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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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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摘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自成立以来,在维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服务了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但是,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国民版权意识薄弱的今天,音著协的运行也存在诸多问题。著作权的保护和版权意识的提高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分析音著协在我国发展的现状,结合具体案例,试对音著协运行体系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音著协;著作权人利益;著作权

集体管理制度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便捷的互联网改变了音乐产业的格局,网络化的音乐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正逐步取代传统的音乐传播模式。通过互联网技术,音乐作品的下载和分享打破了时空限制,变得即时、零散,受众可以更加便捷和随意地获取音乐资源。然而这给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加之国内版权意识淡薄,盗版与非法下载行为猖獗,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如何使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让音乐产业良性发展,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以及实施的必要性

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其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制度。[1]它的职责和权力包括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向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并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作为作品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方之间的“中间人”,音著协的存在使得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合法获得相关授权,对于权利人而言,偏远地区的权益也能得到相应的补救。改革开放以来,港台地区流行音乐风潮给内地音乐市场带来了春天,无数新潮的音乐作品渗透进大众的生活。内地的音乐人从模仿到原创,大量优秀的作品随即被创作出来。如今,数字音乐越来越以其创作上的丰富性、传播上的即时性、储存上的便捷性,替代了以唱片和磁带为主的传统实体唱片市场。由于获取音乐作品的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多样、传播速度越来越迅疾,加之盗版现象的猖獗,导致音乐著作权人难以获知作品的被使用情况,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破坏。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由此被引入中国。

二、音乐著作权协会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于1992年共同发起并成立,它是中国内地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成立以来,已接纳会员8100余人。2016年协会许可总收益再创新高,达到1.84亿元,比2015年增长约8.2%。[2]我国音著协最初由政府注资建立,是半官方、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由于目前国民版权意识淡薄、行业市场机制尚不成熟,因此带有垄断性质的音著协短期内既有利于减少权利人之间的纠纷,又有利于集体管理制度在全社会的认知和接纳。

三、当下音乐著作权协会面临的困难

音乐作品的版权意识在国外普遍有很高的认知度。但在中国,不论是权威的媒体机构还是不同规模的商业场所,在音乐作品使用问题上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给音著协的工作带来很大挑战。去年音著协工作人员发现,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区卜蜂莲花船厂店长期在其营业场所播放未获授权的背景音乐,音著协通过各种方式与该超市沟通,但后者均拒绝向音著协补交版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版权公约,音乐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表演使用(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指“现场表演”,如演唱会、演奏会等现场使用音乐;其二指“机械表演”,如商场、超市、酒店、飞机、KTV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音乐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3]据此,音著协将侵权方告上法庭。2017年1月24日,法院认定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播放的背景音乐属侵权行为,并赔偿音著协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0元。国内多家广播电台在音乐作品使用问题上也存在侵权问题。今年年初,在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郑州人民广播电台在其播放的电台节目中长期使用大量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经音著协多次沟通扔拒绝处理音乐作品合法使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国务院出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音乐作品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报酬,并可通过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解决整体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4]于是音著协就郑州人民广播电台的侵权行为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已于今年4月17日正式受理该案。如今在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上,国内多数人仍然存在极大的法律误区,百度曾一度凭借“避风港原则”将大量音乐作品随时并不限次数地提供免费下载,导致“音乐是免费的”这一观念深植大众思维中,严重损害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音乐著作权协会面临的争议

