,力争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检查标准“底线”。各地要结合实际,发挥优势,积极做好地方性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并不是取消“三同时”管理制度,企业还是要必须履行施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等法定义务,把住污染防治的源头控制关。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管理思路,集中精力加强企业生产运营事中事后监管,采用明察暗访、严格执法、诚信体系建设等非审批手段,促进企业“三同时”制度科学高效的执行。
作者:蔺鹏飞 单位: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