音著协的建立使得国内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国内发展起步较晚,很多运行环节尚未成熟,因此自成立以来,音著协本身也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歌手郑钧在2010年的北京演唱会上演唱了自己创作的歌曲《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音著协宣称,十月天公司未支付报酬使用该歌曲进行表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十月天公司认为,郑钧在其本人演唱会演唱自己的作品并未侵犯郑钧的著作权人权利,不同意音著协的诉讼请求。经审判,法院认为,郑钧作为歌曲《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的词曲著作权人,虽然委托音著协管理作品的表演权,但是音著协成立的初衷是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他人侵犯,而非著作权人使用本人作品时仍要向音著协获得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因此法院驳回了音著协对该案的全部请求。2014年,歌曲《小芳》的词曲作者李春波指出,香港歌手方大同的新作《小方》涉嫌抄袭《小芳》,而华纳音乐版权香港有限公司表示抄袭指控纯属误会,并称在翻录《小芳》前已获得李春波本人的授权。但李春波称并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作为音著协早期的会员,李春波的作品被翻录理应由音著协作为中间人进行沟通,但李春波表示“没指望音著协能帮什么忙。”音著协的工作人员也称:“作为一个权利人组织,我们协会比个体维权能力肯定要强。但是我们也仅仅是个维权组织,没有执法权,也没有太多的手段促使使用者守法经营。”在此事件中,音著协理应作为作品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做好授权工作,为两方提供便利,然而此次事件音著协却全程零作为,难免令音著协的存在略显尴尬。综合以上两个案例可以说明,如今成立了25年的音著协依然没能有一个权责分明的、健全的法律系统为依托。另外作为垄断性质的版权管理机构,音著协如何向作品使用者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以何种比例向词曲作者扣除管理费,以及向哪些使用者收取过费用等问题都无从知晓。这些现象严重破坏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打击了原创音乐人的创作热情。

五、完善音著协运行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条款

由于我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时间较晚,在具体操作执行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成为了与音著协有关的一系列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因。音著协应尽快填补法律空白。另外,音著协应公布其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目录、明确作品使用人应遵守的义务,以及相应获取的权力范围。北欧一些国家施行延伸性集体许可协议,这种协议将版权许可的效力延伸到未被代表的权利人。发放许可的复制权组织也必须向未被代表的权利人分配报酬。[5]关于这种模式在国内的试行曾遭质疑之声,原因是部分著作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表”,并且未收到音著协收取的使用费。因此,音著协必须明确自身权责范围,加强企业管理,唯有如此,才能有更多的著作权人自愿加入进来。

(二)制定统一、透明的收费规则

由于音乐著作权是无形财产,作品本身难以定价,因此在作品被使用过程中音著协可能存在乱收费、收费数目不透明等现象,因此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运用合理的收费计算方法,出台统一的收费标准。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在充分尊重著作权人劳动成果的前提下,考虑作品使用人的接受程度。另外,音著协可以考虑建立网络服务平台,通过设定合理、公正的操作程序,将作品使用人与著作权人建立在联动的操作系统中,从而保障音乐作品授权的即时性、合法性,以及收取费用的透明性。

(三)合理引入市场竞争规则

上述提到,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立时间短,大众对音乐著作权意识淡薄,因此国家对音著协采取了扶持政策,这样既有益于音乐著作权的集中管理,又有益于集体管理制度在全社会的认知以及接纳。但是垄断是一把双刃剑,仅此一家的音乐作品集体管理机构,使得作品著作权人在寻求信托机构时缺少选择的余地,在与音著协谈判时难免成为被动的一方。另外,在没有竞争对手的环境下,音著协容易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缺乏创新动力等问题。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竞争型分散的管理模式,一个领域内有多个机构相互竞争。各团体为了在自由竞争体制下求生存,往往采取最有效的运作方式,以吸引更多权利人的加入,并减少成本支出,从而使得著作权人利益得到最大保障。[6]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适当采取反垄断的市场竞争规则,成立第二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如此一来,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会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会倒逼两家管理组织进行自身机制的完善和服务质量的升级。不仅如此,著作权人维权的筹码会变得更多,作品使用者获取音乐作品授权的途径也会更加便捷和透明,进而避免使用者在无意间引发侵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佟雪娜.音乐产业运营与管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6,230.

[2]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

[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

[5]陈凤兰.国外版权集体管理发展研究[J].现代出版,2015(03).

[6]吕宇翔,杭敏.美国音乐版权的运作与管理模式[J].中国出版,2017(07).

作者:胡百超 单位: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